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作品数:2,502 被引量:14,713H指数:48
- 相关作者:冯辉卢海君马特沈四宝张欣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法律解释的扩张与限制被引量:1
- 2008年
- 从许霆案所引起的巨大反响中,明显折射出中国社会近年来潜移默化的变化,尤其突出的是,刑法作为涵盖社会伦理底线、保护重大利益、掌握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律,无论是在立法层面的制定,还是司法层面的裁判,都不能再以一种'低调'的方式进行了,相反,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常常被无可躲闪地推到了舆论最前沿.许霆案引发的大讨论就是一个例证. ……
- 车浩刘言浩高一飞
- 关键词: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犯罪数额盗窃行为
- 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以仲裁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的考察被引量:10
- 2012年
- 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仲裁管理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仲裁的本质是法律专业服务,这样的本质决定了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这是正确定位仲裁机构的前提。正确定位的路径在于首先明确其是否法人,然后确定其是何种类型的法人。
- 涂卫王晓川
- 关键词:仲裁机构法律定位非营利性法人
- 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被引量:7
- 2007年
- 目前.中国的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改革和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拟就此略陈己见。
- 陳光中陳學權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机关
- 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及其计算初论被引量:6
- 2009年
-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该条对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据此,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构成《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②其中,最为重要责任承担形式的即是损害赔偿责任。应从反垄断法上的损害与损害赔偿、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衡量尺度和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构成中国反垄断法适用过程之中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框架。
- 黄勇
- 关键词:标杆法
- 中国涉外仲裁的现状与改革
- 中国涉外仲裁已经走过了50年风雨之路,这50年是中国涉外仲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向现代化和国际化迈进的50年。文章探讨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历史与现状、中国涉外仲裁的特色、我国涉外仲裁的改革等等内容。
- 沈四宝
- 关键词:涉外仲裁涉外纠纷
- 文献传递
- 欧盟法的一体化之维:基础、协调及秩序运作被引量:3
- 2014年
- 欧盟法一体化的实现,有赖于产生它的基础性条约、与成员国权能的协调以及所处法系法律秩序的运作实践。通过对欧盟法一体化的条约基础、权能配置以及法律秩序运行等不同维度的考察及分析,可以看出欧盟法在实现一体化过程中具备的求"同"存"异"的协调、沟通之能,同时亦为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 谷川
- 关键词:欧盟法里斯本条约
- 美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周期性研究
- 2011年
- 本文在对大量历史资料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对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四次显著周期进行研究,并希望籍此为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借鉴。
- 王轩王实
-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贷款机构资产证券化
- 关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被引量:3
- 2008年
- 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现实要求。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使债务人免除事实上根本无法彻底清偿的债务,开始新的生活。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启动对个人破产制度及其立法的研究,尽早出台这一法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条件,信用环境与个人财产统计不能成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障碍。我国在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时一定要考虑我国现实及历史的特殊性。
- 高芳
-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免责制度法律移植
- 隐私权的人性基础
- 2012年
- 如果缺乏隐私权的保障,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合而为一。
- 马特
- 关键词:隐私权人性基础公共生活个人隐私公共政治私生活
- 大众媒体、公共事件和立法供给研究——以2003-2013年公共事件为例被引量:13
- 2016年
- 通过系统收集2003年至2013年的公共事件发现媒体报道引起立法议程回应性变动的机制通常有两种:媒体主动设置某一议题,建构公众的认知,聚合和引领民意,立法议程加以回应;媒体作为沟通商谈渠道,借助对某一突发事件深入、持续性报道,挖掘和整合已有观点,推动舆论聚合形成"共识"。引起立法议程回应性变动的公共事件常发生于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领域、事件关涉各方在价值判断、治理目标和治理方案等方面能够在较短时间达成"合意"。与此相对,回应性的立法以行政法、环境法以及刑法领域居首;行政立法主体回应频率最高;回应性立法以创制方式为主。这一现象带来三点启示。第一,应当重视媒体信息和公众舆论给立法决策过程带来的新约束,在立法议程设置环节构建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渠道。第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全面的视角看待立法质量提升这一目标,对行政立法质量应施以足够重视。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逐步增强自身的立法能力以有效回应民意。
- 张欣
- 关键词:公共事件大众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