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170)
- 作品数:4 被引量:486H指数:4
- 相关作者:张翔宦吉娥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土资源部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霍英东基金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被引量:313
- 2012年
- 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此种限制往往被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的理念,是对"所有权绝对"理念的反思,其社会经济背景是个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从主要依赖私有财产到主要依赖社会关联的转变,与社会主义或者"社会国家"观有着密切联系。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观念对财产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保护财产"私使用性"的前提下,消解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宪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 张翔
- 关键词:财产权社会义务征收合宪性审查
- 个人所得税作为财产权限制——基于基本权利教义学的初步考察被引量:28
- 2013年
- 传统上,个人所得税被认为与财产权保障无关。但在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从"物"向"财产利益"、从"存续保障"向"价值保障"扩张后,所得税开始被纳入财产权的问题视野。个人所得税应被界定为财产权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而非对财产的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当作为对财产权的限制而接受合宪性审查。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本质内容保障与税法上的量能课税、半数原则等有学理上沟通的必要。
- 张翔
-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例原则
- 法律对采矿权的非征收性限制被引量:7
- 2016年
- 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财产权的内容与限制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并受到宪法保障财产权意旨的约束。采矿权作为民法上财产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高经济价值和高社会关联性,落入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立法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采矿权施加非征收性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且不能导致采矿权人基于采矿权而享有的核心利益的丧失,立法者在采矿权人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财产权人承受过分的负担。现行有效的37部法律通过动态的规范群,对采矿权的多项权能施加了诸多非征收性限制,有必要对其合宪性加以审查。对于法律为解决资源载体与资源竞争性使用下公共财产体制与私有财产体制的冲突,以及采矿权开发导致的基本权利冲突而规定的两类限制措施的合宪性,有不同的审查密度和要求。
- 宦吉娥
- 关键词:财产权采矿权法律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