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110)
- 作品数:7 被引量:16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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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法律解释的申诉方利益取向被引量:2
- 2013年
-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经常面临如何解释WTO规则的棘手难题。从表面上看,无论是WTO争端解决规则还是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司法解释都强调应该秉持中立态度。但事实上,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法官"在解释WTO法时并非完全中立,而是存在大量司法造法行为,在解释法律时常采用法律实用主义的方法,扩大WTO协定的涵盖范围,深化国际贸易自由,使诉讼结果有利于申诉方。一方面,有效解释原则为主、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为辅的解释格局主导模糊性WTO规则的解释;另一方面,对被诉方据以辩解的国内法解释的效力进行严格限制。这些现象的发生可以用法律不完备理论、囚徒困境理论、国际贸易自行车理论和法官最高效用理论等进行解释。
- 陈儒丹
- 关键词:WTO
- 解开“囚徒困境”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博弈论方法和中国问题视角被引量:1
- 2014年
- 本文以博弈论中最基本的"囚徒困境"模型为理论出发点来描绘各国在经贸交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图景,试图说明为什么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可以起到解决"囚徒困境",增进国际社会各个成员以及整体福利状况的作用。有鉴于此,具体到中国的对外经贸法律关系处理这一问题,应该意识到一个国家所扮演的多重利益角色,进而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更加积极的方式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去。
- 陈儒丹
- 关键词:博弈论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识别冲突问题被引量:1
- 2012年
- 司法实践的迅猛发展已经使识别冲突问题延伸至WTO法领域。如何解决识别冲突直接决定争议措施是否受WTO协议调整,进而影响到诉讼结果。有关WTO识别冲突的司法实践表明WTO争端解决机构一概以WTO法为识别依据,国内法的识别结论仅具有证据效力。该种方法正逐步成为超越于WTO法文本和各成员国国内法体系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统一的概念和规则体系。
- 陈儒丹
-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贸易自由化
- 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的互惠制改革被引量:1
- 2018年
-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我国互惠制的成文立法稍显原则,加之相关司法解释亦过度严格,无形中对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形成了阻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逐渐放弃了全面的事实互惠制,开始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依据国别区分形成了东盟国家法院判决实施"推定互惠制"、其他"一带一路"国家法院判决实施"法律互惠制"、非"一带一路"国家法院判决实施"事实互惠制"等三级适用体系,在宽松化的同时也加剧了法院适用的查明负担,亦无法回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最高标准化需求。我国国际角色转变后,依据智猪博弈论从时间视角审视和依据交易成本理论从空间视角审视都存在制度改革需求,要求全方位、高标准地提高判决的流通性。对我国互惠制的制度创新空间进行厘定,以外国法院涉中国判决的司法实践为参照,可知取消互惠制是最高的立法标准,在当前立法尚未取消互惠制的情况下,无条件的先行给惠制是最高的司法解释标准。我国判断给予互惠具体种类的标准应由中国执行法院所在地开放度区分标准取代该外国法院判决国籍区分标准,由此降低法官的查明负担。在自由贸易港内,不应再区分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别,而是可先通过司法解释推行无条件的先行给惠制,待时机成熟时,由立法机关修改立法,取消互惠制。
- 陈儒丹
-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
- WTO裁决执行与国家利益实现的潜在背离研究被引量:3
- 2017年
- 美国主导创设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美国提起WTO申诉的频率以及申诉的胜诉率都极高,其自助执行能力在世界范围内也最强,但是近年来美国却频频与各国进行谈判并试图通过签订大区域贸易协定来架空WTO争端解决机制,甚至直接退出这个机制。从WTO裁决的角度来看,这似乎意味着WTO原告胜诉裁决的执行效果和国家利益的完全实现之间并不完全重合。一方面,部分原告胜诉裁决执行不完全仍然可以间接的实现国家利益;另一方面,部分原告胜诉裁决完全执行却不能完全的实现国家利益。这种背离现象虽然客观上起到了调节WTO申诉率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大环境的演变,这一现象却成为如美国这样具有强大自助执行能力的大国意欲改造甚至抛弃WTO体系的重要原因。鉴于此,中国需要在进一步提高WTO申诉率的基础上,分类评估胜诉裁决执行的效果,同时在厘清美国政治结构失衡对执行难度的影响后,跟进甚至超越美国对国际经贸纠纷解决程序的设计与引导。
- 陈儒丹
- 关键词:WTO裁决执行背离
- 国家公共秩序还是国际公共秩序——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公共秩序的定位被引量:3
- 2012年
- 各国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矛盾使《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公共秩序例外制度成为重要的"缓冲地带"。具有贸易限制效应的争议措施意欲保护的公共秩序的范围认定就成为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WTO司法实践认定为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而有学者认为是贸易限制措施实施国一国的公共秩序。进一步的研究发现WTO文本规定、相关欧盟司法实践、演进式解释历史等WTO法律解释因素和立法交易成本、国际贸易自行车理论、法官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等经济政治因素共同决定国际公共秩序观点更具法理依据,也更合理。但是,国际公共秩序观点的确存在过度压缩成员自治权空间的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软化。
- 陈儒丹
- 关键词:服务贸易公共秩序
- TPP中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的效力研究被引量:6
- 2016年
- 国际条约中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是拼接和整合国际法的重要规则,TPP第28.4条即是此类条款。TPP是依据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成立的自由贸易区,但是开放深度和广度都显著超越WTO。TPP与WTO成员身份双重,调整领域交叠,致使TPP与WTO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无法回避。为解决该问题,TPP第28.4条设立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但是,WTO争端解决实践从未肯定过自由贸易区协定中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既有的国际法管辖权冲突协调原则无法解决由此引起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行使司法礼让放弃管辖权、由争议各方通过谈判解决、或设特种案件分庭进行共同裁判等三种方案是且只是权宜之策。从根本上分析,多边条约修改的难度、实践的持续发展、以及单个条约中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不可分割性等因素要求后法优先原则在适用于TPP中的实体条款的同时也应当适用于TPP中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WTO争端解决机构应该承认并尊重TPP中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和其所承载的缔约方程序利益。
- 陈儒丹
- 关键词:TPPWTO管辖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