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FX029)
- 作品数:15 被引量:137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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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益征收的两个问题
- 2008年
-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并非为绝对排斥的关系,商业投资有时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公共利益的实现并非仅有征收一途,城市规划并不必然导致征收行为的发起。对于因城市规划而使住户获得高额补偿的问题,国家可采取税收手段予以规制。
- 张玉东程晓娜
- 关键词: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征收
- 论征收扩张请求权被引量:1
- 2011年
- 征收扩张请求权是公益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旨在实现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保障。征收扩张请求权分为全部征收请求权和完全征收请求权两个类型。当征收标的因征收而剩余的部分已不敷从来之使用时,被征收人可行使全部征收请求权;当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或者部分使用时间被剥夺或限制时,被征收人可行使完全征收请求权。我国未来的统一征收立法应对被征收人的征收扩张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做出规定。
- 王洪平房绍坤
- 论公益征收补偿的标准被引量:6
- 2010年
- 财产价值的确定是确立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和基础。财产价值包括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两个方面。正是基于不同的财产价值确定基础,形成了市场价值补偿、重置成本补偿、加成补偿、收益价值补偿等不同的补偿标准。基于完全补偿原则的要求,征收补偿的标准不应是某一个单一的补偿标准,而应是一个补偿标准的体系,视补偿情形而作个案选择。
- 王洪平房绍坤
- 关键词:征收补偿
- 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被引量:11
- 2010年
- 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是相通的两个概念和制度,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基于该原则,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传统的征收补偿是"对物主义"的,只赔偿因征收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征收补偿法理的现代发展趋势表明,征收补偿应是"对人主义"的,应将生活权补偿、违章建筑补偿等有条件地纳入到征收补偿的范围。
- 房绍坤王洪平
- 关键词:民事损害赔偿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被引量:11
- 2012年
- 我国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增长",已然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和实践问题,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问题。在类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债权性流转、物权性流转和投融资性流转。针对这三类不同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规则。
- 房绍坤王洪平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费
- 分立抑或再合一:“征收”与“征用”之概念关系辩正被引量:12
- 2009年
- 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征用"概念一分为二,拆分为"征收"与"征用"。此后,在我国现行法上,"征收"与"征用"就成为两个平行的法律概念,两种并行的法律制度。但无论从制度构造还是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法上的"征用"概念都不能成为"征收"之外的一个独立概念和制度。"征用"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征收,即"部分征收",因此"征用"只是从属于"征收"的一个下位概念和制度而已。
- 房绍坤王洪平
- 关键词:征收征用
- 对公益征收基本问题的思考被引量:1
- 2007年
- 公益征收可定义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强制性取得国家以外主体财产的主权性法律行为。公益征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且必须因公共利益而发动。因此,这一行为具有主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对抗一切国家以外主体的财产权。
- 张玉东程晓娜
- 关键词:公益征收征收权私权
- 论公益征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被引量:1
- 2010年
- 公益征收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对于征收立法中恰当配置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学说中将征收关系定性为单一私法关系或单一公法关系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从公法与私法交融的视角来界定公益征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比较全面和准确的。
- 王洪平房绍坤
- 论管制性征收的构成标准——以美国法之研究为中心被引量:19
- 2011年
- 管制性征收是因国家对私人财产权采取过度的限制性法令措施而造成的征收,属公益征收的一种类型。管制性征收主要是一个美国判例法上的概念。在美国的判例与学说上,国家的限制性法令措施是否构成管制性征收,其判断之标准关键在于与国家警察权的区分上。总结美国的判例学说,财产权剥夺论、多因素平衡论、实质侵占论、妨害控制论、全部经济价值剥夺论、目的/手段正当论、政府角色定位论七种标准,是用于证成管制性征收之构成的典型标准。
- 王洪平房绍坤
- 关键词:财产权
- 从财产权保障视角论我国的宪法财产权条款被引量:23
- 2011年
- 宪法财产权条款是一国宪法确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地位的规范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是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但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采不完善的"保障+剥夺"二层结构,因而应予修正,改采完善的"保障+限制+剥夺"三层结构。一国宪法财产权条款所保障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一切具财产价值的私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都在其内,具财产价值的期待性权利乃至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以有条件地包括其内。宪法财产权条款为一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提供双重保障机制,即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在此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 房绍坤王洪平
- 关键词: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