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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创新基金(13YS084)

作品数:11 被引量:19H指数:2
相关作者:张磊张磊张磊张磊更多>>
相关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创新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主题

  • 6篇外交保护
  • 4篇条款
  • 4篇联合国
  • 4篇《外交保护条...
  • 4篇保护条款
  • 3篇国籍
  • 3篇国际法
  • 2篇公约
  • 1篇定义辨析
  • 1篇英美法
  • 1篇英美法系
  • 1篇用尽当地救济
  • 1篇争端
  • 1篇争端解决
  • 1篇政治权利
  • 1篇中国金融
  • 1篇中国金融自由...
  • 1篇审视
  • 1篇受益权
  • 1篇求偿

机构

  • 12篇华东政法大学
  • 8篇复旦大学

作者

  • 10篇张磊
  • 6篇张磊
  • 2篇张磊
  • 1篇张磊

传媒

  • 1篇现代经济探讨
  • 1篇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 1篇科学.经济....
  • 1篇太平洋学报
  • 1篇学术探索
  • 1篇邵阳学院学报...
  • 1篇湖北职业技术...
  • 1篇辽宁省社会主...
  • 1篇商洛学院学报

年份

  • 1篇2014
  • 7篇2013
  • 4篇2012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公司国籍认定标准上的改良被引量:2
2012年
公司的国籍认定标准对国家利益而言至关重要。英美法系传统上采取成立地标准,而大陆法系则采取住所地标准。然而,随着世界投资环境的变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在肯定传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两大法系改良的共同趋势是强调公司与国家之间实际联系的存在。大陆法系在住所地标准的基础上,开始尝试更加复杂的手段来考察实际联系的存在,而英美法系在成立地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例外规定来寻求突破。不过,两大法系之间的区别仍然是存在的。
张磊
关键词:国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论外交保护中对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被引量:1
2013年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作为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国际法要求个人在寻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首先将东道国的当地救济用尽。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只适用于国家因为其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受到的"间接损害",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在外交保护的大多数案件中,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往往是混合的,采取分割适用的方法并不可行,而应当采取"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但是"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仍然存在需要辨析之处。
张磊
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外交保护的定义辨析与手段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被引量:2
2013年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国家保护自己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国际社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目前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以该文件作为线索,可以发现,国际法委员会对外交保护的"准定义"尽管已经较为全面,但是还应当融入"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与"用尽当地救济"这两个关键要素。就外交保护的手段而言,一部分西方学者认为应当包括武力行为,这源于外交保护在历史上曾经长期成为西方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都认为,外交保护必须采取和平的方式。
张磊
关键词: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从国际直接投资的演变审视跨国公司国籍的成立地标准被引量:2
2013年
跨国公司在现代国际经济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籍战略是跨国公司追逐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公司的国籍制度。国际法院1970年做出判决的巴塞罗那公司案确立了成立地标准在判断跨国公司国籍方面的权威性。然而,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成立地标准并不是绝对真理,它只能适应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现实环境。在跨国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实际联系因素始终是判断跨国公司国籍的关键。所以,当时代的步伐朝着全球化迅速迈进时,我国应当摒弃单纯依据成立地标准的做法,选择在当今历史条件下能够体现公司与国家实际联系的新标准。
张磊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籍国际法
论无国籍人与难民的外交保护——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所谓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救济办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它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1995年,联合国大会...
张磊
文献传递
论我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民族自决权主体范围的保留问题被引量:1
2013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范围规定为"所有民族"。尽管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但在批准时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保留,因为该公约所谓"所有民族"不应当是绝对的。中国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适当的保留不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权理事会的监督与评议无法影响中国所提保留的有效性。从历史角度考察,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与俄罗斯接受中国所提保留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少数国家提出反对,它们也基本不会反对整个《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与我国的两国之间生效。
张磊
关键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民族自决权
论外交保护之国籍持续原则的存废
2013年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而国籍持续原则是外交保护的实施条件。虽然国籍持续原则得到诸多条约、判决、草案以及著作的认同,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质疑该原则是否属于国际习惯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这种质疑的基础上,学界关于该原则的存废出现了分歧。然而,国籍持续原则存废之争的双方观点和理由实际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妥协的折中方案应运而生,这体现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5条中。
张磊
关键词:国际法外交保护
论公司以外其他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依据
2012年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外交保护的对象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然而《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于法人主要规定了公司的外交保护问题,而对于公司以外的法人类型只是通过《草案》第13条采用比照公司的方式加以规定。这种做法不但是明智的,而且可能也是无奈的。同时,对非政府组织的外交保护和对一人公司的外交保护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应当适用《草案》第13条的规定。
张磊
关键词:外交保护法人
论外交保护中的求偿权与受益权
2013年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对我国意义重大。作为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国际法要求自然人和法人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在此条件下,如果在正式提出求偿之前,自然人逝世或者公司由于损害的原因而不复存在,那么他们的求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移。相比自然人,公司的求偿权转移更复杂,还要涉及公司不复存在后外交保护国的确定、导致外交保护国变化的权利转移等其他问题。与求偿权相关的是受益权的确定与转移问题,两个问题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此外,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问题也具有特殊性。
张磊
关键词:外交保护求偿权受益权
刍议WTO框架下的中国金融自由化被引量:2
2014年
中国入世后,金融行业面临逐步自由化的严峻挑战。从正面意义来看,WTO金融自由化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有利于优化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减少不良资产,同时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引进大量外资。从负面意义来看,WTO金融自由化不仅会使我国金融机构将失去部分金融业务和市场份额,而且国内金融机构将面对部分金融人才流向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将更加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此外,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面临重大挑战,而金融机构又难以立即适应混业经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和监管能力将承受更加严峻的考验。为此,我国应当在该领域内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来讲,我国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实现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稳定的竞争环境,利用GATS和《金融协议》的有利条款扶助民族金融业的发展,强化监管体系,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积极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国内外金融专业人才。
张磊
关键词:WTO金融自由化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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