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8FX02)
- 作品数:6 被引量:130H指数:5
- 相关作者:肖萍余克弟蓝寿荣刘红梅张宝更多>>
- 相关机构:南昌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 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选择:合作治理与政府环境问责被引量:20
- 2011年
- 农村环境治理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供给。当前在行政管制层面上合作治理理念的逐步兴起以及政府环境责任不断强化的大背景下,农村环境治理应该在转变治理模式、完善政府的环境问责机制等方面寻找新的突破口。
- 余克弟刘红梅
-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利益博弈
- 农村环保机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力军被引量:3
- 2011年
- 机构建设是环保工作的根本保证。时至今日,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村环境现状不容乐观。农村环境问题的存在,原因很多,其中缺乏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影响农村环境能力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农村环保机构不仅能提升基层环保能力,而且能为加快生态村镇建设累积经验,是环保工作的一支生力军。
- 余克弟
-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力军
- 环境保护问责机制研究被引量:20
- 2010年
- 环境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对环境负责。为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我国首个环境问责规定。然而,由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以及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环境问责的有关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环境问责主要是风暴式的,随意性大,势必出现问责结果的不公。环境问责制不是一项单一的制度,它包括问责的依据和条件、问责的主体和对象、问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 肖萍
- 关键词:环境保护问责机制
- 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构建被引量:6
- 2009年
- 我国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领域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仅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且多是针对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宣言式条款,对工业、城市层面重视不足,因而有必要首先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基于现状并参考国外做法,我国宜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以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环境民主原则为指导,重点规定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公众参与,并辅以相应的配套立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福祉的立法目标。
- 肖萍张宝
- 关键词:土壤污染公众参与
-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若干问题释疑被引量:32
- 2013年
- 环境责任保险立法需要遵循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遵循环境污染预防治理和保险承保理赔的一般规律。采用环境责任保险单行立法模式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必要性。我国立法需要规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因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不宜规定以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计,要明确其定位,那就是仅限于通过国家强制对"市场失灵"可能造成很大损害部分的矫正。立法不包括渐进性污染的内容,因为其不符合保险之可保风险原理。应对企业渐进性污染,应该是通过加强执法和地方环境赔偿基金等方式途径来解决。立法要遵循保险一般原则,明确当事人诚信义务和损害赔偿限额标准,防范企业道德风险。
- 蓝寿荣
-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经济立法政府干预可保风险
- 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及立法完善被引量:52
- 2011年
- 农村环境恶化所导致的"癌症村"等极端环境事件,强烈地警醒人们,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对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已成为国家环境整体发展的必然要求。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在宪法层面赋予公民环境权,并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特殊环境领域单行法为支撑的农村环境法律体系,最终使农村环境治理成为有法可依、有实体力量支撑的良性制度体系。
- 肖萍
-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环境权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