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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8FXB004)

作品数:6 被引量:23H指数:3
相关作者:刘超捷傅贵汤道路宗玲解思思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矿业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1篇矿业工程
  • 1篇医药卫生

主题

  • 3篇职业安全卫生
  • 2篇健康
  • 1篇一体化
  • 1篇职业安全与卫...
  • 1篇职业健康与安...
  • 1篇人权
  • 1篇受训
  • 1篇自我
  • 1篇自我管理
  • 1篇律制
  • 1篇煤矿
  • 1篇劳动者
  • 1篇基本人权
  • 1篇工会
  • 1篇工会监督
  • 1篇法律
  • 1篇法律制度
  • 1篇罢工
  • 1篇罢工权

机构

  • 4篇中国矿业大学
  • 2篇中国矿业大学...

作者

  • 4篇刘超捷
  • 2篇傅贵
  • 1篇张慧敏
  • 1篇张志芳
  • 1篇张萌
  • 1篇解思思
  • 1篇汤道路
  • 1篇宗玲

传媒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生产力研究
  • 1篇煤矿安全
  • 1篇西安石油大学...
  • 1篇湖北经济学院...

年份

  • 1篇2011
  • 3篇2010
  • 2篇2009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澳大利亚OHS自律型法律模式探析被引量:8
2009年
20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实施了罗本斯报告建议的自律型法律模式,OHS立法主要规定宽泛的"一般义务",至于具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履行义务、实现目标,雇主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这一模式有利于克服行政官僚膨胀低效问题,有利于OHS立法简约,调动了雇主在OHS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主动性,强调雇员的合作与参与,在澳大利亚收到良好的效果。尽管近年来这种模式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但是对我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模式的构建,尤其在OHS的立法整合、管理权与监察权配置、政府-雇主-雇员三方机制的建立、地方立法自主权、强制与非强制执法方式等诸多方面均有借鉴意义。
刘超捷汤道路傅贵
论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被引量:1
2010年
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带薪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企业和政府。在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建立,但仍然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法律实施效果不好、权利的现实侵害较为严重等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应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尝试对企业开展行政指导、扶持工会和工人力量,通过执法、守法、维权三方有机合作,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刘超捷郝万奇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
煤矿矿难与基层工会监督缺位研究被引量:3
2009年
近年来矿难频发,工会组织却没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有立法对工会的组建程序、会员身份、干部选任和领导体制、经费来源等方面规定存在不足,致使煤矿企业工会要么没有组建、要么受到企业的控制,难以真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再者,由于立法没有确认工会的罢工权,使工会维权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从而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应该通过修改立法,明确工人自发组织工会的程序,限制企业高管加入工会,推行工会主席竞选机制和罢免机制,改企业工会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为直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废止企业对工会的拨款制度,建立以会员缴纳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工会经济体制。在实行上述保障工会独立的一系列措施的同时,确认工会享有罢工权。
刘超捷傅贵
关键词:工会监督罢工权
论煤矿安全投入法律制度的完善被引量:5
2010年
煤矿安全投入的足额到位对预防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急需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煤矿安全投入的法律制度体系,现存立法较为混乱,内容互相矛盾,先期投入规定笼统,煤矿安全的"软件"投入被忽视,安全投入的监管机制不健全,违法责任的设定较轻。建议对现有立法进行全面清理,构建煤矿安全投入的制度体系,重视煤矿安全的"软件"投入,细化煤矿投产前的先期安全投入规定,借助社会力量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强化安全投入的违法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刘超捷
关键词:煤矿法律制度
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和实现途径被引量:3
2010年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为己任,体面劳动是其未来发展的方向。它是以私权为基础,公权为保障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的人格权,在个别劳动权中居于首位。法律途径是职业安全卫生权实现的基本途径,社会途径和劳资自治途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张慧敏
关键词:健康基本人权
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一体化立法研究被引量:3
2011年
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立法总体上呈分立状态,导致实践中出现人为地增加执法与守法成本、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进一步加重了重安全、轻职业病防治等消极现象。实际上在我国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一体化立法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可以从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培养专业的执法监管人员等角度着手一体化工作。
宗玲张志芳张萌解思思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自我管理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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