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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XJJC840002)

作品数:6 被引量:19H指数:3
相关作者:涂伟丁红艳王娅男李放滔张敏更多>>
相关机构: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2篇社会学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争议处理制度
  • 1篇中立
  • 1篇中立原则
  • 1篇少数民族
  • 1篇社会融入
  • 1篇农民
  • 1篇农民工
  • 1篇自治原则
  • 1篇民工
  • 1篇民族
  • 1篇劳动法
  • 1篇劳动关系
  • 1篇劳动力
  • 1篇劳动力市场
  • 1篇劳动争议
  • 1篇集体合同
  • 1篇集体化
  • 1篇集体劳动争议
  • 1篇集体协商

机构

  • 5篇新疆师范大学
  • 3篇新疆农业大学
  • 3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新疆财经大学
  • 1篇中央财经大学

作者

  • 5篇涂伟
  • 2篇丁红艳
  • 1篇李放滔
  • 1篇蔡玉洁
  • 1篇王娅男
  • 1篇陈建
  • 1篇张敏

传媒

  • 3篇中国人力资源...
  • 1篇青年探索
  • 1篇数学的实践与...
  • 1篇西北人口

年份

  • 3篇2015
  • 1篇2014
  • 2篇2013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基于因子分析的少数民族农民工城市适应性水平综合评价模型被引量:2
2015年
利用2013年新疆乌鲁木齐市的问卷调查数据,使用因子分析模型及方法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模型结果表明,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包括经济适应、社会接纳、文化认同和心理归属4个方面,少数民族农民工城市适应的总体水平偏低,介于不太适应和一般之间,其中经济适应和社会接纳方面的适应水平相对较高,而文化认同和心理归属方面的适应水平相对较低.
丁红艳陈建张敏
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制及其存在问题被引量:5
2013年
目前,我国的集体劳动争议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地区分布上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本文认为,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无论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是地方层面的法规和规章都对集体劳动争议的界定和处理程序没有太多的突破。这导致我国劳动法律存在对不同类型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路径模糊,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忽视劳资自治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方面对这两个弊端进行必要的完善。
涂伟
新疆的劳动力市场和少数民族劳动者被引量:3
2014年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分割性,这种"分割性"具体表现在城乡之间的分割、城市内部之间的分割、农村内部之间的分割。本文以新疆劳动力市场为例,考察了劳动力市场的地区分割,特别是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及其产生的主要问题。新疆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民族成分构成较高,劳动者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产业就业,人力资本投资普遍不足的特点。从劳动力市场指标来看,新疆的失业率水平虽然总体比较平稳,但是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失业率较高。他们的工资水平较低,流动意愿也不高,这进一步阻碍了其提高收入和改善经济地位的可能性。政府在制定宏观劳动政策时必须注意这些特点,改善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
涂伟丁红艳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
试析新生代少数民族农民工的社会融入——以乌鲁木齐市为例被引量:5
2015年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日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力,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生代少数民族农民工作为研究对象,以他们在城市融入中的社会层面作为研究视角,分析与研究新生代少数民族农民工如何克服社会交往"内卷化"、可动用社会资源匮乏、社会歧视严重这些社会融入方面的壁垒,从而让他们在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的同时,也能更好、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并真正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
李放滔王娅男涂伟
关键词:少数民族农民工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被引量:3
2013年
产业行动是集体谈判过程中由雇员或雇主一方以施加压力为目的的单方面引起正常工作安排暂时停止的活动。目前我国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产业行动的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对中国和德国在产业行动合法性方面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我国在判断产业行动合法性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具体形式方面都存在不足,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经验,不断完善产业行动立法,构建有效的集体劳动法律体系。
涂伟
关键词:合法性
论中国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基于德国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框架被引量:1
2015年
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如何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定较为概括,主要设计了两条路径进行处理,即双方协商和政府协调。这一处理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未有效的构建争议处理中当事人自主约定和国家强制干预的关系,未规定政府协调和仲裁、诉讼的关系,未明确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争议行为的关系。德国在处理集体谈判争议时强调集体合同自治原则、国家中立原则、最后手段原则,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涂伟蔡玉洁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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