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QZD062)
- 作品数:34 被引量:183H指数:9
- 相关作者:江国华叶正国周海源包美霞蔡武进更多>>
- 相关机构: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海关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拨偏与复位: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之关系探究被引量:5
- 2014年
- 究其本质而言,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之关系属于政治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由于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存在所追求合法性内容的不同,其关系存在紧张乃至抵牾的可能。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由于党对合法性资源的追求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在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方面出现了"泛政治化"、"去政治化"两种不良趋向。在法治框架下,构建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之良性关系,需要同时进行政治法治化、司法技术化,使得司法在党的领导下复归其本源特性。
- 吴展
- 关键词:泛政治化去政治化政治法治化
- 司法理性的职业性与社会性——以裁判效果为视角被引量:9
- 2015年
-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 江国华周海源
- 关键词:司法理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 司法行为模式论——以行为理论为视角被引量:2
- 2012年
- 行为模式的差异性决定行为据以发生的权力在属性上的差别,而行为模式的差异性则往往由行为对象所决定。正是司法行为对象的差异性决定了司法行为体系中存在着目的行为、戏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以及交往行为等不同模式及其相互之间的差异性,而这种行为模式的差异性又决定了作为司法权构成要件的司法解释权、司法审判权、司法监督权与司法调解权等四项子权力在行为模式上的差异性。
- 周叶中
- 关键词:司法解释司法审判司法监督司法调解
- 《司法基本法》与中国司法改革被引量:6
- 2014年
- 自1982年以来,以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为标志,我国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三次改革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也存在改革的"依据不足"的困境,改革的推进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为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以选择"法律"而非"制度"为突破口,从法律规范的层面推进司法改革,统合现有的司法法资源,制定统一的《司法基本法》;在此基础上,以统一的《司法基本法》为依据,推动司法改革的整体深化。制定后的统一《司法基本法》,在内容上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中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的基本规则予以具体化,在位阶上属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地位,因而能够全面回应司法改革对法治资源的需求,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行进。
- 江国华周海源
- 关键词:司法改革基本法律司法规律
- 刑事司法关系规范的宪法重释被引量:2
- 2014年
- 刑事司法关系是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是我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应回归宪法文本对其进行重构。但《宪法》第135条只是刑事司法关系的规范性陈述,并不是刑事司法关系规范。刑事司法关系规范可以分为主体规范、条件规范和目的规范,具有融贯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等特征。刑事司法关系规范的确定应将《宪法》第135条置于宪法文本的发展脉络,对其在整体宪法规范秩序之中所处的体系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所处的社会语境进行全面分析,并与其他具体法律规定的关系进行融贯性解释。随着宪法的修改和社会的发展,刑事司法关系的规范内涵也有所改变,逐渐趋向法治框架下的审判中心、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这应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所遵循。
- 叶正国
- 法院如何沟通文化——基于法院与文化的结构关系被引量:1
- 2014年
- 法院与文化的结构紧张是当下司法领域的显著现象,也是个案纷争背后深层的结构问题。脱域性与嵌入性构成法院与文化结构关系的两种理想类型,而当下两者的结构关系却呈现混乱复杂的局面,这是造成结构紧张的原因所在。所以,实现法院与文化的良好沟通,就需要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使法院运作得以最大程度地承载文化的价值,从而逐渐形塑一种因应中国社会的法院与文化的稳定结构关系。
- 高冠宇
- 走向能动的司法——审判权本质再审视被引量:19
- 2012年
- 司法谦抑论与能动论是对审判权不同层面属性的描述,在本体论上,审判权必须是谦抑的,而在方法论上,审判权应当被能动地行使。司法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决定了审判权的被动性与谦抑性,但法官之主体性和司法情景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审判权能动行使的必然性。在其现实意义上,恪守审判权谦抑之原则,乃中国司法改革不容突破的底线;而完善审判权能动行使之原则与方法,则成为改善司法实效风险最小的路径。
- 江国华
- 关键词:审判权本体论谦抑性能动性
- 法庭上的宪法——从美国“医改法案”涉宪争议说开去被引量:3
- 2013年
- 美国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法庭上的宪法",是因为其持久生命维系于联邦法院基于个案所作出的活泛解释。以遭到28个州起诉的"医改法案"为例,其合宪抑或违宪之决定性因素,正在于主审法官对于"国会商事立法权"所涉条款之宪法解释。基于其所惯持之司法哲学的不同,法官在个案裁决过程中,很可能选择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例,"休斯法院"经历了由"不主动干涉主义"到"洛克纳主义"再到"司法克制主义"的转变,其之后的"斯通法院"适用"双重基准"原则,"伦奎斯特法院"则采行"原旨主义"解释哲学或方法。现任"罗伯茨法院"尽管被冠以能动之名,由于组成该法院之大法官们所固有的司法哲学并非"铁板一块",由此决定了"罗伯茨法院"对"国会商事立法权"所涉条款解释的多元路径,而最终罗伯茨大法官在选择以推翻"商事立法权"为法案之合宪性庇护的同时,肯定了国会有权以征税权制定公民强制条款,不能不说是出于司法谦抑精神的考量。
- 江国华李鹰
- 关键词:宪法解释司法哲学
- 宪法文本中检察院双重定位的规范分析
- 2014年
- "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宪法概念,内涵的界定应符合宪法文本的内在规范逻辑。以宪法文本中对"机关"的规范分析为出发点,通过融贯性解释,得出"检察机关"是从事检察业务和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只是作为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组织的一种区别技术或符号代码,而"法律监督机关"则是对检察院组织性质的宪法定位。
- 叶正国
-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
- 论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及其强度——以合法性否定判决为侧重被引量:6
- 2013年
- 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超越既判力范围的影响力,它内在地包括反射性确定力、反射性拘束力和构成要件效力等。就其法理而言,行政判决在本质上即司法之于行政的合法性判断,其反射效力即源自于这种"合法性判断"本身。在其现实意义上,正是其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延展了行政判决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了司法审查之于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程之价值。挖掘并正视这种价值,或对近期《行政诉讼法》修改有所裨益。
- 江国华张倩
- 关键词: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