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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作品数:39 被引量:105H指数:6
相关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3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34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1篇医药卫生
  • 1篇社会学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4篇刑法
  • 9篇犯罪
  • 7篇司法
  • 6篇未成年
  • 5篇未成年人
  • 4篇规制
  • 4篇非法
  • 3篇刑法规制
  • 3篇融资
  • 3篇社会治理
  • 3篇民间融资
  • 3篇个人信息
  • 3篇非法经营
  • 3篇非法经营罪
  • 2篇当事
  • 2篇当事人
  • 2篇刑法保护
  • 2篇责任主义
  • 2篇诈骗
  • 2篇诈骗罪

机构

  • 38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日本中央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

  • 10篇姚万勤
  • 6篇袁林
  • 6篇陈小彪
  • 2篇佘杰新
  • 1篇贾健
  • 1篇徐伟
  • 1篇李晓磊

传媒

  • 6篇刑法论丛
  • 3篇经济法论坛
  • 2篇犯罪研究
  • 2篇四川警察学院...
  • 2篇海峡法学
  • 2篇法治论坛
  • 2篇中国青年社会...
  • 1篇青年探索
  • 1篇兰州学刊
  • 1篇内蒙古社会科...
  • 1篇浙江社会科学
  • 1篇江海学刊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北京社会科学
  • 1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中国性科学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江苏警官学院...
  • 1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金陵法律评论

年份

  • 3篇2023
  • 6篇2022
  • 5篇2021
  • 4篇2020
  • 5篇2019
  • 3篇2018
  • 4篇2017
  • 3篇2016
  • 3篇2015
  • 2篇2014
3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刑法治理的公众参与:过程叙事、理论重塑与路径实现
2018年
在当代社会中,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理应具有治理社会的重要功能。虽然刑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承载着'打击犯罪'的使命,但这不意味着刑法就是狰狞的面目。而事实上,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现状逐渐折射出刑法治理的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立法中社会公众很难有实质性参与,即便在司法中有所参与,参与的权限和范围也极为有限。深究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源,与以代议制民主理论为基础而建构的立法与司法参与模式休戚相关,而代议制民主本身具有的理论缺陷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刑法难以实现科学化地治理。而目前,标识一种致力于改善民主质量的协商制民主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崇,因此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基础之上建构刑法治理的具体方案无疑具有可取性。具体而言,在立法中应当贯彻商谈理性,从广泛性、平等性以及充分性等方面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参与其中;在司法过程中,基于共识理论的要求,也应当较大程度地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其中。
姚万勤
关键词:公众参与代议民主协商民主陪审
用刑法规制高利贷行为的合理性质疑被引量:10
2016年
由于高利贷行为在历史进程中扮演着诸多的负面角色,因而在刑法理论学界主张通过司法入罪抑或立法入罪对其进行规制的观点逐渐成为有力的理论主张。在司法入罪路径中,高利贷行为难以切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且与其他相关罪名相比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嫌疑。在立法入罪路径中,高利贷行为并不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高利贷行为与衍生的其他犯罪之间欠缺必要的、直接的关联性;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通过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可以有效地救济被害人受损的利益,设立新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在具体规制路径中,除了贯彻"刑法谦抑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可以尝试建立高利贷行为登记制度,将高利贷行为引向规范的、健康的发展方向。
姚万勤
关键词: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登记制度高利转贷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诉时效困境及其破解
2023年
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自己的,既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与拐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亲情关系的破坏,是对亲属合法权益的侵害,被收买者的亲属亦是被害人;行为人实施收买行为后,又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的,前罪追诉期限应该从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终了后开始重新计算;在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延续期内,收买行为的追诉时效当然不结束;基于社会稳定、子女抚养、个人意愿等因素,在“打拐”过程中应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变化。
陈小彪刘柏宏
关键词:追诉期限
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出路
2021年
民间融资行为面临着入罪化、危机地域化、合法性控辩焦点化以及互联网融资风险集中化四个危机,民间融资由于其合法性地位模糊,行刑规范中关于非法融资的规范衔接缺位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张适用等因素,面临着违法性认定的依据模糊和违法性认定程序紊乱的难题。违法性判断二元标准避免了打击不周延的问题,解决了行刑违法性判断的孤立性问题,维护了行刑领域法秩序的统一。二元认定标准中的形式标准主要集中在融资主体违法,融资项目的设计、宣传和销售违法,批准主体违法。在进行形式标准判断的前提下,实质标准应当首先限缩其内涵,把握法益侵害的实质,运用“质量”差异理论界定实质标准。
陈小彪陈晓旸
关键词:民间融资合法性违法性
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具体面相与趋势前瞻被引量:4
2015年
市场经济的多元创新性趋势并未减弱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打击力度,且在维护刑法对经济保驾护航作用时往往矫枉过正,忽视了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的制度本性,带来的负面效应便是进一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刑法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害,在规制民间融资时应保持应有的克制,尤其在犯罪圈的划定上不宜无限扩张。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在立法途径中贯彻法益侵害原则,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利用社会危害性理论明确刑事罚与行政法的界限"等诸多措施,改变刑法过于干预民间融资的局面。
姚万勤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犯罪化从属性谦抑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法益厘定及其司法展开——以个人信息数量认定为视角被引量:6
2022年
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技术难题,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规模大、流动次数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重复性和无效性等问题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作为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程度的因素之一,使得抽象法益得以具象体现。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并不必然等于公民数量,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将公民个人信息流动安全确定为其法益,而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规模则力证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于公共法益。
陈小彪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法益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司法适用实证分析——以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为例的商榷被引量:2
2019年
非法经营罪自1997年设立以来,由于其不确定性、模糊性,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权泛化"的现象。故而对于如何合理解释和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文章通过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司法适用的行为类型研究,从立法权司法权方面、解释方法方面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司法适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史丰丽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刑法解释司法适用
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价值基础与体系重构被引量:3
2019年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银行借贷等正规融资而言的一种非正规融资方式,由于我国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麦克米伦缺口”问题日益严重,催生了民间融资的发达。而与此同时,我国民间金融制度供给极度缺乏,导致民营企业日益高涨的融资需求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信贷资金需要的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时难以化解。在现行金融改革背景下,金融改革与刑法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我国刑法也未能发挥保障法的制度本性,反而使民间资本受到进一步遏制,由此导致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呈现出较大的弊端。
袁林姚万勤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法规制麦克米伦缺口正规金融机构银行借贷
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2021年
“非法占有目的”既是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的主观目的,又作为区分“套路贷”活动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因素,在套路贷诈骗案件中成为控辩双方集中争论的焦点。经过对刑法规范的体系考察可以发现,套路贷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难以适用单向推论的认定方式、无法套用特殊诈骗犯罪认定情形以及“套路贷”概念与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内涵不一致的难题。为此,应立足“非法占有目的”要素的界限机能,关照借贷活动的意思自治和民事创新特性,依据借款关系发生的事前义务承担,事中的违约认定,以及事后的债务虚增进行综合推论,并积极发挥反证之作用,从而做到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陈小彪黄培钦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司法认定
论被害人教义学视域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被引量:1
2020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与司法呈现明显的行为人中心主义,理论研究也未充分关注被害人,导致难以有效治理个人信息犯罪。被害人教义学的思想原点是以被害人为视角提倡自由意志,其蕴含的最后手段原则、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以及被害人自我负责较为契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理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确定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调整为"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双重法益,并适当扩充被害人教义学的适用范围。结合被害人自我负责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类型化为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进一步构建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当事人同意制度,具体化被害人自我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值得保护性的判断要素,在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上将被害人作为主体考虑并影响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
陈小彪李瑞华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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