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开欣
- 作品数:83 被引量:231H指数:9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电子电信更多>>
- 论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以涉外定牌加工问题为出发点被引量:13
- 2018年
- 随着跨境活动日趋便捷和频繁,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随之而来。涉外定牌加工问题属于一种典型的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存在长期的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没有得到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问题被长期忽视。侵犯知识产权的准据法是被请求保护国法,对其理解本质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地域性,效果原则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的应有之义,其与侵权行为地法存在区别。固守绝对地域性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缺陷,甚至出现权利的"真空",有必要允许效果产生地的知识产权法对于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域外适用。基于"行为主义"的域外效力违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其对权利人的过多保护缺乏正当性,不利于知识产品在全球的流动。我国司法实践应当摒弃知识产权无域外效力的观念,对于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应限于效果原则,在跨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应考虑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
- 阮开欣
-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域外效力定牌加工
- 美国版权法"避风港"规则新发展及其启示--以"文图拉案"为例被引量:1
- 2019年
-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避风港”规则的争议更多地集中于“通知与移除”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美国法院近期判决的“文图拉案”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予以进一步阐释,值得我国借鉴。“避风港”规则还存在网络服务商的被动性、缺乏实际或“红旗”知晓、缺乏替代责任的情形和终止重复侵权者的政策等要件。网络服务商自愿积极审查网站中的内容不应影响'‘被动性”要件的成立,也原则上不应作为推定实际或“红旗”知晓的考虑因素。缺乏替代责任的情形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符合“避风港”免责的条件之一,其要求网络服务商没有对于用户的行为施加实质性的影响。终止重复侵权者的政策仅需达到合理的程度,判断这一要件是否满足需考虑网络服务商的实际情况,其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并不必需书面上存在终止重复侵权者的政策细节。
- 阮开欣
- 关键词:版权法网络服务商
-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商标侵权问题——从近期电视节目名称纠纷案谈起被引量:4
- 2016年
-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 阮开欣
- 关键词:商标侵权
- 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告密人免责制度及启示
- 2017年
- 美国近期通过的《保卫商业秘密法案》纳入了告密人免责的规定。告密人免责是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例外规则,主要适用于举报、揭发不法行为。告密人免责制度的机理在于协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商业秘密法的政策目的,有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公共利益。鉴于告密人对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单纯免责的局限性,法律还需要告密人的激励和反报复保护机制予以辅助。告密人免责制度的应用需遵循比例原则,告密的对象和方式应当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我国商业秘密法有必要纳入告密人免责制度,对于侵权免责规定宜采取"范例式"加"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并引导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加入告密人免责的告知条款,我国对告密人的激励保护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完善。
- 阮开欣
- 关键词:比例原则
- 灰色市场不再灰暗:首次销售原则对版权平行进口的适用——评美国最高法院Kirtsaeng v.John Wiley & Sons,Inc.案判决被引量:3
- 2013年
- 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其在版权法意义下是针对于版权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发行权)的限制,反过来说,也是购买合法作品复制件的物权人处分该复制件的权利。该规则对于在本国生产的作品复制件在本国销售的行为的适用,并不存在争议。但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由于不同国家对于合法的作品复制件的价格存在差异,在低价国家生产的作品复制件就会被进口至高价的国家,从而形成“灰色市场”。那么,首次销售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灰色市场”中作品复制件的销售行为,或者说对于地区用尽规则还是国际用尽选择规则,却存有争议。
- 阮开欣
- 关键词:首次销售原则判决专有权利
- 影视剧中微量使用他人作品版权侵权认定
- 2023年
- 在版权法中,微量使用规则是实质性相似的例外。微量使用规则不应作为独立的侵权抗辩事由,也不应与合理使用规则混同。判断影视剧对他人作品的少量使用是否属于微量时,应采用普通观察者的视角。作品使用的量和质是判断微量使用的两个层面。量的层面在于判断原作品在影视剧中的“可观察性”,其主要考虑原作品的出现时长和出现方式;质的层面在于判断影视剧是否使用了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文章结合“我不是药神案”对该案适用微量使用规则加以分析。
- 阮开欣夏怡
- 关键词:影视剧版权法
- 论商业秘密法下的告密人免责制度——主要以美国法为借鉴
- 2017年
- 美国近期通过的《保卫商业秘密法案》纳入了告密人免责的规定。告密人免责是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例外规则,主要适用于举报、揭发不法行为。告密人免责制度的机理在于协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商业秘密法的政策目的,有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公共利益。鉴于告密人对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单纯免责的局限性,法律还需要告密人的激励和反报复保护机制予以辅助。告密人免责制度的应用需遵循比例原则,告密的对象和方式应当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我国商业秘密法有必要纳入告密人免责制度,对于侵权免责规定宜采取'范例式'加'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并引导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加入告密人免责的告知条款,我国对告密人的激励保护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完善。
- 阮开欣
- 关键词:比例原则
- 云计算环境下电视节目回看的版权问题——欧盟法院'VCAST案'启示
- 2018年
- 欧盟法院判决的'VCST公司诉RTI公司案'对于该案中实现电视节目回看的远程录制服务予以了版权法上的定性.云计算技术使网络服务商可以提供'录制型'电视节目回看的服务,该商业模式试图依赖私人复制例外获得合法化.在实质的效果上,'录制型'电视节目回看服务与一般的电视节目回看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VCAST案'标志性地明确了'录制型'电视节目回看可能侵犯公开传播权.该判决有效地避免了网络服务商滥用私人复制例外而规避侵权责任的问题.
- 阮开欣
- 关键词:版权法
- 欧盟版权法下公平报酬制度探析被引量:3
- 2021年
- 为了从其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者将作品的商业利用交由合同相对方安排,从而获得与此对应的报酬。然而,创造者与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并不对等,创造者往往处于劣势而难以获得相应公平的报酬。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纳入了公平报酬制度,其主要包括透明度义务规则、合同调整机制和撤回权规则。该制度旨在解决创造者议价能力较弱而导致其利益供给不足的问题,保障创造者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报酬。探析欧盟公平报酬制度的成因以及其中的具体规则对我国著作权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 阮开欣
- 应用程序接口(API)利用之合理使用认定--美国最高法院“甲骨文诉谷歌案”判决介析
- 2021年
- 2021年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对“甲骨文诉谷歌案”作出判决,认定谷歌为了使程序员在转换性的新程序中利用其积累的经验,使用Java应用程序接口代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法院采用了一系列的类比来解释涉案的技术:API、声明代码、实现代码及其程序如何调用。通过对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分析,法院认为四因素均有利于谷歌的使用行为,最终认定其不构成版权侵权。该判决体现了技术变革下对版权法激励理论的遵循,对于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阮开欣邱思宇
- 关键词:应用程序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