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枫
- 作品数:10 被引量:25H指数:3
- 供职机构: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共同犯罪案件中既遂与中止并存情形的探讨被引量:5
- 2008年
- 在共同犯罪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人既遂全案既遂",但也并非概无例外,部分共犯成立中止的情形也是可能存在的。对于部分共犯能否成立中止,要从切断共同犯罪故意和有效消除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促成作用两方面,结合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 黎枫谢如程
- 关键词:共同犯罪既遂
-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控
- 2002年
- 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控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在多种监控方式中 ,司法的监控无疑最有效。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但鉴于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 ,现阶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 黎枫
-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 论权力机关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被引量:7
- 2003年
- 在我国 ,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三者共同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体 ,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一项重要权力 ,必须对此加强监督 ,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本文分析了权力机关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的现状 。
- 黎枫
- 关键词:其他规范性文件权力机关
- 职业化背景下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被引量:3
- 2007年
- 我国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及机构人员配置与法律职业要求的专业、自治、独立等品格不能兼容。要形成职业化的检察官群体,必须重新配置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成立相对独立的主要由司法警察组成的侦查机构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和技术鉴定等工作由普通公务员承担;检察官只行使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职能。
- 黎枫
- 关键词:法律职业检察权检察人员
- 检察侦查权的行使——兼论检察官的职业化
- 2007年
- 法律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公认的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推进法律职业化进程中,检察官职业化碰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因为法律职业要求的自治、理性与检察官承担职务犯罪自行侦查权并不兼容。是放弃检察官的职业化?还是检察院放弃自行侦查权?这是个两难的选择。检察机关成立相对独立的主要由司法警察构成的职务犯罪侦查局来统一行使自行侦查权,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的检察官主要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司法职能,在必要的时候行使补充侦查权。这无疑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必然选择。
- 黎枫
- 关键词:法律职业司法警察职业化
- 法学教育和法学院的教育被引量:5
- 2008年
- 人们往往不经意间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大学法学院的教育,将培植法律人才的期望系于法学院一身,失望之余,又对法学院颇多苛责。综观各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对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越来越趋同于"法科教育+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一模式。法学院把持法科教育,实务部门通过司法考试和实务研修充当法科教育的质检部门和产品加工车间,获得了对法学教育相当的话语权。这种实务部门与法学院的配合,符合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规律,也有利于法学院秉持大学理想,免于沦为职业培训学校。
- 黎枫
- 关键词:法学教育
- 公益诉讼方式与公诉范围被引量:1
- 2005年
- 公益诉讼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的概念,而公诉与自诉(私诉)则是起诉的两种方式。从分析刑事诉讼起诉方式的变迁入手,勾画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起诉模式;与现今刑事诉讼领域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事公益的起诉模式相对应,应构建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民事公益起诉模式。民事诉讼领域的公诉范围应作严格限制,行政诉讼领域的公诉范围也应有明确界限。
- 黎枫
-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诉
- 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被引量:3
- 2002年
-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不甚明确的现状,提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也不排除某些被授予了抽象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 黎枫
- 关键词:行政规定行政机关
- 论民营经济在刑事法域中的“应然”地位——以市场经济为考察背景被引量:1
- 2008年
- 民营经济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法治的一般精神,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应当得到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刑事法律保护。但是在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还未能实现真正、完全的平等。为此应完善刑事立法,优化司法保护,为民营经济的尽快发展保驾护航。
- 黎枫谢如程
- 关键词:民营经济刑法
- 法学教育和法学院的教育
- 2009年
-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包括学术人才和实务人才。从社会需求看,实务人才的需求是最大量的。由于种种原因,新中国建立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脱节状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扩张,大批法科毕业生开始进入基层法律实务部门,实务部门对法科毕业生的抱怨声开始不绝于耳,比较经典的是“堂堂大学生(或研究生),连××都不会,××也做不好”。这个“××”,可能是一份笔录,可能是一份审查报告,也可能是一次对当事人的谈话。在业内看来,应该是最简单的工作,但未经训练确实是无法胜任的,而法学院一般都不安排这方面的练习。
- 黎枫
-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才法律实务学术人才法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