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炜
- 作品数:25 被引量:92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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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历史地理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更多>>
- 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出土简牍述略被引量:14
- 2021年
- 2013年5~11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与益阳市文物管理处联合对兔子山遗址进行了抢救性发掘,11口古井中出土了简牍[1],其中七号井(编号J7)出土简牍资料甚为丰富。现将简牍的初步整理情况简述如下。一基本情况J7简牍散乱分布于填土中,整理时根据出土层位,按出土顺序摆放。经过清洗、红外扫描可知,简牍共2392枚,其中有字简(含图形)2302枚、无字简90枚。
- 张春龙张忠炜
- 关键词:抢救性发掘出土简牍红外扫描古井兔子遗址
- 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J7⑦:3木牍考释——兼论“徐偃矫制”被引量:4
- 2021年
- 西汉初年采用郡国并行制,并未承秦制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学界对此曾有探讨,多基于传世文献立论,带有正统色彩。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J7出土的J7(7)∶3木牍,是一份申请获取通行凭证的文书,或为重新考察郡国并行体制的特性提供新的角度。J7(7)∶3木牍长约23.4、宽约3厘米,长度约合汉代一尺。正背两面书写,现将简文迻录如下(图一、二)。
- 张忠炜
- 关键词:木牍西汉初年郡县制传世文献兔子
- 汉科研究:以购赏科为中心被引量:2
- 2012年
- 汉代的科是律令的诠释、细化,也有弥补律令规定不周之用意;科通常由官吏奏请、皇帝批准并颁行,经由官府逐级下达而布告基层民众,专制一方的统治者亦可制定、颁行科。作为法律载体,科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孳殖性,故在汉末三国特殊的政治格局下,为各方统治集团所利用,成为法规汇编或编纂的代称,实现从如律令到如科令之历史转变。
- 张忠炜
- 关键词:汉代效力特质
- 清人《说文解字》引汉律令考辑校二种
- 2014年
- 晚清以来,汉律令辑佚蔚然成风,成果丰硕,但仍有不少论著罕为人知,其价值自然也无法正确估量。本文以胡玉缙、王仁俊两位先贤所撰《说文解字》引汉律令考辑较为重心,先述其价值,再校点其文,完整呈献先贤之成果,以便学界之用。
- (清)胡玉缙王仁俊张忠炜
- 关键词:《说文》
- “诏狱”辨名被引量:7
- 2006年
- 张忠炜
- 关键词:法律文化
- 里耶秦简10-15补论--兼论睡虎地77号汉墓功次文书被引量:1
- 2019年
- 本文围绕里耶秦简所见10-15展开补充讨论。先对残牍释文进行疏证,并结合汉简所见资料,考察功劳制的源与流,指出积功劳而升迁的仕宦之途可能具有普遍意义;接着,考察功劳制中的岁、月、日之特定所指,从而再审视汉帝刑罚改革中的刑期问题;最后,阐发睡虎地77号汉墓功次文书的潜在价值,亦即,是证实“一功可抵四岁劳”论断的新证据。
- 张忠炜
- 由新出汉简看汉初朝廷与诸侯王国之法律关系
- 张家山汉简等新出简牍资料揭示了汉初朝廷与诸侯国的复杂关系。西汉初年的汉朝法律是否是全国普遍通行的法律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我们认为:汉初诸侯国与汉朝廷之间的关系愈是紧张,汉朝廷就愈不可能公开赋予诸侯国以不奉行汉法的特权。如果...
- 孙家洲张忠炜
- 关键词:汉简法律关系
- 文献传递
- 读《汉书·艺文志》札记
- 2014年
- 《汉书·艺文志》中"史书附于‘春秋家’",直至东汉中期,"史"仍为书写、记事之人,在观念上不符合后世所说之"史"。从今所见传世及出土文献看,故事、传记类文体尽管较常见,附属性质强烈,难将之视同为史书;从魏晋以来史部独立发展反观之,西汉时史书部类不多,似亦难独立发展。刘向父子校雠群书时,将史书附丽于"春秋家",诚得其宜。《汉书·艺文志》中"律令不载于汉《志》",从刘向父子校雠群书的重心看,即以篇目固定取代往日之单篇别行,或可对律令不载于汉《志》提出新的解释。当时是由单篇律与令共同构成律令法系,不存在由政府统一编纂的律令,理官厘定律令并无实质进展,刘向父子恐亦难为之,故不载录。通过探求董仲舒治狱佚文的表现形式,亦即虚拟甲乙之事或讲述历史故事,考察为何融经义入律令,如何融经义入律令,窥见经义与律令之互动关系,或可丰富对经义折狱的认识。
- 张忠炜
- 关键词:《汉书·艺文志》余嘉锡
- 《汉律辑存》稿本跋
- 清末以来,汉律辑佚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成果丰硕,著者如《汉律摭遗》、《九朝律考》之《汉律考》,使亡佚千余年之久的汉律,重新呈现在世人面前。有些书未必如是知名,如杜贵墀《汉律辑证》、张鹏一《汉律类纂》,然尚有刻本传世,可藉...
- 张忠炜
- 关键词:清代末期
- 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被引量:1
- 2018年
- 本文意在讨论诸如爰书、劾状、奏谳、议狱等与司法活动相关资料的价值问题。确切地说,是对作为"第一手资料"的出土简牍文献可能具有的局限性进行考察。虽然它们出土于距今约两千年前后的墓葬或遗址中,却也无法保证自身所记载的内容就完全可信。不论是起事的下僚,抑或是决断的上官,均可能在无意或有意中影响到文书记录的真实性。贪赃枉法之外,有时,为了追求破案,也为了累积功劳,会以刑讯等为手段来还原"真相",也会以文书"修辞"来记录"真相"。无可挑剔的程序正义,措辞谨严的文书言语,却可能与"真相"背道而驰——将司法问题剥离于社会情境,忽略法治可能具有的局限性,很容易被材料牵引而行。如何辨析并发掘司法文书的史料价值,如何驾驭史料而非被史料所驾驭,在地不爱宝的时代依然值得不懈追寻。
- 张忠炜
- 关键词:司法文书职能分工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