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葆莳
- 作品数:47 被引量:181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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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论宪法基本权利对德国国际私法之影响
- 2009年
- 宪法基本权利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有直接的约束力,故而可以影响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在国际私法立法中,连结点的选择要符合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在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并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公共秩序的具体审查标准,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 王葆莳
- 关键词:基本权利国际私法立法公共秩序保留德国法
- 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 2009年
- 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准。扶养费必须满足权利人全部的生活需要,同时兼顾婚姻中的生活状况。提供扶养费的前提是保证义务人自身的供养,以免其本身成为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同时还要扣除权利人本身的收入。如果扶养义务人同时向多人承担扶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为了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原则,德国2008年立法改革对于扶养请求权设定了限制,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和数额上的限制。此外,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法律规定了8种重大不公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扶养义务人可以免除其扶养责任。
- 王葆莳
-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德国法
- 简析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 2012年
-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指的是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为出发点,重在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可以主张,该方法有利于清晰准确的分析和解决案例,对于我国高校的民法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首先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确定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以确定请求权是否成就,然后要考察该请求权成就后是否消灭或受到阻碍。在确定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和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 王葆莳仇德胜
- 关键词:民法教学案例教学
- 欧共体“无争议债权支付令”介评被引量:1
- 2008年
- 欧共体2004年4月21日通过的第805号规则对"无争议的债权(uncontested claims)"设立了"欧洲执行令",该支付令可以在各成员国直接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而简化了欧共体成员国之间民商事判决的执行手续,进一步加强了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合作,体现了欧洲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
- 王葆莳
- 涉美追逃中的异地追诉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21年
- 在我国尚未与美国签订引渡条约的背景下,异地追诉对我国涉美追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异地追诉有稳定的国内法基础和国际司法合作平台。实施异地追诉需要研究和掌握美国刑事法律、美国移民法律以及美国处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应借助现有的中美反腐司法合作平台,加强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提高部门间的协作能力,不断提升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水平,构建和优化以中美司法合作平台为着力点的异地追诉合作方式。
- 王葆莳李嘉文
- 关键词:刑事司法协助
- 英美法学教育中交易技能课程的特色和借鉴
- 2020年
-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包括开设法律实践课程、法律职业培训和专业实习等环节。此课程设计实现了较好的培养效果,对我国法学教育有较大借鉴意义。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应把法律职业教育放在法律人才培养的首要地位,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有效解决供给侧不足的问题。
- 李嘉文王葆莳
-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实践教学职业教育
- 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人权考虑被引量:4
- 2009年
- 人权在国内表现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对立法者具有约束力,国际私法立法也受基本权利的制约。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宪法基本权利主要通过决定连结点影响国际私法。我国现有的冲突规范并不完全符合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宪法基本权利的影响。
- 王葆莳
-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国际私法
- 行政法案件中的国际私法先决问题和外国法查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2012年7月19日判决评析被引量:5
- 2015年
-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先决问题不仅可以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也可以出现在公法程序中。德国法院必须在公法程序中依据国际私法处理该民事先决问题。德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义务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包括相关的司法实践,查明过程中应穷尽可供利用之手段。即使当事人对事实审法院查明的外国法內容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也有义务查明外国法。在上诉程序中,行政程序中对外国法和外国司法实践的查明应当作为事实认定处理。
- 王葆莳
- 关键词:国际私法德国法先决问题外国法查明
- 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被引量:14
- 2021年
- 继父母子女之间不能基于抚养教育事实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否则会引起亲权冲突和法律适用矛盾。《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本意是维护既定的社会家庭关系,为此目的,只需为继父母设立与日常生活照料相关的弱式监护权即可,无需强行构建拟制血亲关系。该规定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超越了核心文义的射程范围和边缘区域,应进行缩限解释。继父母和继子女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结合第1070条主张继承权,只能根据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的前提是继承开始时存在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两者缺一不可。姻亲关系消除的,即使双方曾经存在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间亦不能互相主张法定继承权。在判定扶养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认可程度、家庭生活的融入度、对子女的抚养支出等因素。对曾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配遗产,以达到缩限解释原则下的个案平衡。
- 王葆莳
- 关键词:继父母继子女继承权拟制血亲扶养关系
- 德国大学法律教育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以民法教学为例
- 2012年
- 德国大学的民法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课程设置、课程类型、教学方式、教材编撰等方面均以此为中心任务。我国大学民法教育中应当细化民商法课程的设置,重视案例分析和研讨式教学方法的开展,在教学管理上宽严相济,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初步的学术研究规范。
- 王葆莳仇德胜
- 关键词:民法教学法律教育大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