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会强
- 作品数:166 被引量:1,694H指数:24
-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自然科学总论更多>>
- 股票发行注册制成功实施的三个体制机制条件被引量:17
- 2016年
- "注册制"与"核准制"是有本质区别的:注册制实际上起着一种信号的作用,政府以后不再对股价的涨跌负责,不再对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实行注册制之后,证券监管部门不再干预和调控股市。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市场规制主体,不再从事所谓的"股市宏观调控",其职能主要是行政执法,打击证券欺诈。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有三:一是让证券监管机构真正独立起来,不再屈从于民众、媒体以及上级的压力,甩掉为股市涨跌负责的包袱;二是负责审核的证券交易所也独立起来,不再屈从于民众、媒体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上级的压力,不要接过为股市涨跌负责的包袱,而是把这个包袱甩给市场:让市场决定企业融资,不再让市场不能承受之重转变为监管部门的不能承受之重;三是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是新三板),分流主板、创业板的压力。这三个条件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成功实施的体制机制条件。
- 邢会强
- 关键词:股票发行注册制核准制证券交易所
- 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证被引量:2
- 2014年
- 对金融消费纠纷,很多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或正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层次中,金融企业的内部投诉机制是第一途径;其次是社会各方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金融服务督察、调解和仲裁等;再次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处理,它仅起辅助和监督的作用;最后才是法院的诉讼。为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需要在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 邢会强
-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
- 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再探被引量:22
- 2012年
- 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决策不具有可审查性。法院既不能撤销、变更或废止宏观调控行为,也不能判决宏观调控机关对宏观调控决策给受控主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实质上是在承认"司法失灵"前提下的一种"司法克制主义"。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要求发展经济法的追责模式,建立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政治责任制度和"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此外,宏观调控决策的程序还需优化,以更多的"法定"、更多的透明、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回应、更多的问责来制约和规范宏观调控权。
- 邢会强
- 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权可诉性司法克制
- 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定位被引量:3
- 2017年
- 目前新三板除了还没有公开发行功能外,几乎具备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全部功能。新三板具备了场内市场的所有特征:交易场地集中,设备齐全,交易手段先进,计算机网络发达,可以进行集中竞价交易;交易的证券必须经过了核准、审批或注册,具有法定标准;有相应的监管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交易时间是定期的,而非不定期的、偶发的;交易的单位是标准化的,有最低数量的限制;作为交易组织者的证券交易场所并不参加交易,等等。因此,新三板是场内市场。此外,新三板还是一个公开市场、独立市场、独特市场。新三板不是主板市场,也不是创业板市场,也不是纳斯达克,新三板就是新三板。新三板的模式是独特的,在全世界范围内找不到先例。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创新、自主创新。
- 邢会强
- 关键词:多层次资本市场场外市场
- 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与适合性原则被引量:23
- 2016年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适合性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之所以强调适当性原则,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客户对金融机构存在信赖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信义义务。尽管我国引入了适合性原则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但还未引入信义义务,导致违反适合性义务的金融机构逃脱了民事责任,造成了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漠视。在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纵深推进的情势下,为了给金融消费者提供更高层次的保护,我国应当在金融法中引入信义义务,并依此作为适合性原则的依据,从而要求违反信义义务和适合性原则的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 邢会强
- 关键词:信义义务金融消费者
- 从财政法的角度看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
- 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在国务院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有着深刻的历史、思想、政治、体制、经济根源,也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影响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即包括国企状况、财政状况和金融状况在内的经济...
- 邢会强
- 关键词:中央银行央行独立性财政法
- 文献传递
-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完善我国市场监管法的借鉴被引量:26
- 2013年
- 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再追加一个额外的赔偿;补偿性赔偿意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在于补偿受害人,而在于威慑违法行为人,以使他以及其他违法者今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行为。这对于惩治当前猖獗的市场违法行为,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功效甚巨。
- 邢会强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监管法违法行为人补偿性赔偿受害人
- 数据控制者的信义义务理论质疑被引量:38
- 2021年
- 美国学者提出的信息信义义务理论被我国学者所引入,并被命名为数据控制者的信义义务理论或数据信托理论。该理论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但也有内在缺陷:在主体方面,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控制者的数量太多,导致所谓的“信息受托人”过于宽泛;在客体方面,个人信息不具有信托财产所要求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或独立的运用价值;在内容方面,忠实义务中的两大核心规则,即利益冲突禁止规则和义务冲突禁止规则,无法适用于消费者免费的双边市场,从而使信息信义义务理论无法解决互联网平台的利益冲突问题。明示或默示的数据信托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我国没有必要引入法定的信息信义义务。
- 邢会强
- 关键词:信义义务个人信息
- 金融稳定法的制度逻辑与规则优化被引量:9
- 2023年
- 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不能像对待普通企业那样,任由其淘汰出局,而应有一系列特殊法律制度安排。这些特殊安排主要体现在《金融稳定法》(草案)中。《金融稳定法》(草案)的重要立法目的是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机制。建议《金融稳定法》(草案)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抓大放小,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扩大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存款保险机构是风险处置机构之一;引入控制人责任,以增强金融公司治理的独立性;进一步落实追赃挽损的主体责任。
- 邢会强
-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破产
- “大证券观”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被引量:2
- 2017年
- 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根源主要在于理念错位、体制不顺、法律滞后、投资者不理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缺位。这些根源的背后,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大证券观'。在此'大证券观'下,要树立'边发展边规范'的理念,理顺监管体制,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尽快修改《证券法》,完善法律框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理性的投资者,让投资自我决策、自我负责。
- 邢会强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