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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T1002)

作品数:2 被引量:51H指数:2
相关作者:罗培新伍治良更多>>
相关机构: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经济管理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信贷
  • 1篇信贷资产
  • 1篇信托
  • 1篇证券
  • 1篇证券化
  • 1篇证券化试点
  • 1篇司法
  • 1篇司法介入
  • 1篇资产

机构

  • 1篇华东政法学院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1篇伍治良
  • 1篇罗培新

传媒

  • 1篇北京大学学报...
  • 1篇现代法学

年份

  • 2篇2007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之两大误区——兼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被引量:10
2007年
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存在两大误区:实践中要求受托人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对价;理论上主张特定目的信托架构是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受让人和受益证券的发行人。正确的认识和做法应为:根据信托移转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无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对价;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让人兼发行人之主体地位,应区分事实论与价值论加以考量。
伍治良
关键词:证券化
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被引量:41
2007年
新《公司法》在拓宽了任意性规范适用范围的同时,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以期将公司自治增强之后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委诸司法裁判。然而,部分公司法规则属性的模糊不清,以及公司长期合同固有的合意缺陷,使得司法在履行“解读公司法则”和“弥补合同缝隙”职责之时面临诸多困境。司法必须超越法条的字意、而从法条的根本属性来解读公司法规则。应当允许公司参与方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公司法规则。与此同时,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境,还必须避免司法的“合同漏洞补充”异化为变相的行政干预。
罗培新
关键词: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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