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雁飞
- 作品数:18 被引量:32H指数:3
- 供职机构: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抚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农业科学哲学宗教更多>>
-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刍议被引量:2
- 2003年
- 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可行性作了探讨。文章首先阐述了设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它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接着文章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态度和处理办法,进而充分论述了此项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处理机关及救济措施等;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对建立此项制度在立法上和程序操作上的建议。
- 赵景川陈军江雁飞
-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裁定
- 审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及其立法完善——以新律师法为基点被引量:1
- 2010年
- 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是审前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律师法对这些权利都有一定扩展。尽管新律师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扩展,但实际行使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立法角度看,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侦查程序中受托律师身份不明,没有明确保障律师辩护权的相应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一致等。通过立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建构审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完善相关规定以解决"三难"问题。
- 何静江雁飞
-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新律师法
- 中、日、德刑事管辖制度比较研究被引量:3
- 2004年
- 管辖是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日、德三国管辖制度的比较 ,认为我国可借鉴之处有 :(1 )在某些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选择管辖权 ;(2 )为保护被告人利益 。
- 江雁飞钱进
- 关键词:管辖检察机关被告人管辖权异议
- 论自白与自认被引量:1
- 2007年
- 自白、自认是诉讼中的重要术语,它们之间有重要的区别。笔者希望通过对他们的分析研究,以期在我国诉讼证据立法上建立科学的自白、自认制度。
- 江雁飞郭志远
- 关键词:自白自认
-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被引量:3
- 2019年
- 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主观与客观、实体与程序多维度内涵,对自愿性的保障实质上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对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平衡。《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虽然确立了诸多保障被追诉人犯罪认罚自愿性的措施,但仍有其局限性,应当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先悉权、建立自愿性撤回与程序回转规则以及建立专门的认罪认罚审查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更大实效。
- 江雁飞
- 论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 2018年
- 信用信息征信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但在信用信息征信过程中应同时注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所以,我国的个人信息征信制度构建中应当在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上有所限制,明确限定某些信息不得成为收集对象;在个人信息的保存中应当严格规范,并明确规定信息的有效期和当事人的异议权;在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查询中应当限定其正当目的和程序,并构建严格的外部监督程序和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制度。
- 张再芝江雁飞
- 关键词:信用信息征信隐私权
-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
- 2009年
- 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可以说是对伪证行为的有力打击,但细究关于该罪名的立法,在适用领域、主体范围、追诉程序及证明规则的规定上仍欠科学性。笔者主张,在对《刑法》修改时应扩大伪证罪的适用领域,将被害人、单位纳入伪证罪的主体范围,并删除记录人;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完善、确立对该罪的追诉程序和证明规则。
- 江雁飞
- 关键词:追诉程序
- 浅探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被引量:2
- 2002年
- 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是一种趋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到了当事人的地位 ,其诉讼权利也相应地增加了 ,对于扩大了的诉讼权利需要公、检、法等机关的切实保障才能得以有效实现。检察机关通过行使监督职权 ,履行告知、通知义务 ,履行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保密义务 ,以及为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等方式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 江雁飞陆广泉孟庆保
-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机关被害人权益审判监督立案监督
- 高校不合理收费纳入行政诉讼之可行性研究——兼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
- 2008年
- 高校不合理收费成为一种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其根源在于监管乏力,收费缺乏法定标准。作者认为,要根治这一违法行为,应引入行政诉讼对学生的权利予以救济,本文论证了这一构想的可行性。
- 何静江雁飞
- 关键词:行政诉讼可行性
- 刑事赔偿免责条款若干问题探讨被引量:5
- 2011年
- 当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侵权造成损害时,基于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免责范围的大小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因此,准确把握刑事赔偿免责范围对于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刑事赔偿免责条款没有实质性变化,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分歧和争议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厘清。
- 江雁飞赵景川
- 关键词:免责条款刑事赔偿案件免责范围赔偿请求人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