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亮春
- 作品数:24 被引量:35H指数:3
- 供职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小区车库(位)权属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14年
- 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于小区车库(位)权属规则的设计存在不足,为了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小区车库(位)权属纠纷,在立法层面上应首先明确小区车库(位)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的属性;其次应确立以强制性建设为标准的划分方式,区分法定车库(位)与非法定车库(位);此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小区车库(位)类别分别设立不同的权属规则。
- 林亮春吴丽聪庄芳平
- 关键词:权利归属
-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2015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扭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窘境有所裨益。但由于制度矛盾及配套措施欠缺等多种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制度价值,我国应着重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加陪审权力、强化陪审义务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 林亮春黄文华韦明耀
- 关键词:审判制度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判监督
-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立法路径选择被引量:9
- 2014年
- 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业运作模式,诞生新型法律关系并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则构成直接冲突。我国应当立足于实践需求,整合国内已有法律资源,并充分借鉴国际电子商务先进的立法经验,形成我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模式、总分型法律架构,及小体系式调整范围的电子商务立法。
- 林亮春
- 关键词:商事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
-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几个问题被引量:2
- 2014年
-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原理在(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创新运用,在商业实践中业已得到成功运用。表决权并非为民法上的人身权,具有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属性,能够与股权相分离而单独作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我国具备引入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应当在日后《公司法》或《信托法》的修订中作出相应规定,以促进并规范实践中表决权信托的适用。
- 林亮春董佳羽
-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
-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立法路径的选择被引量:2
- 2014年
- 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业运作的模式,诞生新型法律关系并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则构成直接冲突。我国应当立足于实践需求,整合国内已有法律资源并充分借鉴国际电子商务先进的立法经验,形成我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模式、总分型法律架构及小体系式调整范围的电子商务立法。
- 林亮春吴丽聪吴艳琴
- 关键词:商事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
- 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被引量:1
- 2016年
-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融资模式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导致其在我国稳健发展的进程受到阻滞。我国应当着眼于股权众筹商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之上,从股权众筹合法地位的确立、股权投资者的保护以及针对性监管规则的出台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 林亮春
- 关键词:合法性投资者保护
-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 2014年
- 违约行为致合同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的情形客观存在,我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中违约与侵权的二元救济体系的桎梏,排除对违约精神损害的救济。纵观域外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条约秉承时代法的精神,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进行扩大解释,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通过限制规则的适用将赔偿范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林亮春李瑜
-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被引量:3
- 2015年
-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兼具人合与资合的双重特征,但更多的是建立在人合性基础之上。倘若股东之间的互信及友好的合作关系丧失,则应建立完备的机制引导股东退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存在着实体及程序上的不足,应通过借鉴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从退股法定事由、股份定价、退股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
- 林亮春覃炜
- 关键词:人合性股东退出机制
- 我国农村土地保障创新机制研究被引量:2
- 2015年
- 农村土地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区域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构的长期性客观上决定了农村土地继续发挥保障作用的要求,应确立以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链接机制,实现农村由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逐步过渡的格局。
- 林亮春
-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农村社会保障
- 违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2013年
- 违法作品的使用受到限制,但仍应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在行将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应区分作品违法的类型与著作权蕴含的不同权利,确立作品著作权自创立取得的原则,同时限制内容违法性作品的出版、传播等权利,程序违法性作品在涤除程序瑕疵后获得完整著作权。如此我国《著作权法》才能达致逻辑的自洽性。
- 林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