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张春海

作品数:60 被引量:64H指数:5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文学语言文字更多>>

文献类型

  • 53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29篇政治法律
  • 28篇历史地理
  • 3篇文学
  • 1篇文化科学
  • 1篇语言文字

主题

  • 13篇唐代
  • 9篇法律
  • 9篇法制
  • 7篇唐律
  • 6篇司法
  • 6篇法律移植
  • 5篇刑罚
  • 5篇明律
  • 5篇《大明律》
  • 5篇大明律
  • 4篇隋唐
  • 4篇流刑
  • 4篇朝鲜王朝
  • 3篇元朝
  • 3篇司法制度
  • 3篇华夷
  • 3篇华夷之辨
  • 3篇高丽王朝
  • 3篇变通
  • 2篇刑部

机构

  • 49篇南京大学
  • 9篇北京大学

作者

  • 55篇张春海

传媒

  • 4篇安徽史学
  • 4篇史学月刊
  • 4篇外国文学评论
  • 4篇南京大学法律...
  • 3篇复旦学报(社...
  • 3篇暨南学报(哲...
  • 3篇法律史评论
  • 2篇东北师大学报...
  • 2篇中央民族大学...
  • 2篇南开学报(哲...
  • 2篇延边大学学报...
  • 2篇史林
  • 2篇上海交通大学...
  • 2篇南京农业大学...
  • 2篇中南大学学报...
  • 2篇华南农业大学...
  • 1篇史学集刊
  • 1篇东疆学刊
  • 1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外法学

