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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49)

作品数:12 被引量:113H指数:7
相关作者:刘加良胡晓霞张自合更多>>
相关机构: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司法
  • 7篇司法确认
  • 6篇调解
  • 6篇司法确认程序
  • 4篇人民调解
  • 3篇解释论
  • 2篇调解协议
  • 2篇人民调解协议
  • 2篇实效
  • 2篇诉讼
  • 2篇委托调解
  • 2篇民事
  • 2篇检察
  • 2篇管辖
  • 2篇非讼程序
  • 1篇调解制度
  • 1篇督促起诉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调解
  • 1篇一体化

机构

  • 9篇山东大学
  • 2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

  • 9篇刘加良
  • 2篇胡晓霞
  • 1篇张自合

传媒

  • 3篇政治与法律
  • 2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社会科学研究
  • 1篇政法论丛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东方法学

年份

  • 3篇2018
  • 2篇2016
  • 3篇2014
  • 4篇2013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效化被引量:26
2013年
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促进基层治理的制度功能发挥全赖于其制度实效的获取状况。人民调解制度法律渊源位阶上位化的漫长历程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而暂告一段落,但其内容细则化的工作必须尽快展开。人民调解员遴选条件的"就低不就高"可促使人民调解制度获得可观的实际效果。为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常规业务培训应该在适度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注意克服流于形式的弊病。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列入一般性财政补助的范围并辅之以可有效防止资金滥用的良好机制,方可实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国家责任的长效化。为避免人民调解司法化的倾向,司法确认程序应该作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民事纠纷过程中非常态性的程序,力争不予适用或减少适用。
刘加良
关键词:人民调解
司法确认程序何以生成的制度史分析被引量:13
2016年
实现国家依法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向健全并发挥出实效。源于顶层的目标设定与强力推动能否产生理想的效果,终究离不开基层改革者的细节谋划和尽力作为。效仿先行者并善用其经验是基层改革者的最优选择。从路径、策略、技术和关键四个维度就"定西做法"展开的制度史剖析,可为基层改革者提供更多的启迪与鉴戒。司法确认程序由地方经验快速上升为全国性立法,先自上而下、后自下而上的混合模式与试点先行是其生成路径,实质合法性的具备使其获顶层设计者的持续性认可。多方合力与及锋而试的生成策略使得法院在推进司法确认程序中的扩权举动为既有的权力结构所接受,所涉主体的配合自愿性不降反升。主动宣传和引导舆论之技术的完美运用在夯实司法确认程序正当性根基的同时,也为其继续推进聚吸到更多的外来资源。受政绩驱动的个体精英扬长补短的努力作为是司法确认程序生成的关键因素。
刘加良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
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其矫正被引量:26
2018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发挥,与其运行存在误区息息相关。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违法扩大的误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不遵守依法解释的原则以及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过于顺从、依赖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密不可分。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结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体现法官心证和裁判的过程较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因此被列入不上网公开的范围之内,并不妥当。此类司法确认案件被误当成小微案件,导致其考核权重的整体科学性低下。为理性矫正实践中的误区,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应恪守法律限定主义,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全面详尽地上网公开,司法确认案件之考核权重的确定应采用省域标准。
刘加良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客体范围
观察与省思:关于委托调解之山东样本的调研报告被引量:1
2014年
以驻村民生工作室为载体的栖霞解法、以诉调对接网络为平台的高密经验、以驻法院调解室为典型的市南现象和以村级人民调解资源为基点的五莲模式是委托调解在山东省内的典型代表。实地调研表明,当前委托调解在基本认知、制度建设、规则设计和实施运行层面均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坚持和加强省委政法委对委托调解工作的领导、聚集合力设计省域统一性规则和文书样式、正视人民调解资源的分布不均并予以区别性借力以及实行对委托调解工作经费的省级统筹并确保专款专用,才可实质性的获取委托调解的制度实效。
刘加良
关键词:委托调解
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诠释被引量:9
2018年
人民调解能否妥当地化解民间纠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善治水平的高低。人民调解的历史业绩使其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资源。基于彻底性、一次性解决原纠纷的理念,《人民调解法》剥夺了当事人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起诉权,作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间接执行力的关键机制,司法确认程序成为人民调解复兴的希望所在。经由司法确认程序来降低民事纠纷成案率的正当性来源于纠纷分流的正当性,而纠纷分流的正当性来源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越接近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确认程序对民事纠纷成案率的降低越能取得大规模效应。行政调解的制度化长期高度依赖规章,既有规章唯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马首是瞻,关于针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之效力与司法确认的规则设计未能体现出独立品格;将来相关规则的构建,没有必要和可能另起炉灶。司法确认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的主要载体,法院在该程序中须在支持和监督两端之间找到平衡点,偏向任何一端的举动都会削弱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制度优势。
刘加良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疑难问题研究——以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为视角被引量:11
2013年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胡晓霞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诉调对接检察监督
委托调解的制度要素被引量:7
2014年
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刘加良
关键词:委托调解
解释论视野中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被引量:3
2016年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能否全然参照适用争讼案件的管辖法理,需要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加以厘清。扩大解释相关条文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方可使司法确认案件级别管辖规范存在的漏洞得到修补。司法确认案件的标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故其不适用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随着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之自主选择权的扩大,司法确认案件地域管辖之确定标准的当事人本位色彩越发明显,案件管辖的集中化变得更加可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之法律文书名称的变化对确定裁定的执行管辖影响很大。对确认裁定之执行状况的理性评估,离不开对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种情形的清晰区分。
刘加良
关键词:管辖
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被引量:11
2018年
有关司法确认程序之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的研究当前依然十分薄弱,这致使司法确认程序的知名度难以规模性、快捷性地转化为美誉度。与赋强公证程序、督促程序相比,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无偿利用的成本优势和面向基层的便利优势,能够对纠纷主体产生强大且持久的吸引力。从法理层面精准地界定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可为有关规则的设计与修正提供理念指引和理性约束。从司法确认案件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但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基本特征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看,非讼程序说比简易程序说、独立程序说更具有说服力。将司法确认程序定性为非讼程序的理论前提是把民事审判程序二分为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对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因应,将使在线司法确认程序尽显身手。欲发挥对解决纠纷的规模性作用,司法确认程序不能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之外唱独角戏,也不能期待在其中担任唯一主角;融入纠纷解决的一体化格局,将使司法确认程序大放异彩。
刘加良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非讼程序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新变革——以法解释论为视角被引量:3
2014年
管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不仅增设了公司诉讼管辖,拓展了协议管辖,而且还增加了应诉管辖,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这些管辖的新制度对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解释论的视角,管辖制度还有许多有待明确、完善之处:明确公司诉讼管辖的适用范围和专属管辖属性;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地"的规则,考虑不平等约定的救济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协调应诉管辖中当事人异议义务与法院职权查明职责矛盾,识别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解决应诉管辖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明确管辖权"下放"转移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在新法通过后,需要借助解释论予以完善,通过理论解释演绎规则,通过典型案例归纳规则,待时机成熟时推动法律修改,这是未来包括管辖制度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完善的新路径。
胡晓霞
关键词: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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