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XW051)
- 作品数:6 被引量:40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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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困境与规则探讨被引量:28
- 2015年
- 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使得隐私保护"应当"强化的社会期待与司法在实践上"能够"强化保护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互联网传输与运营模式使个人信息管理存在风险,用户对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行动意识比较缺乏。大数据具有构建"合成型隐私"的功能,"合成型隐私"导致"使不可辨识"隐私保护传统策略面临无效考验。大数据的融合价值实现可能形成对隐私主体"被遗忘权"的侵犯。对隐私作类型化划分,区别设定其保护规则。"自然型隐私"的法律保护强调注重位序性与制约性的系列原则:以人格尊严与伦理价值作为要件的隐私庇讳原则;以主体不同身份角色与所处境遇确立隐私外延差异原则。"合成型隐私"保护规则应以"维护伦理人的基本尊严"即"人的羞耻感与内心安宁渴求本能"作为标准确立隐私保护必要性。
- 陈堂发
- 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理念应做必要调适——与《社交网络环境下大学生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商榷
- 2014年
- 我国确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基于宽泛隐私内涵的隐私权严格保护的法律精神与司法理念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的新媒体环境及政治环境、人文环境,隐私保护理念应做必要调适。隐私本质在于"私"的合理隐匿,网络用户公开的个人资料系个人自愿放弃,不影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归为严格意义上的隐私。不法人员非法恶意使用个人资料可能导致相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属于另一范畴的法律关系。用户因缺乏对微博隐私功能充分了解可能导致隐私泄露,是否可表述为"隐私保护能力"问题,需要商榷。无论从司法层面还是法理层面理解,隐私保护"能力"都有其特指情形。
- 陈堂发
- 关键词:网络环境隐私权人格尊严
- 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对隐私保护倾向从宽原则——从“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报道的伦理争议说起被引量:5
- 2015年
- 某些报纸对"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报道之所以引发伦理问题的争议,关键在于各自对网络环境的隐私及保护持有不同认识与主张。大学生作为新媒体使用主要群体,对于技术运用涉及的隐私问题有着较高的参与度。在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的看法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凡是私事都归为隐私范畴,对隐私作泛化理解是大学生占主导地位的认识。大学生对新媒体技术及运用的知识有相对多的了解,对新媒体涉及的隐私问题认知比较敏感。但与认知敏感性形成明显落差的是,在隐私保护实际行动方面,大多数被访大学生使用新媒体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对隐私保护的行动意识不够自觉。性别差异影响对隐私的认知态度,包括隐私戒备意识及隐私保护观念。女性大学生偏向"结果导向型"隐私观念,男性则倾向于"目的导向型"隐私认知态度。
- 陈堂发
- 关键词:新媒体隐私司法理念
- 媒体与当事人“共谋”中的私性话题
- 2013年
- 用“共谋”笼统地定义电视私性话题节目的本质问题,这一学术批评思维值得推敲。由当事人自愿公开的私性话题,一定程度上虽有媒体共谋的操纵因素,但与严格意义的“隐私”无关,以“隐私情感公开”有悖常理作为价值批判立足点需要商榷。情感当事人与媒体“共谋”现象只存在于一种情形:相对于第三方而言,隐私事项被共同隐私主体的一方强行公开,而媒体公开又以签订形式合法的责任约定策略为手段。“共谋”中的媒体权力并非无所约束,鉴于合同约定人格权的无效性,施加侵权责任对于当事人或媒体机构都具有可操作性。
- 张德琴
- 关键词:媒体权力共同隐私
- 新媒体涉私内容传播与隐私权理念审视被引量:9
- 2014年
- 大众传媒对私领域侵蚀的风险伴随传媒技术的时代进展而加剧。新媒体技术逻辑强化了传播内容的涉私性,导致隐私侵权的可救济性弱化。均衡鼓励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与隐私人格利益保护之间关系,隐私权保护规则应确立如下原则,即以人格尊严与伦理价值作为要件庇讳隐私,以主体不同身份角色与所处境遇确立隐私外延差异,以社会对涉私的违德行为可容忍度为依据判别隐私正当性。
- 陈堂发
- 关键词:新媒体
- 论私性话题电视节目的隐私法律问题
- 2012年
- 目前,情感与家庭纠纷话题已为各级电视台所关注。本文主要从私性话题在电视节目中需谨慎处理、如何理性把握"私"与"隐私"界线以及"共谋"中的媒体权力可以有所约束这三个方面对电视情感话题节目的隐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 张德琴
- 关键词: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