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JYC820053)
- 作品数:4 被引量:3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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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规制的知识基础被引量:25
- 2014年
- 在公共规制过程中,规制者占有规制知识的多寡,是公共规制能否实现既定目标的关键。规制知识包括规制事实知识、规制价值知识和规制方法知识,规制者、规制知识、规制行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规制者应当拥有相应的"知识能力",规制行为的发生以规制者占有足够的规制知识为前提。公共规制在实践中遭遇的失败,大都与规制知识的失灵有关。变革规制机构、将规制权尽可能地配置给直接面对规制事实的规制者以保证规制事实知识的准确获取,规制价值知识的制度化存在以及形成中的大众参与和程序保障,根据规制对象的不同,运用行政、司法等不同的规制方法并强化规制绩效评估,是知识视角下重塑公共规制的主要内容。
- 靳文辉
- 关键词:公共规制规制者
- 国家经济干预行为规范化标准的多元构造被引量:3
- 2012年
- 国家经济干预行为的规范化运行,在宏观上和一国整体市场、经济命运息息相关,同时还涵盖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人的利益和关切。在伦理上符合"分配正义"之"善",在政治上能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安全,在法律上具备充分的"适法"性,在经济上符合最优绩效原则,是国家经济干预行为的规范化的评判标准。这种交叉的思维方式和多学科的思考方法,不仅对"国家经济干预行为规范化"的认识会更加丰厚和完整,对保障国家经济干预行为的规范运行也更具现实指导意义。
- 靳文辉
- 税法的社会可接受性论纲被引量:12
- 2015年
- 税法的社会可接受性,是指社会公众对国家的税法制度所规定的征税理由、征税方式、征收范围等内容,基于认可和认同而形成的主观评价,体现的是税法价值、执行方式与大众认识、情理预设的相容程度。一个具备社会可接受性的税法制度意味着纳税人与国家之间互动与合作的形成,税法制度所确立的行为模式被纳税人真正的吸收。从法律的角度观之,税法能否保证税收以"扶持之手"而非"掠夺之手"的面目出现,税法运行过程中在时间序列上是否动态一致,税法承诺是否具有可置信性,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知情权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税法的制定程序是否能为公众的利益表达和共识生成提供机会和途径,税法的语言选择、税法解释能否为公众理解税法提供便利,是决定税法社会可接受性的主要因素。
- 靳文辉
- 关键词:税法纳税主体
-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之考察与重构——兼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 2015年
- 虽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能够解决企业捐赠支出如何扣除的问题,但该准则隶属于会计法系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税收优惠扣除规定在立法价值目标及功能认定上存在差异。况且税收优惠涉及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享有理应在税法中作出规定,而非在部门规章当中。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税收优惠制度规定的模糊性及相关制度缺失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只有完成《企业所得税法》法治的统一,明确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才能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法律依据。此外,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相关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累退效应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应以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为依据补遗相关制度。并以有利于培养企业捐赠的习惯为目的作出规定。
- 杨娟
- 关键词: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税收法定原则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