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承洲
- 作品数:15 被引量:6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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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分析
- 2007年
- 案情:
1996年7月2日,杨翠松因涉嫌受贿被临沂市河东检察院逮捕,杨翠松的2万元人民币及日本东芝29英寸彩电一台被检察机关收缴。在侦查受贿案的同时另经查明:1993年期间,临沂纺织站与杨翠松磋商征地127亩,计价254万元。纺织站以发行的“环宇股票”254万股(每股面值1元)支付土地款。股票销出后,杨翠松将高出股票面值的获利款占为己有。
- 陈承洲
- 关键词: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受贿案检察院股票
-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主体
- 2007年
- 土地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是构建社会经济关系的物质基础。因此,土地所有制是一个国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具体体现,并进而。而另一方面。土地所有制与一个国家的资源状况、历史传统、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文化背景有着紧密联系其发展变革亦体现出继承性、稳定性特点。
- 陈承洲
-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土地所有制资源状况阶级力量
- “三社联动”的探索与实践——以儋州东兴社区为例
- 2017年
- 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迅猛,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其中,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大势。儋州市那大镇东兴社区对"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回归社区自治属性、培育壮大社会组织和提升社工专业化水平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要深化"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模式,还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提升"三社联动"的协调性和制度化建设,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准确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发展壮大社工队伍等。
- 陈承洲李楠
- 关键词:社会组织三社联动社工
- 被告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不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兼与《本案被告是否直接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磋商
- 2006年
- 案情:被告人程某系省客运公司某县分公司的大客车司机。2004年10月13日.程某驾驶分公司的大客车由县汽车站驶往某市。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搭载摩托车的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客车撞到路边的栏杆一损坏严重;车上五人受伤.其中赵某一家三口人伤势严重(后经鉴定为重伤)。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贵任书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10月.县检察院以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赵某以被告人程某和客运分公司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就刑事诉讼部分作出判决,但就原告人赵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 陈承洲
- 关键词: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执行职务
-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案件应直接判决——兼议刑事审判的“第三种程序”
- 1993年
-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属“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按公诉审判程序审理判决.但是。
- 陈承洲
- 关键词:刑事审判审理案件裁判执行人法庭秩序
-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2001年
- 陈承洲
- 关键词: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赔偿责任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
- 物权登记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研究被引量:1
- 2003年
- 物权登记行为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物权登记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和确定性,这是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源流通的重要保障,在行政诉讼中,物权登记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问题。
- 陈承洲
- 关键词:交易安全具体行政行为
- 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与归位被引量:2
- 2013年
- 民事抗诉的基础或依据是检察监督权,针对的是审判权,在性质上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同一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又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这些立法安排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救济功能,与其应有的公权监督属性、公权监督目的渐行渐远。对于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应尽快在理论认识上厘清,在立法、实践层面归位。
- 刘本荣陈承洲
- 关键词:抗诉法律监督
-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的债务如何处理?
- 2008年
- 为了照顾孤寡老人张某的生活,村委会主任动员张某的亲侄儿媳妇辛某(丈夫已早逝)与张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辛某负责照顾张某生活,承担张某日常生活费用和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死后的所有财产归扶养人所有,张某的存款900元交给村委会保存,用于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协议履行5年后,张某因病被辛某送进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
- 陈承洲
-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村委会主任债务孤寡老人张某
- 认定婚姻效力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 2007年
- 【案情】
原告张男(男,31岁,某小学教师)与被告邱女(女,30岁,无业)均有精神病患史。张男至今仍服药治疗,但目前生活能够自理。邱女因精神分裂症发作被送到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初才出院。同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相互隐瞒各自的病史进行交往、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告及家人即发现邱女行为举止不正常。2005年3月,经知情人告知才知道邱女的病情。这时邱女已怀有身孕。原告张男及家人未经与被告家人商量,即带邱女到医院做全麻人流手术,并引起被告精神分裂症复发。被告家人知道后就将邱女送往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0元。安宁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确认邱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双方家人就原、被告的婚姻及财产等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原告张男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诉请离婚。
- 陈承洲彭柯明
- 关键词:婚姻效力精神分裂症审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