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0907-03)
-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 相关作者:郑高键郜占川谢杰更多>>
- 相关机构:甘肃政法学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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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适用被引量:2
- 2010年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形式的多样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导致在具体案例适用中理解的差异,本文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提出细化适用的思考,即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司法解释对医生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在"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立法存在矛盾,降低了该罪的构成门槛,扩大了适用范围,值得商榷。
- 郑高键郜占川
-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适用
- 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适用
- 2010年
-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如果是基于医生的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反之,如果基于其处方权而收受药品回扣等,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 郑高键谢杰
-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药品回扣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