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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093)

作品数:6 被引量:10H指数:2
相关作者:王勇王勇吴磊王勇更多>>
相关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条约
  • 2篇公约
  • 1篇战后
  • 1篇战争
  • 1篇战争原因
  • 1篇政治
  • 1篇政治权利
  • 1篇治权
  • 1篇人权
  • 1篇人权条约
  • 1篇条约适用
  • 1篇权利
  • 1篇主权
  • 1篇专属经济区
  • 1篇宪法
  • 1篇冷战
  • 1篇冷战后
  • 1篇联合国海洋法...
  • 1篇禁飞区
  • 1篇可行性

机构

  • 5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复旦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4篇王勇
  • 1篇王勇
  • 1篇吴磊
  • 1篇王勇

传媒

  • 2篇国际论坛
  • 2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江苏社会科学
  • 1篇现代法学

年份

  • 5篇2013
  • 1篇2012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战争原因的多样性研究——分析层次与解释方法的结合被引量:1
2013年
对战争原因的研究始终是西方国际关系学的主题之一,已有的研究集中于人、国家与国际体系三个分析层次,采用抽象演绎与归纳两种解释方法。每个分析层次都可以采用这两种解释方法,同样每种解释方法都可以应用于这三个分析层次。将三个分析层次与两种解释方法相结合,能够为研究战争原因的多样性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分析框架。
吴磊
关键词:战争原因
论中国对人权条约提具的保留及其执行改进措施被引量:5
2013年
中国迄今已参加26项人权条约并且对其中的16项条约提具了保留,中国对人权条约提具保留的原因、保留的内容和保留的决定机关均有一定的特点。但中国对人权条约提具保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为:中国的保留国内法完全空白;没有说明保留的理由;保留实践比较单一;迄今为止没有全面回顾审查已经作出的保留。国际法院对灭种罪公约的咨询意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实践指南》逐步确立了现代人权条约保留制度,促使中国采取更加谨慎的保留态度和灵活的措施。我国在执行人权条约过程中关于保留的改进措施包括:中国应该积极制定条约保留法律规则,为人权条约的保留提供法律依据;对人权条约作出保留应该尽可能说明理由;重视应对外国对人权条约的保留;全面评估已经提具的关于人权条约的保留,然后把它们分为继续保留类、撤回保留类和需要改进类。
王勇
关键词:人权条约
论条约适用制度载入我国宪法被引量:1
2013年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在国内适用,但是宪法对于此问题却完全是空白。这种状况造成了条约在我国法律渊源地位的不明确,给司法解释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也造成了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条约如何适用问题上出现矛盾的地方。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基础、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已经为条约适用制度载入宪法提供了可行性。从具体措施来说,宪法宜将我国信守条约的态度、条约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地位、条约在我国的位阶、条约的适用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王勇
关键词:条约适用宪法可行性
应当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被引量:3
2012年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王勇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海盗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权
论中国应该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采取的保留形式
2013年
中国已经着手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工作,批准该公约的前提条件是在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解决该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问题,而保留就是一种有效解决此类法律冲突的方式。采取恰当的保留形式对于中国提出保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据此,中国应该对公约采取保留的方式、解释性声明的方式和有条件的解释性声明的方式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中国还应该注意其他相关的保留形式问题,包括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保留,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解释性声明;尽可能说明保留的理由;定期审查保留功用,以便及时撤回保留。
王勇
论冷战后禁飞区的实施困境与出路
2013年
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武力措施,禁飞区是联合国安理会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新方法。通过分析冷战后伊拉克、波黑和利比亚三次禁飞区实践可以发现,禁飞区虽然在《联合国宪章》中有一定的依据,但是却处于实施困境当中。这些困境包括:缺乏安理会授权建立的禁飞区在形式上就不符合国际法;获得安理会授权建立的禁飞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国际法,但是缺乏设立条件、程序、主体、判断标准、监督和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从国际法理论与国际政治角度分析,上述困境的成因有国际法执行机制比较薄弱、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决议比较原则、禁飞区的设立和实施严重受制于西方国家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的原因;上述困境的存在也给国际关系实践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因此,积极完善禁飞区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具体包括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安理会在授权使用武力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禁飞区自身的定位性质;严格限定实施条件和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作为中国来说,也应该从国际法方面积极加强完善禁飞区制度的对策研究。
王勇
关键词:禁飞区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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