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灵
- 作品数:2 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浅论民事诉讼主体的特性被引量:1
- 1995年
- 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相比较,有其自身的属性。准确认识民事诉讼主体的固有属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众所周知,欲开始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必须具备法定的属性。只有具备了特定的条件,方可符合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准确而言,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者,则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且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被他人起诉,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方可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由此可见,一切具体的民事诉讼都有其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可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既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也不是由人民法院任意指定的。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才可成为某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格主体。这就是民事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或是确定性)。 民事诉讼主体的另一个特征就是选择性。这里所说的选择性不是没有限制的任意处分,
- 李春霖杨建灵
- 关键词: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程序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
- 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研究
- 杨建灵
- 关键词:诉讼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