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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3SJB820022)

作品数:5 被引量:24H指数:2
相关作者:高永明马荣春更多>>
相关机构:扬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刑法
  • 2篇行政
  • 1篇对话型
  • 1篇刑法功能
  • 1篇刑法观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责任
  • 1篇行政规范
  • 1篇行政行为
  • 1篇义学
  • 1篇语义
  • 1篇语义场
  • 1篇语义学
  • 1篇社会
  • 1篇社会共识
  • 1篇社会管理
  • 1篇社会管理模式
  • 1篇切入
  • 1篇危险驾驶
  • 1篇界说

机构

  • 5篇扬州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4篇高永明
  • 1篇马荣春

传媒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 1篇扬州大学学报...
  • 1篇东方法学
  • 1篇海峡法学
  • 1篇江西警察学院...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7
  • 2篇2014
  • 1篇2013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破坏”的刑法界说及其一般性展开——以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拦截车辆修理案切入
2014年
"破坏"作为刑法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犯罪行为方式的词语,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其意义并不是明确的。以对其意义的考察来看,传统语义学要求词与物或现象的现实对应,故无法解决"破坏"可能具有的先验意义。在现代语义学中,隶属度理论本来是为了说明词义模糊性的,但其可以作为分析语义的工具。即,如果可以确定某一词语所属的语义场和此语义场中的周边词汇,则此语义场中核心词语的意义就能够通过周边词汇的塑造而获得。因而语义场理论应该成为确定核心词汇的理性意义或本质特征的基本依据,隶属度应该成为确定语义的具体方式。刑法文本的语义学解释应该是语义场理论下隶属度具体应用的语义解释。
高永明
关键词:语义场
行政行为的出罪机能研究被引量:2
2018年
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有大量的行政行为影响犯罪不成立的规定,此种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出罪机能。行政行为的出罪机能主要体现为行政行为阻却犯罪成立和阻却刑罚发动两种类型。风险刑法时代的现实背景,为行政行为的出罪机能即压制风险刑法的扩张提供了现实可能。刑法谦抑主义精神则使行政行为阻却犯罪成立和刑罚发动提供了理念依据。依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该种行政行为分别具有构成要件该当与阻却违法性与否的体系地位。在行政行为大量弥散的今天,行政行为的出罪机能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行政行为,可以认可明显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出罪机能,但需要建立对瑕疵行政行为的形式审查制度。在行政行为的来源限度上,司法解释不应扩大行政行为的类型。越权主体的刑法司法解释即便内含有行政行为,其出罪机能也不应认可。
高永明
关键词:行政行为
刑事责任的过程性研究——以刑事责任的地位切入
2013年
当前对刑事责任的研究在目前基本呈现惨淡的境况,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面临着转变和突破的命运。在传统刑事责任静态的结果性特征下,其陷入与罪、刑关系之技术性调整的形式主义研究牢笼之中,根本无从体现刑事责任作为基础理论的功能和意义,也无法体现责任的成立过程,使得传统结果性刑事责任的出现无法得以规范的说明,同时静态性结果也无法包含责任的应有内容和责任的应有层次,从而责任的规范评价意义也就无从得到说明。由此静态的结果性责任必须转向动态的过程性上来,这种转变是通过将犯罪构成等同于责任构成的普适性命题完成的,从而责任以消散的方式存在于整个惩罚的过程,过程即是责任的存在。由此消解了传统刑事责任的概念,而只注重体现其成立的过程。通过这种转变,责任实现了作为基础理论地位的功能并获得自身的真正存在。
高永明
刑法中的行政规范:表达、功能及规制被引量:4
2017年
行政规范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不同立法目的决定了重在陈述的肯定表达和重在价值评价的否定表达方式。行政规范在刑法中具有影响犯罪成立的动态功能、征表犯罪特征的静态功能以及执行刑罚的实践功能。行政规范的扩张和易变决定了其刑法功能应有一定的限度:行政解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除刑法明确规定外,违反行政规范的处理不能成为刑罚阻却事由;行政规范的入罪功能和方式应受其形式和制定主体的限制。对刑法中的行政规范,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确立对涉案行政规范的一般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行政规范与刑法的良好衔接;有限度地认可行政解释的参考意义。
高永明
关键词:刑法行政规范刑法功能
共识刑法观:刑法公众认同的基础被引量:18
2014年
对于刑法信仰、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和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共识刑法观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整个法制体系层面上,共识刑法观意味着刑法应与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达成并保持着共识。在刑法实践层面上,共识刑法观有着不同的内涵:在刑法立法环节,共识刑法观意味着刑法规范的实体内容应凝结和体现社会共识,并直接关联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刑法司法环节,共识刑法观意味着刑法解释及定罪量刑应照应社会共识,并直接关联刑事陪审制度问题;在刑罚执行环节,共识刑法观直接关联行刑听证制度,并对行刑人性化给予合理的节制。共识刑法观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实际基础,是"刑法学术观"与"刑法实践观"的完全统一,是对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响应与提升,从而构成了刑法公众认同的基础。
马荣春
关键词: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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