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维勤
- 作品数:21 被引量:101H指数:6
- 供职机构: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廉政研究中心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医药卫生更多>>
- 论确立我国的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被引量:4
- 2008年
-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标准一律采用抚慰性标准,不能有效遏制、预防公权力违法,不能有效保障人权。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具有确立的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在建构惩罚性赔偿标准时,要处理好惩罚性赔偿标准与其他赔偿标准的关系、受害公民与纳税人利益平衡的关系等七个相应关系、问题。
- 袁维勤黄文
-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
- ―人口老龄化‖是一种―文明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应对这种―文明病‖的药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而根据联合国的规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这个...
- 袁维勤
- 关键词:养老服务政府管理
- 养老服务的权益维护与保障被引量:7
- 2011年
- 我国正在"未富先老"情势下"跑步进入"老龄社会,急至而来的老龄化、高龄化给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中国社会带来了多重挑战。养老服务发展亟待法律上的维护,法制建设势在必行。但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法制建构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其中内在关联的目标定位、平等权维护、行业准入、合同规范、救济制度、立法路径等基本问题,亟待认真审视并共事举措,力求因应改观,使养老服务得以可持续地规范化成长和运行。
- 于新循袁维勤
- 关键词:平等权行业准入合同规范救济制度
- 老年人健康权直接保障义务之让渡——从政府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
- 2011年
- 健康权乃基本人权之一①,应得到充分尊重并保障实现。老年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其健康权的保障更应受国家及社会的重视。一般认为,国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但养老服务机制下由国家直接保障老年人健康权的实现有其缺陷。在公共服务社会化趋势的背景下,政府将该直接义务让渡于市场服务行业,亦即使健康权的保障由单一的政府导向型转向多元化的市场导向型,对老年人健康权的保障具有灵活、专业、高效等优势。基本医疗制度下通过竞选资质优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来保障老年人健康权,当属充分保障人权的有效举措之一。
- 付贤禹袁维勤
- 关键词: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机构
- 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准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6
- 2009年
- 基于促进我国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研究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法律问题显得尤为迫切。目前,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准入的现行法律渊源,在设定许可的层级上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在准入条件上要求不明,在准入程序上规定不足甚至有违反上位法的地方,都亟待厘清并加以完善,以有效保护养老服务对象的权益并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 于新循袁维勤
- 关键词:养老服务准入行政许可法
- 公法、私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能之厘定
- 2007年
-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率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一般来说,就国内法而言,属于公法的有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属于私法的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区分公法与私法,但是有实质上的公法与私法。
- 袁维勤
-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法私法罗马法学家厘定行政诉讼法
- 对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问题的几点思考
- 2008年
- 提高养老服务的立法位阶,是实行养老服务准入制度的基础。设定规范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是老年人权益得到确实维护的保障。
- 于新循袁维勤
- 关键词:养老服务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法
- 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老龄服务补贴对象立法之比较被引量:2
- 2013年
- 当今时代,政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提供老龄服务补贴,对于解决老人因生理功能退化而产生的生活起居困难非常有益。那么,具备什么条件的老人才能成为政府提供老龄服务补贴的对象呢?这既关乎财政支出,更关乎老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我国的老龄服务补贴对象立法,目前还出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草创状态,我们可以把澳大利亚的相关立法作为一个比较借鉴对象。因为澳大利亚的相关立法非常完善,即使与同是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相比较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澳大利亚《1997老年人照护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律文件规定了完善的政府提供老龄服务补贴对象制度。尽管国外的制度并非一定就是我们应当学习的模板,但是没有比较,是很难发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的。
- 袁维勤
- 重庆对外来劳动力之限制状况调查研究
- 2007年
- 袁维勤
- 关键词:外来劳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户籍制度主城区职位
- 论行政合同的性质被引量:5
- 2004年
- 行政合同是契约精神与权力因素的结合。从性质上看,不宜称为“非权力行政方式”,宜称为“非权力化行政方式”。
- 袁维勤
- 关键词:行政合同契约精神权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