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飞
- 作品数:31 被引量:84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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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与神义论
- 2018年
- 一般神义论的任务是基于存在恶的现实为神的正义进行理论辩护。康德将之称作教义式的或认知的神义论,并提出由于人的理性之有限性本质,这种神义论的一切尝试都会失败。借助对《旧约·约伯记》的分析,康德阐发了另一种形态的神义论,即信仰的神义论,其要义在于:即便面对极恶的考验,人始终应当持守良知并保持向善之心。由此,神义论的中心问题,从如何在理论上辩护神的正义,转换为了义人如何借助信仰而经受恶。在信仰的神义论之视域下,康德自身的神义论思想体现为德福一致难题及其解决。康德神义论的基本形态是信仰的神义论,其特点在于强调人纯粹的道德意向(或纯正的宗教信念)之根本价值。康德实现了神义论的双重转换:一是设问的框架从认知转向信仰,二是从追问神转向追问人的责任。神义论在康德哲学中转变为了“人义论”,其问题转换成了我们应该怎么做,才配得上神的正义。这也许可被视为神义论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 杨云飞
- 康德哲学中启蒙思维的三个层次与启蒙的三重含义被引量:5
- 2022年
- 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这是康德对启蒙的基本规定。但何谓启蒙思维,依然是一个并未得到充分解答的疑难问题。对这一疑难的常规解答是摆脱成见、自己思维。这种解答不够完备,因为自己思维的准则是否定性的、自我中心的,不足以充分体现理性的成熟这一启蒙的目标。康德哲学中启蒙思维的完备表达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自己思维、在他者位置上思维和一贯的思维,相应地,这三种思维方式体现了康德启蒙观的原初含义、扩展含义与终极含义。康德启蒙观的精髓在于追求理性的一贯性和自律性。启蒙与批判具有共同的道路与目标,即通过理性的自我批判实现理性的成熟。鉴于一贯的思维促成人类理性的成熟,并有助于确立不同社群共同生活之底线,康德式的启蒙规划在当代依然有重要意义。
- 杨云飞
- 理性的公共运用与世界公民的哲学——对康德启蒙观的一种探究被引量:5
- 2020年
- 康德主张启蒙的关键在于理性的公共运用,而这种运用指任何一个人作为学者面向全体公众表达和阐释自身的思想,其目的在于自由交流和寻求真理。理性的公共运用体现了每个人都具备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身份。对应于政治意义上的世界公民身份之相应性质,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的三种基本特征分别是:以交流为旨趣;以自由讨论与理性论辩的方式,追求哲学事业中的永久和平,追求真理与德性;以批判和自我批判实现理性的成熟这一最终目的。思想意义上的世界公民理念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批判达到理性的成熟,而这恰好是康德批判哲学的基本构想。作为启蒙思想的典型,康德批判哲学的实质,正是一种世界公民哲学。这种哲学充分凸显了,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具有自由思想的本性和平等的特质。启蒙的格言"要有勇气使用你的理智",或许可以改写为"要有勇气成为世界公民"。
- 杨云飞
- 关键词:启蒙世界公民
- 康德政治哲学中固有自由法权之含义和功能
- 2019年
- 康德政治哲学中固有的自由法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对于他人的任意之独立性。这种法权具有唯一性,但可分解为平等、自主、良心自由、言论自由等4个不同的环节。康德将私人法权和公共法权作为获得的法权,建立在固有的自由法权的基础上。无论固有的自由法权,还是获得的法权,均被康德归属于人的自然权利。与一般自由主义的观念相比,康德的法权理论提供了一种更有层次感的自由观。从其位置和功能上看,固有的自由法权处于道德主体与获得的法权之间,为人的各种权利提供了辩护,构成了道德与权利沟通之桥梁,在康德实践哲学中具有枢纽地位。固有的自由法权清晰地展现了权利的道德基础。康德法权理论的这种道德基础主义模式,在当前依然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康德对固有的自由法权的阐释,表达了人的独立性的理念和一种基本的规范性要求,具有不容忽视的当代意义。
- 杨云飞
- 关键词:独立性
- 黑格尔的社会契约论批判及其当代意义被引量:1
- 2023年
- 近代社会契约论具有三个理论要点:以自然状态、自然法和个体的自然权利为理论起点;基于同意的契约构成国家或政府的基础;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和福利。黑格尔对此进行了颇为尖锐的批判。首先,黑格尔反对强力即正当的自然法与暴力横行的自然状态,质疑个体权利的自然性,主张自由权利的精神性与历史性。其次,黑格尔认为契约只是个体之间针对特定外在对象的协议,不足以成为国家的基础,把国家建立在个体同意之上的做法破坏了国家的权威,造成了恶果。最后,黑格尔揭示了契约论国家个体至上的倾向具有局限性,主张真正的理想国家应该统合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个体权益和共同善。黑格尔针对自然状态与自然法的批评与契约论的观点有一定偏差,对契约与同意的理解也有弱化之嫌。但黑格尔的契约论批判依然具有重要的当代意义:一是表明了契约论国家观的理论辩护问题依然存在,二是深刻地展现了个体主义是否能为现代性奠基这一根本疑难,三是其融合个体与整体、融合古今国家原则的理论尝试足资当代思想者借鉴。
