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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A820012)

作品数:7 被引量:25H指数:4
相关作者:胡军辉张瑞鑫侯仰坤更多>>
相关机构:湘潭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第三人撤销之...
  • 2篇商标
  • 2篇判决
  • 2篇民事
  • 2篇既判力
  • 2篇撤销之诉
  • 1篇第三人权益
  • 1篇一事不再理
  • 1篇一事不再理原...
  • 1篇植物新品种
  • 1篇人权
  • 1篇商标纠纷
  • 1篇商标权
  • 1篇商标权利
  • 1篇审级
  • 1篇审级利益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公信
  • 1篇司法公信力
  • 1篇诉讼

机构

  • 6篇湘潭大学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作者

  • 6篇胡军辉
  • 1篇侯仰坤
  • 1篇张瑞鑫

传媒

  • 3篇知识产权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法学家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湘潭大学学报...

年份

  • 4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商标权利复合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探析被引量:1
2014年
现行法下的商标权利救济程序具有复合性。商标权利的救济程序包括无效确认救济、行政调解救济、行政裁决救济以及司法救济等。各救济程序在启动的主体和方式等方面具有多元性。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援引复合救济程序会带来诸多负面问题,因而需要结合救济程序目的、程序特点以及诉讼原理等因素来综合决定并列救济程序的相互排除适用问题。
胡军辉
关键词:商标权利
论民事既判力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被引量:4
2013年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胡军辉
关键词:民事判决司法公信力
商标纠纷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探析
2015年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其效力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一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商标法律、规定对这一原则作了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形成了一些稳定的看法,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此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功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胡军辉蒋貌
关键词:商标纠纷一事不再理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的新思考被引量:5
2015年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有四种不同的类型,我国立法规定的是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在性质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属于事前救济程序又属于事后救济程序。在审级利益的保护上,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等,需要对相关救济程序进行特殊的设置以达到适度平衡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和功能定位具有复合性,但应当突出其纠错功能、事后救济功能和实体救济功能。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置并不够完善,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胡军辉张瑞鑫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级利益
论植物新品种名称的特征和法律作用被引量:3
2015年
植物新品种名称是构成植物新品种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近年来侵犯品种权的重要环节。由于立法中缺失基于品种名称设立的专门性权利,使得现实中针对品种名称实施的侵权行为非常普遍和猖獗。当前,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农业生产科研等相关部门,对于植物新品种名称与品种名称的关系,以及品种名称自身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还存在模糊认识,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厘清并进一步加以有效地利用。
侯仰坤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法律作用
论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被引量:6
2014年
与普通民事判决相比,离婚判决的特殊性在于:判决内容具有复合性、裁判价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会性。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有多种下位效力,其中,再诉禁止效力、遮断效力和预决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结合离婚判决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要为受离婚判决效力影响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胡军辉
关键词:离婚判决既判力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的协调被引量:6
2015年
我国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此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为第三人分阶段地规定了救济措施。在诉讼阶段有第三人提起独立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种救济程序;在裁判生效后到执行程序启动前这一阶段,第三人可以援引的救济程序主要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监督救济等;在执行阶段,立法规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救济和执行检察监督等。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与各种救济程序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周边程序时需要坚持防止第三人权益过度救济原则、第三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原则、事前救济优先于事后救济程序启动原则和内部救济优于外部救济原则。
胡军辉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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