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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36106319)

作品数:6 被引量:137H指数:6
相关作者:高圣平秦鑫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建筑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建筑科学

主题

  • 4篇物权
  • 3篇权法
  • 3篇权利
  • 3篇权利归属
  • 3篇物权法
  • 3篇《物权法》
  • 2篇有权
  • 2篇使用权
  • 2篇所有权
  • 2篇区分所有权
  • 2篇建筑物区分
  • 2篇建筑物区分所...
  • 2篇建筑物区分所...
  • 2篇《物权法》第...
  • 2篇车位
  • 1篇登记
  • 1篇形式审查
  • 1篇业主
  • 1篇业主委员会
  • 1篇业主自治

机构

  • 6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6篇高圣平
  • 1篇秦鑫

传媒

  • 2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法学家
  • 1篇法学论坛
  • 1篇烟台大学学报...

年份

  • 3篇2009
  • 3篇2008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被引量:45
2008年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高圣平
关键词:车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专有权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被引量:55
2008年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高圣平
关键词:《物权法》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
论业主自治的边界被引量:10
2009年
高圣平
关键词:业主自治《公约》《章程》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经营事项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制度研究被引量:16
2009年
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对于质权人保全其质权至为重要。出质登记申请应坚持单方申请主义,但须设计相应救济手段以弥补登记错误。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登记资料应负高于形式审查但低于实质审查的责任。出质登记宜采声明性登记,但登记期限不应作为登记内容。
高圣平秦鑫
关键词:物权公示应收账款质权出质登记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2
2008年
屋顶平台不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单独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屋顶平台也不属于顶层业主区分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屋顶平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其上可以为个别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专用使用权。专用使用权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设定,开发商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定专用使用权。
高圣平
关键词:屋顶平台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被引量:9
2009年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高圣平
关键词:绿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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