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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生

作品数:15 被引量:41H指数:4
供职机构: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环境科学与工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 1篇环境科学与工...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5篇法理
  • 5篇法律
  • 2篇行政
  • 2篇行政合理
  • 2篇行政合理性
  • 2篇行政合理性原...
  • 2篇思维
  • 2篇效力
  • 2篇基点
  • 2篇检视
  • 2篇法理学
  • 2篇法律规范
  • 2篇法律规范结构
  • 2篇法律思维
  • 2篇本体论
  • 1篇行政法
  • 1篇政法
  • 1篇制裁
  • 1篇三分说
  • 1篇视点

机构

  • 15篇洛阳师范学院

作者

  • 15篇周占生
  • 1篇李娟

传媒

  • 4篇河南社会科学
  • 4篇洛阳师范学院...
  • 3篇郑州大学学报...
  • 1篇浙江社会科学
  • 1篇中州学刊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南都学坛(南...

年份

  • 3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2篇2010
  • 1篇2009
  • 2篇2007
  • 1篇2006
  • 1篇2005
  • 2篇2004
  • 1篇2003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概念与类型法律思维比较研究——基于规范结构的讨论被引量:5
2010年
如何获得一项正当的个案裁判是法官思维的基本目标,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是达至这一目标的两条途径,对两者的比较研究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课题。但局限于方法论的比较尚属浅表,深层次的研究当基于规范结构——由本体而及于方法。规范的内部结构表明,它以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对象,由此决定,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即通过对象判断而达成法效果判断。概念与类型作为对象标准形态,代表不同的对象判断方式和思维方式。相对于前者,后者更能体现规范的内部真实和精髓,因而更具基本意义。
周占生
关键词:概念思维类型思维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辨析被引量:2
2006年
周占生
关键词:行政法法理自由裁量权
关于法律规范结构——对一种传统陈述方式的检视被引量:6
2004年
在当下我国法理学界 ,法律规范结构问题的探究已处于沉寂的状态 ,其因并非在于问题已被解决 ,而是肇始于长期偏颇的陈述方式 :在一种极具隐蔽性的言说之下 ,“越界追寻” ,失去了准确的追问方向 ,因而偏离了目标 ,终使本问题的研究陷于困惑。为此要打开这种思考的“闷局” ,就须检视这种陈述方式本身的逻辑脉络 ,确定论域的方位 ,以使进一步的探究真正朝向“对象自身”。
周占生
关键词:法律规范三分说法律效力
法理学教学中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2014年
成功的法理学教学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基本问题:第一,法理之"理"的一般性、概括性特点,运用法理分析要注意的法理学特有高度;第二,"法的本体"的含义,及其根本性、综合性、实践性属性;第三,"法是一个社会最低限度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一类事实能否入法,取决于其所承载的价值是否符合此标准。
周占生
关键词:法理
法学亟需引入“先验批判”——以规范结构问题为视点
2014年
作为一种深刻犀利、堪以正本清源的学术批判方法,"先验批判"将矛头直指一个学术叙事的先验观念,以检视其合法性、有效性。而如果其被"一举轰毁",那么以之为逻辑起点的理论陈述便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由于先验批判的缺失,导致法学在一些讨论中对错误的先验观念无批判,由此引发一些深层问题,且长期得不到清理。如叙事中的"本体不明"、"论域越迁"以及争论中"本体错位"等,表现为话语结构混乱、逻辑连贯断裂、偏离讨论对象或失去争论的真正焦点。而要改变这种状况,法学必须具备深层的自我批判审查能力,就需亟早引入先验批判。
周占生
关键词:逻辑基点先验批判
论事实入法的价值标准——以“见危不救”为例被引量:1
2014年
"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体现了一类事实被纳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普遍性和可接受性要求。这一标准适用于社会生活中心区的事实时是清晰的,适用于社会生活边缘区的事实时就变得比较模糊。以这一标准衡量,处于社会生活边缘区的事实,其入法的必要性、普遍性和可接受性较弱。"见危不救"即在此类事实之列。立法若考虑将此类事实纳入法律调整,便需在作"正向规定"的同时作一种"反向努力",以疏导和缓解此类事实入法所可能带来的各种矛盾或张力,在立法的正当性上向"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适度回归。
周占生
关键词:法律
“自我”与超越:价值主体性原则的理性反思被引量:7
2003年
目前国内主流价值哲学所倡导的主体性原则亟持进行历史和理性的反思,因为它只是表现了主体性原则的单层面,即仅强调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自我”的需要和满足,强调物我关系的为我性。而主体性原则在这一单向度上的展开,最终必导致非理性和种种严重后果。我们必须全面理解和把握主体性原则,关注它作为理性原则的更高一面或超越性的一面。而这一点,目前已在社会现实中显现出重要性和紧迫性。
周占生
关键词:自我
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被引量:2
2010年
法律规范的结构表明,其以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对象。由此,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即是通过对象判断达成法效果判断。这一模式将思维目标归于法效果判断,而将思维路径之沟通归于对象判断。对象标准标志规范对象的某种共同性,以"认同"为指示对象的方式,因而要求每一对象获得相同的法效果,司法者也须以"认同"为对象判断方式;而基于对标准的不同理解,概念法学主张"事实认同"及逻辑涵摄思维,评价法学主张"价值认同"及价值导向思维。实际上,对象标准兼具事实性与价值性,两者的"统一"与"分离"决定了法律思维路径既非单一的逻辑涵摄思维,也非单一的价值导向思维,而是两者在规范对象的"中心区域"和"模糊地带"的衔接或延伸。但需强调,价值性为对象标准的根本属性,价值认同是对象判断的基本方式,价值导向思维为法律思维的基本路径。
周占生
关键词:法律思维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被引量:5
2007年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国内一直地位模糊,主要原因来自理论层面。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行为的传统划分以及形式法制主义观念,使该原则之"理"与"法"的内在联系未受重视,甚至不经意地被割裂。从法理学角度辨析,两者乃具有内在同一性,并且这种同一性恰是合理性原则的要义所在,也是其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真正基点。
周占生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法理学
旧事重提——“李慧娟事件”之法理微观被引量:1
2013年
"李慧娟事件"是一个值得多角度、多层面不断探究的学术标本。以往学界已有诸多解说,但今天检讨之,似都未能及于问题之根本。从法理学的本体论层面解析,法官为解决个案要"找法",但什么是法?在此却有一般意义的法与当前个案的法之分,亦有法的一般效力和个案效力之分。李慧娟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否定的只是《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个案效力,并未涉及其一般效力,因而从理论上讲并无任何违法与不妥。这种解说或许是对"李慧娟事件"的真正的理论救赎。
周占生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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