- 杨云飞
-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共同体
- 谈谈康德哲学中德与法的关系
- 2018年
- 从理论建构方式上看,康德的法权哲学具有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基础。康德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理论论证确保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并从道德原则的效力推证实践的自由具有实在性;再由此出发确立天赋的自由法权;最后在天赋自由基础上建构私人和公共法权的体系。这种从自由和道德出发建立法权体系的论证结构,表明了康德理论的道德主义和基础主义的立场。对于法权体制的确立和德行的完善何者优先的问题,康德给出了一种富有张力的解答:从操作意义上看,法权的实现优先于内心的道德完善;从最终的价值追求来看,道德完善优先于法权的实现。法权体制之确立最终要服务于道德完善这个终极目的。康德式的理论建构,适合于确立法权的道德基础,捍卫普遍的基本权利,从而建立不同社群和谐相处的共同底线。鉴于此,当代的哲学工作者仍有充分的理由认真对待康德关于德与法的关系之论述。
- 杨云飞
- 关键词:道德法权优先性
- 康德法权论的道德基础——托马斯·博格的康德法权论独立性论题献疑被引量:2
- 2015年
- 罗尔斯把康德的法权哲学解释为一种整全的自由主义,主张其有效性必须依赖于道德哲学原理。托马斯·博格则提出了康德法权论的独立性论题,即法权论无需建基于其哲学体系,而是自身独立的。博格对康德法权论的独立性阐释是成问题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就康德对法权的定义而言,博格的阐释不恰当地忽视了道德法则在其中所起的根本作用。其次,在解读法权的普遍原则时,博格虽然独到地发掘了其中所包含的强制性要素,却令人遗憾地偏离了更为重要的普遍性因素。再次,博格把康德哲学中法权的基础解释为利益诉求,不符合康德实际上诉诸道德主体和道德法则的思路。最后,博格对于国家法权独立于道德观的论证,混淆了宪政的道德本质与其实现进程两类不同的主题,并无充分的说服力,而从公共法权的公设与宪政下的民众权利来看,康德的国家法权具有道德基础。
- 杨云飞
- 关键词:道德基础
- 康德道德哲学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形式——一项以罗尔斯为参照的研究
- 2016年
- 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理论模式是正当优先于善,其三种形式是:正义原则内部权利优先于福利;宪政优先于特定的善观念;正义原则独立且优先于善好生活.以此为参照系,反观康德道德哲学,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形式:道德法则优先于善恶概念;法权义务在操作意义上优先于德行义务;道德优先于幸福.康德与罗尔斯哲学中正当优先于善的诸种形式具有对应性.这种共同的理论模式体现了义务论道德哲学的普遍主义诉求.
- 杨云飞
- 关键词:罗尔斯普遍主义
- 解析康德“驳斥唯心论”的论证被引量:1
- 2021年
- 笛卡尔的存疑的唯心论主张,经验性自我的存有是真实可靠的,但外在事物的存有是可疑的和难以证明的。为驳斥这种唯心论,表明外部事物的实存,康德从关于自我的内在经验的可靠性出发,证明内在经验要以外部事物的经验为前提才是可能的,并进一步阐明内在经验与外在经验是不可分的、一体的。借助可能前提论证、不可分论证和一体性论证这三个越来越强有力的子论证,康德表明了,如果要质疑外部事物的实存,就必须同样地质疑内在经验,而这是存疑的唯心论无法接受的。这样,康德就以归谬论证的方式对笛卡尔式的唯心论进行了一种内部反驳。康德的论证模式同样适用于一种休谟式的存疑的唯心论。不同于笛卡尔式的唯心论之认可自我作为持存的实体,休谟式的唯心论对自我持有组合论的理解,拆解了自我的实体性。康德的论证模式之普遍效力揭示了笛卡尔、休谟等人的经验性唯心论的限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走向先验唯心论的必要性。
- 杨云飞
- 康德对上帝存有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及其体系意义被引量:17
- 2013年
-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对上帝存有的本体论证明进行了批判,他的主要论据是:"是(存在)"(Sein)和"存有"(Dasein)分别是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而本体论证明错误地混淆了这两类谓词。康德的批判表明科学无法解决超验的上帝问题,知识的有效性应限制在可能经验的范围内,而这为道德与信仰保留了空间,开启了道德神学的可能性。道德神学基于道德的必然要求,在主观确信的意义上证明了上帝的实存。从思辨神学到道德神学的转换体现了康德哲学的根本旨趣:哲学的目标在于为人类的福利和尊严奠定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限制科学的适用范围,在知识和信仰之间保持适宜的张力。康德哲学对当代哲学探讨的启示是:我们有必要对一切自然主义或唯科学主义的主张保持警惕。
- 杨云飞
- 关键词:道德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