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海涛
- 作品数:54 被引量:548H指数:15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的基础与限度被引量:23
- 2008年
- 相对优势地位是一种交易中的优势,不能单靠反垄断法来规制,必须强调合同法的配合。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尤其强调滥用行为的消极后果必须超出交易双方之间,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限制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比较零散,《反垄断法》仅将其作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并未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本身。
- 焦海涛
- 关键词:反垄断法
- 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分野——兼论二者在竞争法中的适用价值被引量:1
- 2005年
- “竞争”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语义,它同时包含了行为与状态的双重维度。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不具有一贯统一性,在多方面的分野决定了二者在竞争法中具有不同的适用价值。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只能是竞争行为,竞争状态则是竞争法的价值媒介。
- 焦海涛
- 论“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被引量:13
- 2010年
- "促进型"经济法是以促进或鼓励为目的的经济法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传统经济法以"限禁型"规范为主,在面对日趋复杂的经济问题时,"限禁型"经济法可能会遭遇不同程度的执法困境,并面临难以解决的"信息悖论"问题。与此相比,"促进型"经济法不仅能够有效克服"限禁型"经济法的局限性,在特定领域或对特定问题解决上也比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更具优势。我国未来经济法的发展方向,既要保留必要的"限禁型"规范,也应引入适量的"促进型"规范,二者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作用。
- 焦海涛
-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被引量:84
- 2017年
- "竞争关系"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置标准,只有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利益,进而损害了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属于其他性质的违法行为;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剔除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但保留并增加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法,无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宜在本法中规定;即便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发生竞合,也应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模式。
- 焦海涛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用主义公平竞争秩序
- 论《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的认定标准被引量:26
- 2008年
- 经营者认定是垄断行为认定的先决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仍欠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有必要将立法规定具体化,确立经营者认定的一般标准,用以指导《反垄断法》的执法与司法实践。在具体操作上,认定何为经营者,必须从主体资格、行为性质与独立地位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 焦海涛
-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资格
- 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 2012年
- 2012年4月5—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重庆召开。会议主题为“民生·发展·经济法”。现综述如下。
- 焦海涛
- 关键词:经济法理论房地产行业保障房建设
- 纳税人退税权悖论及其克服被引量:2
- 2007年
- 依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应否纳税、纳多少税,均须由法律规定。因此,纳税人虽"依法"缴纳税收,但事后依税法计算规定,国家丧失据有该笔税款之部分或全部的正当理由时,则该税额应就无正当理由部分退还给纳税人。规定纳税人的退税权,是各国税法通例,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我国《税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 焦海涛
-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除斥期间税收法律关系申请权公定力
- 农地使用权制度的产权分析被引量:1
- 2005年
- 从法律经济学视野看,农地使用权具有突出的产权和物权属性,以效率、效益等范畴来分析农地使用权制度实为法学界“份内之事”。我国目前的农地使用权制度缺乏对效率的关注,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应以效率为核心来建构我国的农地使用权制度。
- 焦海涛
- 关键词:农地使用权制度产权分析资源合理配置法律经济学法学界
- 经济法运行中的“非正式程序”
- “非正式程序”是经济法规范设置与制度运行中的一类特别程序。“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相对,二者的区分标准主要是程序的法定性与适用效力。“非正式程序”主要是那些法定性较弱,其具体展开需要相关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定,或相关主...
- 焦海涛
- 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被引量:18
- 2013年
- 为控制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可能带来的风险,限制其适用范围已成为各国或地区的不二选择。受法制传统、反垄断执法经验、执法历史及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存在不同模式。考虑到我国反垄断执法经验相对不足,采用正面建议与反面限制相结合以及实体限定与程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来确立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可行的路径。具体操作上,我们应将不宜适用承诺制度的案件在规范层面予以类型化,但不应规定执法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必须适用承诺制度,而只可在某些情况下向执法机关作出适用承诺制度的建议。同时,对允许适用承诺制度的案件,执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接受承诺时也应遵守一些程序性限制条件。
- 焦海涛
- 关键词:反垄断法承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