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C820075)
- 作品数:5 被引量:2H指数:1
- 相关作者:宁全红更多>>
- 相关机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历史地理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 李斯卒年再辨被引量:2
- 2015年
- 关于李斯卒年,学术界不乏争议。如果注意到秦汉之际将十月作为正月而导致的与后世大不相同的历法特征,不难发现《史记》之《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以及《六国年表》等关于李斯下狱、审判以及被处死的记载原本不存在相互抵牾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可以得知李斯卒于二世三年冬。赵高之所以在李斯定罪量刑之后数月才将其处死,很可能是因为秦朝已经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 宁全红
- 西周以前狱讼模式初探——以虞、芮之讼为中心
- 2014年
- 周代狱讼模式或制度在西周以前的狱讼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故而关于后者的考察对于认识前者具有较大意义。太史公在《史记》中记载的虞、芮之讼是目前进行这种考察的几乎唯一可靠依据。据此,商周之际,华夏地区已产生"邦"这样的政治体。"邦"建立相对完善的机构,并且可对人实施赏罚。然而,人们在发生争端之后可以自由选择裁决者,他们采取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原则作为裁决依据的可能性较大。
- 宁全红
- 西周金文中狱讼模式之探讨
- 2014年
- 西周时期,在位者可以在必要时直接对人施以刑罚,也可以在受理狱讼之后对人实施刑罚处罚。人们因田土类细故而生争端,也有可能通过狱讼之途径解决。就通过狱讼的途径解决纠纷而言,争端各方需寻求共同认可之人作为裁决者,在两造具备、各方陈述其主张和依据之后,裁决者核实相关事实并依据通行的观念、原则、先例或者惯例等对纠纷进行裁决。
- 宁全红
- 关键词:金文调解
- 《论语·颜渊》“听讼”章新解
- 2015年
- 历代学者关于《论语·颜渊》"片言可以折狱者,由也与"以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注疏存在诸多分歧。结合春秋时期的狱讼实践以及孔子在其他场合的论说可知,"片言可以折狱"系孔子采用夸张的修辞手法赞扬子路断狱之能,大意为可以用三言两语裁决狱讼,解决纠纷;"必也使无讼乎"则意谓让人停止争讼,而非彻底消除狱讼之产生。
- 宁全红
- 关键词:《论语》片言无讼
- 先秦“法”义之变迁
- 2013年
- 先秦时期,"法"之义大体上经历四个发展阶段:在"议事以制"时代,"法"尚未与规范和制度发生联系,仅仅有"废弃"之义;春秋时期,各国基本上"以礼治国","法"开始具有统治者制定并流传下去的规则、范式之类的含义,在铸刑书事件发生之后,与刑事制度发生关联;战国初期,李悝著《法经》,"法"从此成为刑事制度的代名词;战国中晚期,秦国在商鞅主持下实行变法,"法"因而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刑赏为主要手段的规范这样的含义,为各国思想家普遍接受。通过对先秦时期的法进行知识社会学的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是我国古代刑事实践由习惯的、具体的行为走向成文化、理性化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法"也逐渐形成其特定的含义。
- 宁全红
- 关键词:《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