年份

  • 2篇2024
  • 2篇2023
  • 5篇2022
  • 4篇2021
  • 4篇2020
  • 2篇2019
  • 2篇2018
  • 1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3
  • 2篇2012
  • 6篇2011
  • 3篇2010
  • 2篇2009
  • 7篇2008
  • 1篇2007
  • 4篇2006
  • 3篇2002
  • 1篇2001
6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从三公曹到刑部:论隋唐刑部的形成被引量:1
2016年
隋唐时期的刑部来自汉代的尚书,而尚书的崛起源于皇权对作为其代理人之官僚集团的不信任。汉武帝为了强化对官僚集团的控制,将尚书转化成了一个控制性机构,以对官僚集体进行考核与监督。东汉时,光武帝有意让从前的监督与控制者逐渐成为由自己直接控制的新代理人,尚书机构逐渐出现了“政务化”的趋势,代理层级日繁。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尚书省成为了政务的中心,司法事务有一统于都官的趋势。隋开皇元年对尚书省的改革力求部门的简化与职能的统一,以行政一体化的方式减少代理层级,这一改革因官僚集团的抵制而失败。开皇十二年采取了尚书省政务化,九寺五监事务化的路径,双层代理模式出现。于是,刑部便成了大理寺之上的复审机构,两者之间确立了审理与复核、事务与政务的关系。
张春海
关键词:尚书刑部
试析从古朝鲜至高句丽时代的韩国古代法
2002年
“八条禁法”不太可能是从古代中国输入的舶来品 ,它很可能是汉朝人根据自己的法律现实和法律观念附会韩国上古社会的固有习惯法而作的一种歪曲记录。公元 372年以前 ,中韩两国法律文化交流的速度极为缓慢 ,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走着独自发展的道路。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两国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差距太大。同时 ,中国文化对周边文化所采取的和平、自愿、渐进式的影响方式也使文化传播的速度大为减慢。另外 ,当时两国之间缺乏共同的文化交流手段以及当时朝鲜民族尚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接受一种先进外来文化的深厚文化底蕴也是中国法律文化没有对半岛产生明显影响的原因之一。
张春海
关键词:古朝鲜古代法中国法律
高丽律辑佚与复原及其所反映之时代被引量:5
2010年
高丽律的亡佚给研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本文在对现存高丽史料进行排比、分析的基础上,对高丽律进行了辑佚与复原。辑佚律文反映的是成宗制律之后,武人执政之前律典的情况。而复原律文反映的是武人执政以后修改过的律典的情况,对法典内容做了重大改动,故而与《刑法志》序言提示的结构不合。
张春海
关键词:唐律辑佚
“中国”之心归何处——元明鼎革之际李穑的认同困境被引量:1
2020年
元末明初,华夷交替,出现了两个不同族群背景的“中国”。面对元明鼎革这一“用夏变夷”的历史转折,高丽文人李穑陷入了认同困境。这种认同困境既由他的“中国”认知所引起,也因他脱离民众与社会而造成。高丽精英阶层的这种心理与观念状态,使得高丽政权在外交上摇摆于元明之间,在内部涣散了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张春海
关键词:华夷之辨正统
《大明律》对成宗时期朝鲜的影响
2024年
朝鲜从成宗初年开始,适用法律偏离《大明律》的做法遭到了挑战,多种法律并存的状况发生变化,《大明律》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随着《大明律》地位的提升,君主不可随意变通《大明律》的观念逐渐形成,《大明律》甚至成了抵制君主不正确决定的根据。由半岛特定的国情与风俗所决定,君主虽仍时或会推动朝廷对《大明律》的一些条款进行变通,但已相当节制。为了进一步提升《大明律》的地位与权威,朝廷还积极以《大明律》移风易俗,这是以法律形塑社会,乃《大明律》在半岛发挥的重要功能。
张春海
关键词:《大明律》移风易俗朝鲜王朝
论高丽对唐司法制度的“变异”——以刑部为中心的探讨被引量:1
2016年
高丽的司法制度虽移植唐制而来,但由于土俗因素的影响,与唐制仍有较大差距。以刑部而论,高丽刑部是一个审判机关,组织与职能实际上是对唐大理寺与刑部的萃取式综合。在职权与定位上,高丽刑部与唐刑部有重大差别,形成了独特的一元化的权力集中型司法体制。这种体制使得刑部拥有一种整体性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权力的不断行使与运作,这种权力不断膨胀,使得刑部在整个政治体制中逐渐取得了特殊地位,成为制衡王权的重要机构,被认为属于言官。高丽对唐代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法律体系上的不同及权力格局上的差异所致。到了朝鲜王朝时期,全盘移植并适用《大明律》,王权也有了大的提升,因而可以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了,由此基本完成了向唐代制度的回归。
张春海
关键词:唐代刑部
论古夫余族“倍偿”之法对古代东亚法制之影响被引量:3
2006年
“倍偿”之法是古夫余族的固有习惯法,最初的形态为“窃盗一责十二”。之后,这一法律分为南、西两支向外传播,为其他民族所吸收,从而对东亚法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向南的一支主要是被高句丽吸收,同时,它还随着百济人的南迁传入了朝鲜半岛和日本。向西的一支主要是指它首先被鲜卑人吸收,之后随着鲜卑人的迁徙来到了北方草原地区。然后这一支又分化为两脉,其中一脉经北魏、北齐而为隋唐律吸收,形成了唐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倍备”之法。另外一脉则一直留存在北方草原地区,为后起的突厥人采纳,成为突厥习惯法的一部分,之后又被蒙古人承袭。
张春海
关键词:夫余法制
论高丽对唐财产刑的变异
2019年
高丽在移植唐律制定本国律典时,虽较为完整地移植了五刑体系,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有大幅变异。以财产刑而论,唐律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赎刑,此刑仅是一种附加刑,并在适用上有严格限制。而在高丽,却出现了赎刑、罚金、收田三种财产刑,且均具有了近似主刑的地位。这些财产刑不仅适用广泛而频繁,且在适用方法上也和唐制有较大差异。高丽对唐律财产刑的以上变异,与其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和唐存在重大的差异有关。与此同时,意识形态及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高丽对唐制进行变异的原因。
张春海
关键词:赎刑罚金
高丽王朝的“华化”与“土俗”之争被引量:8
2008年
高丽王朝建国后,对待中国文化一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从光宗时期开始高丽王权开始推行"华化"政策,而贵族勋旧势力则以实行"土俗"的主张相对抗。"华化"政策的确立经过了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需要凭藉多种资源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力资源和文化资源,因此从光宗时期开始,"华化"政策就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引进中国之人,一是引进中国之制。高丽王朝的"华化"与"土俗"之争并不仅仅是政策之争,在其背后隐藏的是权力的分配问题,同时它还和高丽精英阶层对外来文化的认知与态度有关。
张春海
论唐代的安置刑被引量:3
2011年
安置在唐代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它只是一种为打击政敌,规避正式法律程序而创设的具有临时性、变通性的政治手段。然而,随着使用地日渐频繁,安置开始逐渐刑罚化、正式化。安置在刑罚上的等级和烈度大致相当于徒刑。安置之所以能够刑罚化和正式化,首先是传统专制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使然;其次是因为"新五刑"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安置在适用上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首先,安置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和皇族、贵戚、高官大吏等特权阶层中的人物;其次,安置多是政治考量与司法裁断的结合;第三,安置一般都要由皇帝以别敕的方式做出;第四,安置是一种强制性的软禁措施,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张春海
关键词:长孙无忌刑罚
共6页<123456>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