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A770052)
- 作品数:5 被引量:49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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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二年律令》年代及性质的几个问题被引量:9
- 2012年
- 汉初存在由朝廷正式颁布的统一律令,而且承继秦律,亦有供各级官府抄写、校雠的律令范本或"正本"。《二年律令》的内容集中作于高祖五年、十一年至惠帝初年以及吕后时期。汉初还可以通过"上请",随时以"制曰"的形式下达新的法令,并分类归入不同律章。汉初律令的实存状态是按章分类和编排,签牌藏于御史府。《二年律令》文本的性质是抄录不同时期行用律令的汇编,所抄范本或底本并未经过统一修订。
- 王彦辉
- 关键词:《二年律令》汉代律令
- 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被引量:16
- 2012年
- 《汉书.景帝纪》所见"訾算"指的或许不是财产税,而是任官的资格限制。西汉时期的计赀与户等划分主要是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家赀是选任官吏的前提、迁豪的依据、摊派临时性徭役的标准以及国家推行救荒措施的政策线。计赀内容主要包括田宅、奴婢、马牛羊和其他财物。西汉存在临时性的财产税,包括武帝时针对商贾子钱等颁行的"算缗令"和对一般吏民推行的"以訾征赋",以及成帝时期的税民赀。财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正常税目以外的动产和不动产,总的趋势是课税范围不断扩大,王莽时期的"訾三十取一"是一种极端做法。东汉以后财产税的征收逐渐常态化,在"平赀"的基础上定额征税,但"平赀"的内容及税额不详。
- 王彦辉
- 关键词:户等
- 出土秦汉户籍简的类别及登记内容的演变被引量:12
- 2013年
- 里耶户籍简的著录沿袭的是秦献公创制户籍制度以来的旧制,登记内容并不包括年龄、财产之类的内容。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以后,男子以及家口的年龄始书于户籍以外的"年籍",即张家山汉简《户律》的"年细籍"。汉初的"户籍"可分为广义的户籍(包括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和狭义的户籍(宅园户籍)两大类。其中,"宅园户籍"登录的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人口、奴婢以及房屋、家畜等,但不包括田地,属于家口与财产的合籍。秦及汉初国家在乡里设置平行的两套管理机构乡部和田部,这是造成户籍类别繁复的原因之一。汉武帝以后,乡里职事从简,田部省置,宅园户籍与年细籍合并,户籍开始作为一个整词应用,即狭义上的户籍。
- 王彦辉
- 关键词:户籍
- 秦汉时期的乡里控制与邑、聚变迁被引量:9
- 2013年
- "邑"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一般指人为规划的居所或行政管理下的定居单位;"聚"、"聚落"就其实存性而言应与人类定居同步,就其概念而言是战国以后的新名称,具有自然形成的聚居地的含义;"里聚"、"聚邑"、"××聚"则是国家行政管理下的称谓。其中"里聚"指的是开放式的村落,"聚邑"则属于具体的行政村,"××聚"则是名都大邑周围的卫星城或县属的乡镇。由"聚"而发展为"里聚"、"聚邑"、"××聚",是由"聚"、"邑"演变为乡镇的大体路径。秦汉时期,百姓的居住地始终都是"邑居"与"散居"并存,秦及西汉初年以"邑居"为主,西汉中期以后"散居"逐渐成为主流。"聚"是生生不息的,国家不断将之整合到乡里体系之中,乡里建制与自然聚落在纵向进程上是分离的,在横向截面上是大致合一的,总体上是合一与分离的并存。中国帝制时代的城乡分离发生较早,最迟到西汉末年乡村人口已经超过城市人口。在动乱年代,国家管理系统瘫痪,家族凝聚力凸显,兵匪势力抬头,从而形成各种形式的脱离国家管制的共同体,而一旦大一统局面再现,国家就会对这些坞、庄、营、寨进行整合,重新将之纳入基层管理体系之中。
- 王彦辉
- 关键词:聚落
- 从户的相关立法谈秦汉政府对人口的控制被引量:6
- 2013年
- 秦汉时期对人口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户"是合法占有田宅的前提,"邑"是对合法居住空间的限定。在此基础上将户籍编制于乡里体系之中,通过立法限制人户的自由迁徙和流动,规范户的传承和财产转移。由此构建起来的以"户"为统治终端的乡里秩序,作为帝制国家实现人口控制的成功经验一直为后世所奉行。
- 王彦辉薛洪波
- 关键词:秦汉人口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