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Hjsk2009-8)
- 作品数:1 被引量:1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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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精神权利转让研究——精神权利二分法视域下的理论建构与立法抉择被引量:1
- 2013年
-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作者精神权利无从转让。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作者精神权利之现象不时发生。传统理论与实定规范均无法解释变动不居的现实。作者精神权利转让之于学界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作者精神权利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说服力和解释力以致商榷余地十足。审视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这一观点不难发现,精神权利与作者及其人格并非不可分离,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便独立于作者而存在决定了精神权利与作者及其人格的某种可分性,但精神权利中的各具体权项与作者及其人格的可分离程度有别。以此为标准,可将作者精神权利分为能动性权利和防卫性权利,前者包括发表权和修改权,后者涵盖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动性权利和防卫性权利除与作者及其人格之可分程度存在差异外,二者所具备的财产性强弱亦不大相同。具言之,能动性权利所蕴之财产性要大于防卫性权利所含的财产性。故此,能动性权利具备可转让性而防卫性权利则否。我国著作权立法确认能动性权利之某种转让具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
- 刘远山余秀宝
- 关键词:作者精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