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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飞

作品数:15 被引量:52H指数:5
供职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13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4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4篇权法
  • 4篇法律
  • 3篇职权
  • 3篇职权法定
  • 3篇权力
  • 3篇法定
  • 2篇道德
  • 2篇实证主义
  • 2篇权利
  • 2篇权力配置
  • 2篇律制
  • 2篇检讨
  • 2篇功利
  • 2篇法律实证
  • 2篇法律实证主义
  • 2篇法律制度
  • 2篇法制
  • 2篇法治
  • 1篇单一制
  • 1篇当下中国

机构

  • 9篇华南理工大学
  • 6篇吉林大学

作者

  • 15篇徐清飞

传媒

  • 3篇法制与社会发...
  • 2篇法学
  • 1篇学习与探索
  • 1篇河北法学
  • 1篇学术研究
  • 1篇政法论坛
  • 1篇华南理工大学...
  • 1篇法商研究
  • 1篇广东广播电视...
  • 1篇法律方法与法...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4
  • 2篇2012
  • 1篇2011
  • 4篇2010
  • 1篇2008
  • 3篇2007
  • 1篇2006
  • 1篇2005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我国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被引量:1
2012年
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之所以迟步不前,主要是因为我们在事关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些根本问题上认识不到位而难以为改革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因此,要有效推进改革就需要顶层设计。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化实践中就是如何以理念和原则为指引来设计合理、有效的分配制度。在采取两次分配的情形下,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既需要顶层的实体设计,又需要顶层的程序设计。顶层的实体设计既要考虑理想状况下初次分配的市场属性以实行一种应得正义观,又要结合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现实以使这些实体性正义标准能够在制度实践中有效推行。顶层的程序设计主要是通过程序保障分配主体参与到初次分配实体性标准的确立过程中,进而使分配主体形成一种稳定的分配预期。
徐清飞
关键词:收入分配改革程序设计
《法律的概念》的功利主义检讨——以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为中心被引量:5
2007年
《法律的概念》一书在试图进行一种不带任何论证目的的描述性分析的同时,却无时无刻不被功利主义这一幽灵所萦绕。那么,鉴于功利主义的人性预设的价值判断,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划分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就需要重新检讨检讨的过程折射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主义悖论,进而开放出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自由主义传统下如何处理功利主义与个人自由间关系的问题。
徐清飞
关键词:功利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分离命题自由主义
普通法法官的利益衡量理论:方法与启迪被引量:1
2010年
普通法法官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利益的衡量,但是这种利益衡量又不是一种独断,而是有其特定的路径可循。这种路径既是一种判例传统,一种法律可预见性的体现;同时又是法律稳定性的体现。本文试图以方法为切入点来对这种利益衡量理论做出一种检讨,进而为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官法律适用提供有益的启迪。
徐清飞
全球化下的普遍人权批判:基于欧洲的视角——评Global Law:A Triple Challenge被引量:1
2007年
直面经济全球化,马蒂基于欧洲的视角,一方面反对美国式的独白式普遍主义的霸权性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反对四分五裂的消解普遍主义人权的努力,而给出了一种欧洲式的共同体下的世界法。这种世界法预设了一种普遍人权,这种普遍人权既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预设与论述之间的内在紧张,更为重要的是其预设本身就缺乏一种正当的对人之为人的生活样态的关注的理据。因之,在全球化下,对普遍人权的基础与正当性需要作出一种新的检讨。
徐清飞
关键词:世界法普遍主义人权
法治与民生:地方法制的一种分析框架被引量:4
2010年
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探讨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法制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但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需要创新现有的法治理念与分析工具。把法治与民生作为现阶段地方法制的分析框架,既可以凸显地方法制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特色与意义,也可以明晰一些重要问题,如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等,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一种方向上的指引。
徐清飞
关键词:法治民生地方法制建设
物权法的人文精神检讨被引量:2
2006年
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既是每个公民的应有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这其中,关注现代法治进程、参与立法讨论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的讨论正是在这样一个基本的共识下进行的。物权法讨论者纷纷从自身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旨趣出发,对之进行了颇有深度的探讨。本组笔谈也从不同侧面表达了对这一主题的一些探索性观点。需要提及的是,笔谈的形成得到了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的诸多关心与指导。本次笔谈的编者,在此谨代表各位作者向两位教授表示由衷的感谢。笔谈各篇文章所列的观点由文章作者本人负责。
徐清飞
关键词:人文精神物权法法律制度检讨财产权利
地方选择性试验及其规制被引量:5
2014年
新一轮的地方试验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并且主要是地方政府在进行选择性试验。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试验出现了无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在试验、而有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却鲜有试验的法治悖论。造成这一法治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职权错位。在法治框架下对地方选择性试验进行规制,要改变决定权与管理权二分以及人、财、物三分的权力划分方式,代之以权责相适应并以民众权利为导向的地方职权法定新模式,确保地方的选择性试验依法并在地方的权能范围内进行。
徐清飞
关键词:选择性职权法定
哈特的规则功利观:路径与方法
2010年
哈特的法学理论近来受到极大追捧,但相关研究尚有待提升,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哈特的方法问题基本没有得到重视。关于哈特的方法论的研究已经非常充分,甚至把他的描述性社会学方法演绎为对韦伯著作的重新解读,但是对哈特自身的法律方法却未曾有过任何研究。哈特到底是如何解读法律概念的,规则在其中起到了何种作用。
徐清飞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方法性社会学道德性
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基本理论探究——以对权力属性的分析为起点被引量:16
2012年
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的行使也不可避免,但在地方权力行使的同时我们对这种权力的属性却没能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使得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关系很难理清,进而我们现在所进行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就具有某种盲目性。在我国,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一样都是在统治权力的权属与权能分离过程中治理权力行使的体现,只是两者的分工不同而已。为了使人民更好地行使统治权力,必须合理地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这种权力配置在静态上要求职权法定;同时,由于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这种权力配置还要求动态的权能配置的法治化和权力行使的正当化。因此,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应然状态就是通过静态的权限划分和动态的权能配置实现权力行使所指向的特定目的,而不至于陷入实用主义的泥沼。
徐清飞
关键词:单一制权力属性职权法定权能配置
地方治理中的权力真空及其防范被引量:8
2015年
随着中央权力的下放,地方事务管理呈现出中央、地方、民众、市场与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状态。然而,在中央单方面管理模式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中央权力下放后的地方治理只是地方事务管理合理化的结果,而非中央与地方法定权限划分的结果。在没有法律予以明确保障以及市场与社会组织在治理中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地方治理中的权力行使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予以约束,致使出现了权力真空问题。地方治理在合理化之外亟需合法化,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对地方治理中的权力真空问题予以防范。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治理中各方的权限进行事前控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公众参与、完善市场以及社会组织的运行来约束地方治理中的动态权力行使;另一方面,引入司法进行事后监督与权利救济,以矫正地方治理中法律规定与权力行使实践之间的不一致。
徐清飞
关键词:权力配置职权法定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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