熊明明
- 作品数:12 被引量:11H指数:2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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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
-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外化的事后行为是人格在“罪后”的集中表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在本质上是事后人格能否影响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影响的问题。长期以来,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中止被视为犯罪的终...
- 熊明明
- 关键词:人格定罪量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文献传递
- 居间帮助他人入学并截留贿款应定何罪
- 2016年
- 2009年初,赵某在得知其老乡某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李某拥有办理小孩读重点学校的权力后。就和李某商量帮落榜学生家长办理入读重点学校的事情并收取每位学生家长3万元好处费。随后,赵某按照其与李某的约定,在2009年6月至8月期间,先后找到学生家长王某、陈某等人,承诺可以为其孩子办理重点学校读书名额,但每人需拿出5万元作为活动经费。赵某在收到王某、陈某等4人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后,就托李某帮忙让这些小孩入读重点学校。李某通过职务之便,先后将这四名学生送进理想的重点学校读书,之后,赵某给李某12万元,自己截留了8万元。李某收下12万元钱后又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赵某。
- 朱建华熊明明
- 关键词:截留学生家长居间
- 受贿罪加重情节设置的反思及修正被引量:1
- 2017年
- 我国受贿罪"数额或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引发了数额与情节相融路径的争议,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将其改造为"数额"标准和"数额+情节"标准之后虽然得以平息,但是,在情节设置和规范适用上仍存在缺陷:预防刑情节设置有突破责任刑限制的风险、不同刑档加重情节的同一化设置以及多情节适用规范的阙如,影响了情节细分刑罚功能的实现。按照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的逻辑,受贿罪刑罚升格的情节应为责任刑情节,而非预防刑情节。完善和修正《贪贿解释》的上述缺陷,需要重构情节体系并规范情节适用,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将责任刑情节作为升格法定刑的依据。
- 熊明明
- 关键词:受贿罪加重情节
- 论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实现——以大学生掏鸟窝案为视角被引量:2
- 2016年
- 自媒体时代突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实现了话语权的平民化.面对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的刑法观有效弥合了法律精英与社会大众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分歧,成为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基础.为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媒介作用,主动构建适应自媒体时代的刑事司法信息供给系统,在解释法律上回归常识,定罪、量刑上说理充分,使裁判文书的信息供给与媒介的信息供给相得益彰,以期达到公众对刑事裁判的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
- 熊明明朱建华
- 关键词:自媒体刑事司法公众认同信息供给
- 论受贿罪刑罚评价要素的理性融合——以《贪贿解释》为视角
- 2017年
- 我国受贿罪刑罚评价所采取的"数额或情节"模型引发了数额与情节相融路径的追问,在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改造为"数额"标准和"数额+情节"标准之后,数额在评价标准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未改变,因此,防范情节的另类虚置以及实现情节合理地细分刑罚的功能成为融合径路的必然要求。但是《贪贿解释》存在设置缺陷:将预防刑情节设置为加重刑罚的依据有突破责任刑限制的风险,不同刑档加重情节的同一化设置以及受贿情节适用规范的阙如,未能有效解决受贿罪数额与情节理性融合的实践诉求。解决上述融合难题,应以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为基础,区分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对受贿罪加重情节设置予以修正。
- 熊明明
- 关键词:数额情节
- 受贿罪加重情节设置的反思及修正——以《贪贿解释》为视角被引量:1
- 2017年
- 我国受贿罪"数额或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引发了数额与情节相融路径的争议,在《贪贿解释》将其改造为"数额"标准和"数额+情节"标准之后虽然得以平息,但是,在情节设置和规范适用上仍存在缺陷:预防刑情节设置有突破责任刑限制的风险、不同刑档加重情节的同一化设置以及多情节适用规范的阙如,影响了情节细分刑罚功能的实现。按照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的逻辑,受贿罪刑罚升格的情节应为责任刑情节,而非预防刑情节。基于此,完善和修正《贪贿解释》的上述缺陷,需要重构情节体系并规范情节适用,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将责任刑情节作为升格法定刑的依据。
- 熊明明朱建华
- 关键词:受贿罪加重情节
- “截贿”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18年
-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没有解决截贿对象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截贿对象是否具有法益的论争,出现了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间的对立。对截贿行为的评价必须立足截贿人的截贿行为,而非放在给付人的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这一视角上。截贿行为侵犯了基本的财产秩序,具有可罚性和刑法介入规制的必要。形式上,截贿对象拥有财物属性,法益上看,截贿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维护财产秩序角度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故截贿行为宜纳入侵财型犯罪予以规制。基于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贿赂犯罪实行行为的寄生关系,截贿行为无法评价在介绍贿赂行为之中,宜区分为共犯与非共犯情形。对后者的规制,需立足我国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重视对"错误认识""处分行为"的判断,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因截贿而出现的认识错误或行为偏差进行具体处断。
- 朱建华熊明明
-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刑法评价处断
- 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之重构
- 因果关系问题可谓是刑法总论中的一个恒古而常新的话题,关于其判断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原因说、客观归责理论等各家学说观点纷呈。当前,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引起了一波研究热潮,使得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 熊明明
-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
- 侵占型“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被引量:4
- 2016年
- 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难题源于"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其症结在于对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态度上,刑法是否坚持与民法相一致的违法一元论;截贿行为是不同于贿赂犯罪本身的独立行为,具有刑法单独评价的必要,以介绍贿赂罪规制侵占型"截贿"行为,把"截(劫)贿"视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不能做到对截贿人充分评价。对"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立足刑法教义学,对侵占型"截贿"行为区分类型处理较为妥当,但现行法律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无法应对侵占型"截贿"行为的规制,应予以立法完善。
- 熊明明
- 关键词:刑法规制罪数
- 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之重构——以事实、价值二元论为基点
- 因果关系问题可谓是刑法总论中的一个恒古而常新的话题,关于其判断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原因说、客观归责理论等各家学说观点纷呈。当前,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引起了一波研究热潮,使得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 熊明明
- 关键词: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