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A类人文社科/科技研究项目(JA07235S)
- 作品数:5 被引量:8H指数:2
- 相关作者:吴国平杨阿丽陈茂金更多>>
- 相关机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福建省教育厅A类人文社科/科技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被引量:1
- 2008年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为了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必须理顺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物业管理参与者的关系,与全体业主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与特定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更好地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 杨阿丽
-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权利义务
-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新思考被引量:1
- 2008年
- 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为了破除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颁布后所处的有实体权利而无诉讼地位的尴尬局面,在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确认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配套单行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确认其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涉及物业小区公共财产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在诉讼法上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当事人能力。
- 吴国平
-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 试论物业服务费用纠纷的解决机制被引量:1
- 2008年
- 当前物业服务费用收缴困难成为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一个矛盾焦点。物业管理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物业服务费用纠纷。产生物业服务费用纠纷的原因很多,从制度上看主要是物业服务收取对象不适当、物业服务费用性质不恰当、对不缴纳服务费用的处罚力度不大等原因所导致。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立法上应当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自治机构(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服务费,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定位为法定义务并加大对欠缴费用业主的处罚力度,以从制度上为解决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 陈茂金
- 关键词:物业纠纷
- 论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确立被引量:2
- 2008年
- 作为一种组织或者机构,业主团体在我国是一个实质存在而形式缺失的概念。只有承认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才能解决业主委员会目前存在的没有实体可以依托的问题,并理顺业主团体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在立法上承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地位和民事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相互关系和治理结构,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法律制度。
- 吴国平
- 关键词: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 论业主自治的实现模式之重构被引量:3
- 2009年
- 我国住宅小区贯彻业主自治原则。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实现业主自治的模式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模式,但这一模式并不适应当下中国的实际,应运用代议制和分权制衡原理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由此形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新模式。
- 潘书宏
- 关键词:业主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