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1B013)
- 作品数:5 被引量:50H指数:4
- 相关作者:蔡立东周龙杰王宇飞刘国栋更多>>
- 相关机构: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模式被引量:9
- 2011年
- 《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秩序下,该项模式不存在例外,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以完成一定的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不以登记为必要,可以是"登记以外的其他方式",这构成《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例外规定"的具体体现。登记的效力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以不同方式公示并出现冲突时,登记具有更强的对抗效力。
- 蔡立东王宇飞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 农地权利财产属性的强化被引量:1
- 2014年
- 网络反腐是当代的党务新词。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反腐蕴含着积极的宪法意义。网络反腐彰显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应当通过宪法引领网络反腐的制度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网民及网站的管理引导,实现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方式的有效互动。
- 蔡立东刘国栋
- 关键词:网络反腐宪法权利
- 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被引量:26
- 2012年
- 现行法中的承包地收回制度没有经过法律技术处理,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因此应按照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以终止权及其行使为平台对承包地收回进行权利构造。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的行使而消灭;以终止权的发生事由为参照重整承包地收回的条件,除承包方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外,弃耕抛荒两年以上及承包方根本违反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定义务,也构成承包地收回的法定事由;以规范终止权的行使为依托设定承包地收回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对消灭之法律后果的发生须以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并完成物权公示为条件。
- 蔡立东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构造
- 论法人监事的引入被引量:6
- 2012年
- 在我国法人具有担任监事的抽象权利能力,且相较于自然人,法人具备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现实基础,更适合充任公司监事。引入法人监事制度,应通过规定任职资格的否定性要件,切断其与监督对象的关联关系,同时为法人监事配置必要的、允许其独立行使的监督权,并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法人监事制度实效的发挥。
- 周龙杰
-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实效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独立补偿的实现被引量:9
- 2013年
-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被具体明确为独立的征收对象,其权利主体并非征收关系的当事方,对征地过程既无知情权,更无参与权。改革现行征地制度的切口在于厘清土地征收的法律结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客体地位及其权利主体的征收关系当事方地位,通过征地审批决定的前置听证程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按公平补偿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并将其中的 80% 直接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确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地位。
- 周龙杰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