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兵
- 作品数:37 被引量:566H指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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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文化科学更多>>
- 论法人独立责任——兼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草案相关条款
- 2003年
- 法人独立责任是我国民法上独有的概念,其实质为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投影和扩张。《民法通则》基于特定社会经济背景的需要,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要件进而演变为法人之基本特征。全国人大法工委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全面照搬具有显著逻辑错误和制度缺陷的《民法通则》法人独立责任条款,将使得以合伙企业为载体的交易行为逸出于法人整体制度之外,成为阻碍我国法人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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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人独立责任民法草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 非营利法人解释被引量:53
- 2007年
-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在于不同的财产权构造,股权缺失引发出法人非营利性目的与法人控制者牟利冲动之间的紧张关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在于不同的法人意思机关构造,使得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为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为他律法人。非营利法人制度隐含着"经济人"和"道德人"之间的价值张力,使得现代民法既成为市场交易法,又成为市民生活法。因此,未来中国理想的非营利法人制度应该源于诱致性的法律变迁,而非始于强制性的国家管制。
- 税兵
-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法人制度
- 非营利法人制度研究——民事主体理论的视角
- 本篇论文的中心命题是如何用民事主体理论来建构非营利法人制度?以及如何又用非营利法人制度去发展民事主体理论? 以否定判断方式来表达的非营利法人概念,具有与生俱来的语义模糊性和体系开放性,是对奉概念之严谨性为圭臬的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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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
- 非营利法人概念疏议被引量:6
- 2010年
- 以否定判断方式表达的非营利法人概念,具有与生俱来的语义模糊性和体系开放性,是对奉概念严谨性为圭臬的民法思维方法的极大挑战。厘清非营利法人概念的基本内涵,已经成为我国民事立法活动中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一个法律定义就是一个法律规则,因此,法律概念应该具有可规则性。在非营利法人的诸多定义范式之中,"目的—利润"范式更符合可规则性标准,非营利法人可以被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排斥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人组织体。
- 税兵
-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
- 身后损害的法律拟制——穿越生死线的民法机理被引量:25
- 2011年
- 近代以降,人格、权利与利益等基本的法哲学范畴均以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为描摹对象,形成传统民法的"现世性"特征,身后损害问题长期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死者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与道德、习俗及社会政策纠结在一起,立于其后的解释论机理是法律拟制。文本分析表明,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身后损害案件的裁判立场徘徊反复,引发死亡赔偿金性质、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涉坟纠纷等具体问题的理论纷争。为遵循内在体系的逻辑要求,正在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应采"最不坏"的法益保护模式,以此构建相应的制度规则。
- 税兵
- 关键词:法律拟制法益保护民法体系
- 在表象与事实之间:股东资格确定的模式选择
- 在理想的法律世界里,股东资格的取得就像一列准点到达的动车组:始发站是签署公司章程与出资,途经站是取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终点站是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然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远远超出立法者的想象,被股东名册记...
- 税兵许巧蓉
- 文献传递
- 非营利组织商业化及其规制被引量:21
- 2007年
- 要合理限制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活动,防止其成为个人利益的输送工具,就需要跨越民法、税法、行政法等法域,构建一系列的规则束。政府以税收优惠等特别利益,来引导非营利组织主动接受法律监督,此为诱致型法律规制;禁止非营利组织内部成员从商业活动中牟取私利,此为禁止型法律规制;为解决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确立起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成员的公众义务,此为义务型法律规制。
- 税兵
-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法律规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被引量:15
- 2008年
- 作为文件术语的法律升级版,"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不是经过批判性反省和提炼的法律概念,它舍弃了严谨的法人概念,重拾含混的单位话语,以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内涵混乱不堪、外延模糊不清、体系庞杂无序,其制度价值颇受质疑,需在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重整。鉴于我国现在尚无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当前可以明确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
- 税兵
-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法人
-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被引量:26
- 2009年
-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 税兵
-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物权变动
- 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思路被引量:9
- 2013年
- 本文是"结社权法律化和社会组织立法系列沙龙"之二,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明德公益研究中心和《中国非营利评论》编辑部联合举办。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领域,尤其是社会组织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下有关社会组织管理从行政法规治理到真正的"法治"转变的必要条件。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制定已经存在好几种思路,包括公法思路(行政法治理说)、私法思路(特别民法说)和混合法说等。本文探讨了社会组织基本法制定的基本内容、目标、性质和技术,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立法要转变的关键观念,同时也探讨了与慈善法等立法思路的区别。
- 刘培峰税兵邓国胜马长山王名马剑银
- 关键词:社会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