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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C770004)

作品数:6 被引量:2H指数:1
相关作者:陈灿张建辉蔡蕾更多>>
相关机构:河南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历史地理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历史地理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都铎
  • 2篇政治
  • 2篇中世纪
  • 2篇国王
  • 1篇大宪章
  • 1篇仪式
  • 1篇政治传统
  • 1篇政治民主
  • 1篇人身
  • 1篇人身自由
  • 1篇商人
  • 1篇社会
  • 1篇私人
  • 1篇私人财产
  • 1篇司法
  • 1篇司法权
  • 1篇司法治理
  • 1篇庆典仪式
  • 1篇中世纪晚期
  • 1篇宗教

机构

  • 5篇河南师范大学
  • 2篇南京大学

作者

  • 2篇张建辉
  • 2篇陈灿
  • 1篇蔡蕾

传媒

  • 2篇河南师范大学...
  • 1篇江汉论坛
  • 1篇学海
  • 1篇贵州社会科学
  • 1篇商丘师范学院...

年份

  • 1篇2019
  • 1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试论《大宪章》对英国政治民主和商业社会发展的影响
2013年
受原始的军事民主制传统、封君封臣契约关系、基督教神权政治的影响,加上约翰王的横征暴敛,《大宪章》在1215年产生。《大宪章》保护了教俗贵族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规定了公正的法庭审判原则,保护了教皇的权威和教会的自由。它还具体规定了城市特权、商人通商权利、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大宪章》为"王在法下""王在议会"商人和商业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同王权斗争的法律武器,为推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动力。
陈灿
关键词:《大宪章》人身自由私人财产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的中央司法治理
2016年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英格兰立国之后,从颁布成文法典起,即对英格兰进行了有效的中央司法治理。初期的法典从重视宗族关系转向强调邻里关系,进而将国家的防卫职责置于全体自由人之上,并运用多种手段保护地方和平。到盎格鲁—撒克逊晚期,法典中不仅出现重要的"王之和平",而且还有较为具体的"逐出法外"及"王之保护",在具体操作上,从制定法典、传播法典、实施法典到法庭罚金,国王都会介入。与中央层面司法治理相连的"私人司法权",国王在利用的同时加以限制,造成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贵族"私人司法权"的弱小,从而对英格兰的历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张建辉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王权的形成
2017年
盎格鲁—撒克逊人立国初期,国王仍较多地保留了部落时代作为战争领袖的特征,但是国王已有意识地通过提倡领主附庸关系来突出自己的地位。部落时代的全民皆兵,随着领土国家的拓展,特别是面对维京人入侵的挑战,英格兰军队出现轮流服役的征召方式。国王通过征收土地所有者的遗产税来供应军队,并在法律中强调军事服役。基督教传入英格兰后,登基时为国王举行涂油加冕礼,推动英格兰王权的成长,使国王摆脱了部落时代被随意更换的威胁,但同时也对王权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张建辉
关键词:军事基督教
从迎接国王之庆典仪式看中世纪晚期英国城市与王权的关系被引量:1
2014年
国王视察城镇时,城市会精心做好欢迎准备,竭力营造出喜气洋洋的壮观场景,并用独特的艺术形式展现城市在国王政府治下的团结、尊严与特权,盛情接待国王会给城市带来有价值的回报。城市与国王间是互惠互利的关系,一方面,城市的发展需要国王特许状的支持,壮大需要与国王结成联盟,城市要获得更多的权力,需要和国王保持密切而友好的君臣关系;另一方面,国王依靠城市的拥护和爱戴来维护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
陈灿
关键词:中世纪晚期庆典仪式互惠互利
试论亨利八世在英国宗教改革中的作用——兼论都铎君主在近代英国国家建构中的地位
2015年
在英国宗教改革中,亨利八世形成了王权至尊的思想,放任议会对于宗教事务的讨论,从而决定了宗教改革的开始。在宗教改革的方式上,他知人善任,选择托马斯·克伦威尔为国务秘书,直接推动了宗教改革议会立法的成功。亨利八世决定了英国宗教改革的成果:英国国教会的保守气质,影响了英国宗教改革后来的发展。从亨利八世对宗教改革的启动过程、方式选择、内容和结果的掌控情况来看,都铎王朝的君主们不仅是都铎国家的主权者,还是近代英国的建构者。
蔡蕾
关键词:亨利八世宗教改革
英国“王在法下”政治传统的形成:从中世纪到都铎被引量:1
2019年
在封建条件下,“王在法下”指王在统治中必须尊重贵族分权的政治结构和神法观念,这决定了中世纪政治的协商性和法治的政治性。英国中世纪政治的特殊之处在于,相对强大的王权和贵族集体多次抗衡导致协商经常化、制度化和议会的产生,“王在法下”从法律理念进一步发展成为“不经议会不能征税”“不经议会不能立法”的宪政原则。然而,由于缺少公权力的支撑,中世纪法治并没有促成社会的和平和稳定,反而成为贵族混战的工具。绝对王权所代表的民族国家在近代早期的出现,不仅实现了国家秩序和稳定,而且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合理化及法权的专制性质。在英国,议会是建议者,君主才是法律制定者,而且议会及法律只是王权统治方式之一,都铎统治由此表现为依法而治的专制。这种专制方式提升了专制王权的合法性,强化了都铎国家的基础能力,也培植了近代早期英国人的法律信仰。
蔡蕾
关键词:都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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