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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CFX039)

作品数:19 被引量:104H指数:6
相关作者:肖爱李峻唐江河李长友向明更多>>
相关机构:吉首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9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8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6篇法律
  • 4篇环境法
  • 3篇社会
  • 3篇司法
  • 3篇侵权
  • 3篇区域环境
  • 3篇污染
  • 3篇法治
  • 2篇行政
  • 2篇行政区
  • 2篇社会本位
  • 2篇社会化
  • 2篇生态补偿
  • 2篇司法最终原则
  • 2篇流域生态
  • 2篇流域生态补偿
  • 2篇民族
  • 2篇跨行政区
  • 2篇环境侵权
  • 2篇本位

机构

  • 13篇吉首大学
  • 3篇武汉大学
  • 2篇南京邮电大学
  • 2篇中南财经政法...
  • 2篇湖南省高级人...
  • 1篇华侨大学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玉林师范学院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 1篇长沙环境保护...

作者

  • 10篇肖爱
  • 2篇陈真亮
  • 2篇唐江河
  • 2篇李峻
  • 1篇李晓定
  • 1篇彭本利
  • 1篇陈勇
  • 1篇李长友
  • 1篇刘超
  • 1篇阮丽娟
  • 1篇向明
  • 1篇曾炜
  • 1篇郑牧民
  • 1篇唐忠辉
  • 1篇李昌杰
  • 1篇李小明
  • 1篇习明

传媒

  • 5篇吉首大学学报...
  • 2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水利经济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环境保护
  • 1篇求索
  • 1篇湖南师范大学...
  • 1篇资源开发与市...
  • 1篇生态经济
  • 1篇广西政法管理...
  • 1篇孝感学院学报
  • 1篇玉林师范学院...
  • 1篇时代法学
  • 1篇清华法治论衡

年份

  • 4篇2014
  • 5篇2013
  • 4篇2012
  • 4篇2011
  • 3篇2010
1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民族自治区域发展权的宪法保护被引量:4
2012年
当下中国,少数民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区域性的"相对贫困",社会权对公民个体的一般保障救助对于缓解因少数民族区域性"相对贫困"导致的社会离散危机功效有限。在宪法上确立以缩小民族区域差距为内核的少数民族区域性的发展权,可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权从防御功能向组织功能转型,使各少数民族围绕宪法展开规范的商谈合作政治活动,并使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通过宪法认同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观念走向实证,最终实现各民族宪法爱国。
李晓定
关键词:宪法保护中华民族认同
清代水事纠纷解决途径及其启示
2011年
作为封建农业大国,清代水事纠纷发生频繁,解决这些纠纷的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相配合,其中诉讼解纷途径注重实地勘验获取第一手材料,并且注重国家法令与地方风土人情和水事习惯规则相变通和协调;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调解注重利用乡绅、"水老"等民间力量。尤其是诉讼和调解都注重发挥熟人社会的自我监督和教育功能,并促进水事习惯规则生成和传承,值得研究扬弃。
肖爱
关键词:清代水事纠纷
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兼评贾爱玲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法当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以强化其公共性、公益性与社会化的品格,而环境法律的社会化机制恰好可以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为环境法治和环境善治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就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而言,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亟须革新并...
陈真亮连燕华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本位环境善治
文献传递
“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地方环境立法转型——以湖南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被引量:12
2012年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肖爱唐江河
关键词:低碳时代两型社会建设地方环境立法
论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被引量:3
2013年
我国已跨人改善民生的新时代,但在环保法律大量出台的同时,环境状况却迅速恶化。实际上,环境法不应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还应当是生活中的法,而环境法研究也应注重行动中的环境法,最终所要达致的是一种深嵌在社会、文化、经济、政治中的活的环境法。在环境法的社会化方面,目前学者关注较多的只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问题。①鉴于学界对"环境法的社会化"和"社会化的环境法"这一命题的关注严重不足,笔者不揣浅陋,谈谈对环境法和社会化之间关系的一些认识与体会。
陈真亮
关键词:法律社会化自然资源法社会化问题社会本位
论环境法人性化的标准体系与多重面相
2010年
环境法的人性化是法律人性化的进一步逻辑延伸,也是其自身革命性的需要,并与环境法所秉持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相暗合。环境法的人性化要求协调好环境法的新伦理观与其法律属性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施行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的人性化标准体系呈现出多重性,它要求环境法理论展开和制度构建必须充分契合人性,同时并重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兼顾人性中的善恶本性,关照人的共性与个性。
刘超
关键词:环境法人性化多重性
论法律运行的司法最终原则——以“行政依赖”的克服为中心被引量:7
2011年
我国当前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依赖,有害于法治。应该将司法最终原则树立为法治的基本指导原则,将其贯彻到法律运行各环节,以司法裁判作为化解冲突和矛盾的终极手段。该原则的贯彻需要保障有效的审判独立,化解当前司法地方化困境,并且将可司法性作为立法质量的基本标准,便于社会权力通过司法对公权力守法进行监督。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应该强化司法程序化、透明化,可以在人大制度框架内构建我国的法官弹劾制度,落实司法最终原则,确保法院和法官守法。
向明肖爱
关键词:法律运行法治
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问题的探讨被引量:1
2014年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界定包含"超标"和"扰民"双要件,但是一方面,这一判定将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大量环境噪声排除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与社会观念和环境法基本原理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断要件,未能体现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和污染者责任原则。本文重新界定了"环境噪声污染",将"双要件"改为"二选一"的形式,以排除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差异性。同时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要件的判断途径,应建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鉴定机制,理顺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产品噪声标准等各类噪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规范各类噪声标准的名称与适用范围,确立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噪声污染法律判定中的基础性地位。
陈勇肖爱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标准
协同法治: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依归被引量:27
2014年
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面临广泛的不良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缺乏区域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相关利益主体缺位、缺乏区域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等根本性困境。因而,区域环境治理内在地要求实行"协同法治"。区域环境"协同法治"的基本法理包括其核心内涵和基本要素两方面。其核心内涵包括以区域民生为本、区域权力的有序规束以及区域利益的动态均衡三方面;其基本要素包括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实质要素包括:法律至上,法、理、情相得益彰;整体政府和责任政府;公民主体,区域社会共治。形式要素包括:协同性立法;区域内协同执法;权威的区域司法和多元区域解纷机制。
肖爱李峻
关键词:行政边界环境治理
水污染共同侵权司法救济的特殊规则探讨被引量:1
2014年
针对水污染共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必须设计不同于一般侵权的司法规则。结合救济受害人、方便法院裁判、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等因素的考虑,运用法律解释、价值分析等方法,分析认为,水污染共同侵权诉讼应当在被告选择、法院管辖、诉讼模式等方面实行特殊规则。研究结论表明,在选择管辖时,受害人选择损害结果所在地法院诉讼最为有利,在级别管辖上也可依法争取更高一级法院管辖;在诉讼模式上,侵权责任之诉和责任分担之诉理应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一次性解决;受害人对加害人和赔偿权利应当享有最终选择权和自由处分权;受害人人数众多的,原则上应当合并立案审理;应建立健全专家证人制度,为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唐忠辉
关键词:水污染共同侵权司法救济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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