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06)

作品数:10 被引量:45H指数:5
相关作者:孟鸿志秦祖伟张彧孟星宇王传国更多>>
相关机构:东南大学重庆三峡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 1篇交通运输工程

主题

  • 6篇行政
  • 2篇行政法
  • 2篇行政规划
  • 2篇征收
  • 2篇政法
  • 2篇政府
  • 2篇政府信息
  • 2篇通行
  • 2篇赔偿
  • 2篇交通规划
  • 2篇国家赔偿
  • 1篇担保
  • 1篇担保责任
  • 1篇信息公开
  • 1篇行政法视野
  • 1篇行政决策
  • 1篇行政征收
  • 1篇行政职权
  • 1篇行政职责
  • 1篇行政组织

机构

  • 10篇东南大学
  • 3篇重庆三峡学院

作者

  • 5篇孟鸿志
  • 3篇秦祖伟
  • 2篇孟星宇
  • 2篇张彧
  • 1篇王传国

传媒

  • 3篇法学论坛
  • 2篇法学评论
  • 1篇城市规划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 1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云南民族大学...
  • 1篇人民论坛(中...

年份

  • 1篇2018
  • 2篇2017
  • 1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14
  • 2篇2013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行政规划裁量基准初探被引量:7
2015年
行政规划裁量基准是全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升到国家战略和依法治国层面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包括行政规划在内更为广泛的一种体系化、多元化的制度。行政规划法及其裁量基准具有独特的法律个性,其规范构造通常不是采用"要件-效果"范式,而是采用"目的 -手段"范式,其裁量基准建构也不是采用"情节细化"与"效果格化"的逻辑,而是遵循"目的细化"与"手段细化"的路径。对规划裁量的法律治理可以采用内外监控、"他制与自制"并举的混合规制模式。
孟鸿志
关键词:行政规划裁量基准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视角下的国家赔偿责任及其嬗变被引量:1
2018年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引发了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重大转变,公用事业的履行责任从国家移转到了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成为公用事业服务提供的法律主体,进而应当对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承担私法上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责任从公共服务给付领域完全退出。国家虽不直接参与公共事业,但仍有义务制定规范,并依据规范进行监督管制,以确保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国家责任从"履行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亦是担保责任极为重要的规范内涵,基于公民基本权保障的宪法要求,国家应当担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带来的侵害,公民基本权遭受侵害时可以获得充分救济。相对于特许经营者承担的私法上责任,国家赔偿义务应当呈现补充责任的结构形态,并且属于完全的补充责任。
孟星宇
关键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担保责任
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之界定被引量:8
2014年
财产征收是与财产权社会义务对应的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范围的不同,而在于程度上的差异。对财产权的限制一旦超过了某一限度,即超出社会义务的范围,而进入财产征收的射程之内,这一限度即为财产权的权能。如果管制性法规或公权力事实行为对财产权的权能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即成立扩张的财产征收。扩张征收包括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妨害等类型,但是成立征收的判断基准并不是形式化的,而必须结合财产的性质和一般用途加以实质性的认定。
孟鸿志王传国
关键词:财产权社会义务征收权能
部门行政法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以城市交通规划领域为视角被引量:2
2017年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制度的设定缺陷一直困扰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传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难以对日渐具体化、部门化的信息公开问题做出有效规制。以城市交通规划领域为观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应从概括的、宏观的抽象规定拓展到具体的、微观的和含有特定部门属性的政府信息领域。行政组织法对"事权"的职能划分是判断和确认公开主体的最有效标准。信息公开研究的场域应从单一的信息公开基本法向相关部门行政法扩展,与政府信息相关的部门法也应纳入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予以考量。信息过载以及公示制度的私法逻辑成为降低信息公开效率的主要原因,对不应公开的信息应构建"负面清单"制度予以排除,对政府信息分类义务应以立法形式明示,对公示时效制度也应赋予公法属性。
孟星宇
关键词:城市交通规划政府信息公开
论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构被引量:9
2013年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应该限定于对本地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政务事项。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的影响可从其与重大行政管理的关系体现。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对于构建现代法治政府、实现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可将域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入径。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构需要明定决策主体的权限与范围、规范程序、增强法律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应配套相应的政治体制保障。
秦祖伟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
国家损害赔偿范围狭窄的成因与完善路径
2013年
我国于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实践表明,《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狭窄:坚持抚慰性赔偿标准、间接损失赔偿不充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偏小。建议国家损害赔偿应该实行多元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拓展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秦祖伟
关键词:国家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检讨
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的行政法检视被引量:1
2015年
收费公路私人投资主体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并非依行政授权而取得的规费征收权,而是依行政特许契约而取得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尽管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不能基于公共利益迳行限制私人投资主体合法的收费权;所谓的"纠偏"或"警察权力"亦无法为之提供正当化理由。这一政策调整性规范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度限制,构成了行政征收,只有同时规定补偿条款,这一政府规制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
孟鸿志
关键词:行政征收公益目的
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规定之法律反思被引量:2
2014年
收费公路免费通行之条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不仅应从形式上衡量,还应从实质要求上结合法律授权明确原则综合判断。公路营运公司对公路的收费权源于其与政府签订的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该权非公权力,而为私权利范畴。条例规定对公路经营公司之公路收费权进行限制性征收,将其归入行政征收有所勉强,应构成立法征收之命令征收。对于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双方而言,免费通行规定属不可预见的情况,地方政府负有补偿公路经营公司由此导致之损失的义务。通过延长收费期对公路营运公司进行完全补偿并不符合公正原则之要求。
孟鸿志秦祖伟
关键词:免费通行法律保留原则私权利
论我国行政规划法制的缺陷与完善——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为例被引量:6
2017年
我国行政规划现实法制分散不统一,涉及规划类型众多。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为例,纵向经历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横向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不同规划衔接不畅导致程序层面的规划冲突,公权力控制与私权利保障不足导致实体层面的规划冲突。对此,我国行政规划法制的完善思路包括:一是明确专业性规划的法律地位;二是短期明确行政机关职权、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三是长远建构针对专业性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程序。
张彧
关键词:行政规划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法制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构——以“三张清单”制度为路径被引量:10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划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三条边界,但据此无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职责分工。"三张清单"具有划定行政机关权责边界的基本内涵,"三张清单"的实施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三张清单"的属性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以"三张清单"制度构建为路径,可以重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行政职责""必须为"、"行政职权""可以为"和"权力外""不得为"的三条边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孟鸿志张彧
关键词:行政职权行政职责行政组织法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