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法学院现代法制研究所
- 作品数:41 被引量:169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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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历史地理更多>>
-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思考被引量:29
- 2008年
- 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是落实环境民主,重点是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需要环境理念的改变,从管理走向治理,实现环境善治;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还需要改革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由行政主导变为立法主导。
- 张建伟
-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环境民主环境理念
- 民事调解到刑事和解——现代司法文明的象征被引量:1
- 2007年
- 借用民事领域解纷的调解法来和平解决刑事领域里的轻微案件,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问题,虽然刑事和解的渠道并未畅通,却存在广泛的发展空间。刑事领域这一花絮的绽放,必然推进司法文明的建设。
- 许红霞
- 关键词: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司法文明
- 蔡守秋教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学家
- 2006年
- 蔡守秋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他勇于开拓,率先提出了许多前瞻性的观点和创新性的理论,引领了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学科发展。他最早关注环境道德,率先研究环境权,提出了原创性理论———调整论,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理念。他亲历环保实践,治学务实求真。
- 张建伟
- 关键词:环境道德环境权调整论
- 《违法行为矫治法》之性质解读被引量:3
- 2007年
- 《违法行为矫治法》脱胎于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因其法律依据不足,审批程序混乱而备受诘难,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动教养制度是当前立法趋势。在出台该法之前,必须对其准确定性。其不是行政刑法,违法行为矫治也不属于行政处罚,应当将违法行为矫治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以凸显其可诉性、非惩罚性以及保安性之特质。这样定性对该法内容及执行方式都有重要影响。
- 张亚平
- 关键词:劳动教养违法行为矫治法行政强制措施
- 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被引量:5
- 2009年
- 纳税担保法律性质的争议源于对纳税担保行政性和民事性多元价值的不同认识。按照法的价值位阶将纳税担保定性为民事性,有利于保障税收债权的安全和我国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实施。实践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纳税担保纠纷出现的僵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所致,而是误解纳税担保性质,把民事纠纷当作行政案件处理的结果。适用民事法律、按民事诉讼解决纳税担保纠纷是纳税担保法律适用的应然选择。
- 袁绍义
- 关键词:纳税担保法律性质法律适用
- 论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的健全——加强社会公众问责被引量:16
- 2008年
- 政府环境责任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而承担的环境义务,其实现的保障就是健全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这其中加强社会公众的问责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众问责具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其理论依据是"人民主权"。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最佳方式是诉讼,从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现实需要来看,强化和完善环境行政审判是其要旨所在。
- 张建伟
-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被引量:1
- 2009年
- 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对于该政策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主要在于秩序、自由、效益等。与其它刑事政策相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秩序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但在追求秩序的同时,这一政策更加注重对自由与效益的诉求。
- 张亚平
- 关键词:宽严相济秩序
- “刑期于无刑”思想与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构建被引量:2
- 2007年
- “刑期于无刑”的思想源于三代,后来被历朝历代奉为最重要的刑事策略,成为始终指导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最基本刑事政策。对“无刑”的追求,法家主张“以刑去刑”,而儒家则主张“以德去刑”。“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终导致重刑主义,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却具有轻刑的趋势。历史证明,“以刑去刑”的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后被“以德去刑”的政策所取代。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有重蹈“以刑去刑”政策覆辙的危险。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吸取和借鉴“刑期于无刑”刑事政策化进程中的教训和经验。
- 蔡军
- 关键词:刑事政策以刑去刑
-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 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是落实环境民主,重点是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需要环境理念的改变,从管理走向治理,实现环境善治;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还需要改革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
- 张建伟
-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环境民主环境理念
- 文献传递
- 论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被引量:4
- 2007年
- 我国有关法律对解决涉外民事管辖权冲突最为有效的措施——协议管辖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却存在限制过多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对协议管辖的不当限制,最大限度地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同时,我国立法还应增补一些其他的能够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措施,诸如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以协调国家之间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纷争。
- 周黎明
-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