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07SFB1001)
- 作品数:8 被引量:2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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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法”的价值之三义:正义、权利、责任——以格老秀斯对jus一词的论述为切入点被引量:2
- 2015年
- 法所追求的价值归纳起来有三个:正义、权利、责任。这三个方面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根源于人的道德性,都是人对法的一种道德感受。正义是从整体上对法的人生根本意义的一种感受,权利是从个体上对法的人生自由意义的一种感受,责任是对法的人的社会性价值的一种强调和对个体过分独立性的一种合理的道德限制,因而它们互相依赖、相辅相成,是法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也可以说是"法"价值的"三位一体"。它们的存在使法的内容丰富多彩,使法的存在具有必然性、正当性、权威性。因此,我们对法的理解上必须兼顾,不可偏一。有必要在引证西方学者的相关论述的基础上,就"法"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做一些探讨。
- 严存生
- 关键词:正义权利
- 法律的人性基础论纲被引量:1
- 2014年
-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权威性准则,它根源于人的本性,正因如此,探索法律的人性基础至为重要,它是法哲学问题的关键。国内学者在此问题上的观点极不统一。笔者认为,道德性就是法律的人性基础。道德是理性人的社会生活之道和应有之德,它被人们认识之后成为一种内心的观念——价值观念,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评价事物的价值。最高的价值观念是正义。道德有着复杂的结构和种类,如作为个人品德的道德,作为制度的道德和作为社会秩序的道德。法律是一种特殊的制度道德,是一个社会在人们的道德共识基础上由公共的权力机构创制出来的行为准则,用以规制人们的行为,建立和维持一种秩序,使之符合人的社会道德本性。
- 严存生
- 关键词:人性道德性
- “人性恶”是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吗?被引量:13
- 2014年
- 近些年来,在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研究中,有一种"性恶论"颇有市场,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值得关注。经初步研究,这种观点立论的论据主要有三,即西方关于人性恶、权力腐败和法律的人性逻辑起点——"自私"的论述。我们逐一查阅和剖析了这三个方面的论述,认为他们对有关的论述的介绍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加上对"恶"、"基础"概念理解上的片面和肤浅,因而说"人性恶",进而得出"恶"是法律的人性基础的不科学结论。从相关的论述和历史的实际看,人的本质属性是道德性,"恶"只是它的一个方面或一种表现,是"善"的阙如,是人性的一种缺陷。显然,"性恶论"歪曲和丑化了人性,因而用它来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故应坚决地抛弃这种理论,并肃清其在社会中的流毒。
- 严存生
- 关键词:法理法治
- 死刑应慎重,但不可废--死刑存废之争的人性思考被引量:1
- 2013年
- 当今世界在死刑存废问题上颇有争议,主张废者处于攻势,而且来势很猛,举出四个主要理由,本文从历史和人性的角度对其进行逐一分析,认为其难以成立或并不科学,所以对之持怀疑态度,死刑的存在有其社会历史条件,只要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存在,就不应废除死刑。认识不到这一点,人为地废除死刑,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决策。因此,笔者主张"死刑"应慎重使用,但不可走人为废除之路,否则会处于尴尬之境。
- 严存生
- 关键词:人性分析死刑存废刑罚
- 自由与主权——当今国际关系两大原则及其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 2011年
- 地球上的人类长期处于丛林状态,经过几千年的痛苦摸索,到近代才发现了处理族群或国家间人际关系的两个原则,即主权和自由。它们分别适用于地球上的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划分的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适宜于人类长期居住。"主权"指国家对其所辖领域排它性的管辖权,意味着某一地区为某一国家私有,"自由"指不适宜于人类长期居住的领域为全人类所共有。这两个原则就像两个航标,引导着我们处理复杂的国际关系,使混乱的国际社会走向有序。
- 严存生
- 关键词:道德法则
- 再论法在事中被引量:5
- 2014年
- 法在事中,法就是事之理。这一命题的确立对正确地认识和使用法意义重大。它为法律工作者树立了两个航标:事和理,从而使我们在法律工作中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正确的工作方法,这就是研究事和求其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和认清真正的法,我们制定出来的法才不会不通情理,甚至有悖于理。而这种无理之法必然是无用之法,是得不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遵守的,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 严存生
- 犯罪是特殊情况下人的道德的严重错失——犯罪原因的人性分析被引量:1
- 2014年
- 人是社会的动物,道德是生活于社会中的理性动物对人生之道和应有之德感悟后产生的观念和行动。作为观念的道德其真谛是正义,内涵是和谐,特点是利他。道德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它是在社会环境中生成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因而人难以事事都保持足够的道德性,会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不道德的事情。犯罪就是人在特殊情况下道德的严重错失,其产生原因既来自主观——缺少相关的道德知识或以错误的道德观念为指导,又来自客观——特殊的社会环境,是主客观两方面原因的耦合。
- 严存生
- 关键词:犯罪原因社会环境人性
- 人性的两个层次与法被引量:6
- 2012年
- 法根源于人性。人性的自然层次与法无关;只有当人具有理性和生活于社会之中后,才产生了对"法"的需要,以协调人们之间的活动,理性也才使人有能力为自己立法,因为法是具有理性的人和谐交往的准则。正因如此,法所表达的主要是人的社会生活之道,这个道就是广义的道德,它的终极就是正义,即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然,这个道与自然之道并不是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而是在对后者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创制出来的,是人的思维着的理性为人所立的法。
- 严存生
- 关键词: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