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学
- 作品数:45 被引量:332H指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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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
- 2017年
-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事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和法律化的最高形态是宪法,根本出发点也是宪法。探讨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并在宪法层面梳理出关于地方政府事权的融贯自洽结构尤为必要,否则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就可能迷失方向,不仅无法准确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基本精神,而且最终会走进制度设计的死胡同。
- 王建学
- 关键词:政府事权国家行政机关事权划分法理基础
- 我国的地方自治:宪法文本的解读和现实状况的考察被引量:4
- 2006年
- 王建学
- 关键词:宪法文本现行宪法中央与地方关系司法职能
- 法国公法中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被引量:6
- 2010年
- 准确理解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是认识法国地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以法国现行宪法的措辞为根据,结合宪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等之解释以及法国公法之学说,分析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及其与地方团体和行政区域之区别。在此基础上,针对地方公共团体及相关概念的中文翻译提供了更准确的见解。
- 王建学
- 关键词:行政区域
- 2014年法国宪法学研究综述被引量:1
- 2015年
- 一、引言与说明尽管笔者一直对法国宪法与宪法学的特定方面保持着浓厚的学术兴趣和进行着持续的研究,但若更进一步去对法国宪法学整体研究状况进行综述,则必定是力有未逮的,这主要源于下列三方面原因。第一,就笔者自身的主观条件而言,学术能力和法语语言能力都极为有限,若研究法国宪法的某个具体问题尚可滥竽,但若描述法国宪法与宪法学在整个年度的发展状况则难以全面和准确,必然难逃歪曲研究对象。
- 王建学
- 关键词:学术宪法
- 法国政府法律案效果评估机制及其启示
- 2017年
- 法国自20世纪70年代逐步建立起日益完善的政府法律案效果评估机制,2008年修宪则将其宪法化。议会通过政府法律案受益于政府的行政专长,通过立法前效果评估又能够剔除法案中的部门利益。效果评估机制在源头上保证了政府法律案的中立性,最终实现法律安全原则。消除我国既有立法实践中严重的部门利益,不应完全排除政府法律案本身,而应通过效果评估确保其中立性,就此可以充分借鉴法国的立法机制。
- 李玲王建学
- 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设计比较研究——对“政治机构审查模式”的批判被引量:5
- 2017年
- 法国等27个法语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构成同一模式,但该模式的特质并不在于审查机构的政治性,而是较为普遍的事前和抽象审查制。从历史演变来看,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的政治性已经完全或几乎消失,它们可以归入宪法法院模式的子类型。因此,"政治机构审查模式"本身是错误的概念,不能用以描述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更不能支持按照政治性思路所建构的我国宪法审查方案。
- 王建学
- 关键词:宪法审查宪法法院
- 论弱势群体的社会权被引量:3
- 2012年
-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方面,社会权的作用首当其冲。我国宪法关于弱势群体社会权的规范结构与内容极为完整,弱势群体社会权根源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原则,宪法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权进行了权利宣示,另一方面又使国家承担实现的义务。对于社会权内容的实现,我国有必要借鉴比较法中所确立的一系列标准。
- 朱福惠王建学
-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权宪法保障
- 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被引量:18
- 2018年
- 生态文明入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这种意义的准确阐释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实现三者的价值贯通与功能互补,由此,生态文明条款自身的效力与实施也得以强化。有必要探索宪法环境条款的释义学并构建环境宪法,填补环境立法的价值真空并实现环境法的内容统合。目前宪法环境条款主要通过立法得到实施,环境法的立法和解释应充分体现宪法价值,尤其是对环境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 王建学
-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人权
- 地方自治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从政治意义上的自治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治被引量:6
- 2011年
- 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特定的地方自治观,它构成了近代中国地方自治观念及其嬗变的前见和基础,在西方地方自治学说传入中国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占居主导地位的地方自治观。西方自治学说的影响不在于全然颠覆中国传统自治观的政治内容,而是赋予它地方自治团体的法律上的人格化形式。因此,地方自治西方移植说只有针对法律意义上的团体自治才能成立。我国的自治学说直到民国中后期才完成从政治意义到法律意义的转变,并相应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法学学说形式。地方自治团体的概念是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学说嬗变的最大收获。
- 王建学
- 关键词:地方自治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被引量:35
- 2015年
-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在纵向上划分各自的事权。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一体性是基本原则,而审判组织地方性只是具体制度,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也只能通过限缩后者得到解决。
- 王建学
- 关键词: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