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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AFX004)

作品数:7 被引量:14H指数:2
相关作者:霍存福冯学伟张靖翊王晓甘国明更多>>
相关机构:沈阳师范大学吉林大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文学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2篇历史地理
  • 1篇文学

主题

  • 3篇唐代
  • 2篇考课
  • 2篇官员
  • 1篇原则性
  • 1篇再审
  • 1篇沈家本
  • 1篇审级
  • 1篇审级利益
  • 1篇枢纽
  • 1篇诉讼
  • 1篇唐代官员
  • 1篇判词
  • 1篇情理
  • 1篇情理观
  • 1篇重审
  • 1篇主观
  • 1篇自为
  • 1篇作家
  • 1篇离异
  • 1篇灵活性

机构

  • 5篇沈阳师范大学
  • 3篇吉林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沈阳市中级人...

作者

  • 6篇霍存福
  • 1篇张靖翊
  • 1篇甘国明
  • 1篇王晓
  • 1篇冯学伟

传媒

  • 3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兰州学刊
  • 1篇吉林大学社会...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现代法学

年份

  • 2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被引量:2
2013年
唐代判词中的实判,是官员们对实际的行政、刑事、民事事务或纠纷所下的判断,是真实判词,与当时流行的拟判之用于练笔不同;唐代吏部选官要考判,文、理优长者入选;而无论拟判、实判,好判词都广为流传;实判所反映的公事与夺,是上至宰相、部司官、地方大员,下到属僚都须做的日常公务;在官府内部,实判所反映的判案程序,一般是经由判官、通判官、长官的自下而上的顺序;流传的实判中,酷判、谐判、谬判较多,反映着唐代官场的实际状态。实判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司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霍存福
关键词:唐代判词
从考词、考事看唐代考课程序与内容被引量:2
2016年
唐《考课令》规定对官员的考课程序,唐代考课时的考词,与反映考课情况的实例,印证着该程序的实践情况。在唐代,官员个人及相关机构尤其是考功司,先后提出过考课制度实施的许多建议和意见。因而,考功司的履职情况与考课整顿问题,考词、考第作为指挥棒对官员行为的导向问题,唐考课制度在宋代的余续问题,都是值得关注且应该探讨的事项。
霍存福
关键词:唐代官员考课
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以《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为对象的分析被引量:3
2012年
《妇女离异律例偶笺》最能反映沈家本有关"情法"关系的原理。法律规定(规范)被他区分为"法"与"情"两部分,"情"包含在广义的"法"(法律规范)中。狭义的"法"是原则性,"情"是灵活性;"情"分为主观之"情"与客观之"情";主观之"情"的表述一般是"愿"与"不愿"(离异),客观之"情"为案件外在情节,一般指案内之"情",有时也指案外之"情";"理"有时被表述出来,有时可由分析而得,大多是妇女"从一而终"之类;沈家本更强调"情"的满足,对一味执法而不顾情的做法和倾向是反对的。
霍存福
关键词:沈家本原则性灵活性
从考词、考事看唐代官员的考课标准被引量:2
2015年
唐《考课令》规定对官员考课的内容及程序;唐律也有惩治考课时考、校不实的专门条款,但那只是制度。唐代考课的考词,野史笔记中较多存留,正史也有记载。同时,反映唐代考课情况的考课实例,简略提到官员的考课等级及事迹梗概,正史、野史都有一定程度的记载。此外,唐代官员个人及相关机构尤其是考功司,先后提出考课制度实施的许多建议和意见。将考词与考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唐代《考课令》及唐律考课条文的实施情况,及官场的实际状态。考词、考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研究当时行政、执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霍存福
关键词:唐代官员考课
以《大明令》为枢纽看中国古代律令制体系被引量:5
2011年
清代有律、有例而无令,清例沿用明令,数量虽然不大,但揭示了明代令制的去向。这一事件的性质,只有从部门法视角看,才能准确地为其定位;对清例转化明令的基本事实的分析,有助于厘清律令制发展的线索;比较晋唐宋令、元条格与明令、清例的沿袭关系,对中国古代法律部门的初始分化、法典分工及编纂等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霍存福张靖翊冯学伟
关键词:明令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正当性及规范化研究——以C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案件为样本被引量:1
2016年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存在滥用的现象,暴露出发回重审在立法设计和制度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在肯定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正当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对于再审案件应当以自为裁判为原则,发回重审为例外,规范因事实问题发回重审;以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为要求,规范因程序违法问题发回重审;以发回重审裁定为中心,确立裁定书的拘束力;以审判公开为目标,强化发回重审裁定的说理性。
王晓甘国明
关键词: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审级利益
作家梁晓声的“法理·情理”观——《中国生存启示录·法理与情理》读后
2015年
梁晓声先生认为,情理是友好、亲密、相亲相爱,以及重集体、轻个人的一种道德选择。与追逐利益的法理相比较,梁先生在民事纠纷中更喜欢情理的解决方案,但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情理与法理有一致的原则。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情理自身就包含着利益的考量。官司多并不意味着情理的缺失,反倒是情理的升华;同时,集体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情理在面对利益的冲击时往往显得非常脆弱。情理是法理的基础,二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同时在场。
霍存福
关键词:情理法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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