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A82004-3)
- 作品数:4 被引量:9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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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化析论被引量:1
- 2016年
-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导致实践和理论困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化有利于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物权体系、优化无居民海岛资源配置。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理论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化具备理论基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既具有物权及用益物权共性,又有其独特个性,宜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 唐俐
- 关键词:物权化价值论条件论
- 南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4
- 2015年
- 目前我国南海近岸无居民海岛有序开发进程迟缓,边远无居民海岛补给困难,有序开发利用几乎是空白。主要囿于对无居民海岛资源效用认识不科学;南海无居民海岛基础设施差、资源开发成本高、风险大、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相关无居民海岛的立法位阶较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权利客体和性质不明确等因素。应当从科学认识南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意义及其特殊要求,提高立法位阶、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的整体性及其物权性质和加强政府扶持力度等方面入手,寻求加快南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出路。
- 唐俐
- 关键词:政府扶持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及法律性质辨析
- 2016年
- 现行法律规范中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对其权利客体、法律性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由于无居民海岛存在使用权的权利客体范围不清、法律性质不明、权利内容不确定等因素,一方面导致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则加剧了无居民海岛盲目开发的态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具有整体性,即由岛礁、岛上的植被、水体、岛礁周围海面等构成并予以体现。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仅具有用益物权的共性,而且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个性,因而宜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因此,应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和法律性质,以期为无居民海岛的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 唐俐
- 关键词:客体范围法律性质
- 填海造地的物权分析被引量:4
- 2014年
- 由于我国填海造地制度特别是相关权利制度的缺失,我国填海造地出现了诸多问题,需要溯本清源。在明确填海造地的权利基础、填海造地的类型与性质、填海造地涉及的主要物权权利的基础上,对各种权利之间的转换与承接以及权利转换与承接中的利益分配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 唐俐
- 关键词:填海造地权利基础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