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58)
- 作品数:8 被引量:84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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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土语境中帮助犯处罚根据新论——共同引起说之提倡被引量:3
- 2015年
- 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帮助犯处罚根据问题在我国刑法语境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现有理论对帮助犯处罚根据的解说既有贡献又有局限。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应成为处罚帮助犯的具体根据。作为原因力的帮助行为及于法益侵害的表现是融入犯罪结果或具体危险之中。
- 江澍
- 关键词:帮助犯法益侵害共同性
- 逻辑与后果——法官错案责任终身制的理论反思被引量:23
- 2016年
- 错案责任终身制脱胎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21世纪前十年形成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其改革逻辑是通过倒逼机制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两大改革目标,但是,由于体制因素的影响,这种倒逼机制会产生强化司法行政化和加大错案平反难度等一系列非意图后果,从而损害改革目标的实现。为有效促进独立与公正的司法,应该理顺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建立科学的法官责任制度模式,使得这种倒逼式改革得以实现其预期目标。
- 陈虎
- 关键词:错案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 食品犯罪中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定罪新论——兼论刑法中帮助犯理论的拓展被引量:2
- 2015年
- 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的规制是刑法遏制食品犯罪源头的关键,其定罪问题在实务与理论中存在争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分别存在行为与客体的瑕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选用具有合理性,但现有理论对适用根据的解读存在局限。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帮助犯的定罪观点,理论路径是延展帮助犯理论,将其定位于解决社会中"帮助"危害社会现象的刑法理论;定型于帮助行为、帮助故意和帮助情节组成的定罪标准系统;定制于有权解释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
- 江澍
- 关键词:定罪帮助犯
- 论刑法中帮助行为的结构被引量:6
- 2015年
- 刑法中帮助行为的结构是帮助一方行为与被帮助一方行为组成的内在搭配关系,双方行为的性质与类型决定了刑法中帮助行为的成立范围。德日刑法共犯理论引申出的帮助行为的"从属式"与"独立式"结构存在局限,需要重构。刑法中帮助行为结构应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征、促进与必备的搭配关系、多元行为类型的组合模式。《刑法》总则与分则应就不同结构特征的帮助行为做出相应设置,以完备规制帮助型犯罪的刑事法网。
- 江澍
- 关键词:共犯
- 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被引量:21
- 2018年
-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被降格适用,法律制度上的"高标准"并没有在实践中做到"严要求",造成这一悖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人们期待裁判者能够严格掌握证明标准,以防止错判无辜,另一方面,裁判者的制度能力又无力实现这一制度角色期待。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等改革方案进一步拉大了这种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鸿沟,从而可能加大刑事司法错判无辜的风险。司法改革应重视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互动关系,以避免表达与实践的悖反现象,真正实现改革的目标。
- 陈虎
- 关键词:证明标准
- 留有余地裁判方式之异化被引量:5
- 2015年
- 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一般存在于死刑案件中,有两种典型模式:罪名存疑时的留有余地以及量刑证据存疑时的留有余地。但是,在定罪证据不足时改判死缓而非无罪释放则属于留有余地裁判方式的异化,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加以彻底否定。为解决这一异化问题,应当借鉴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将构成要件区分为罪体和罪责两个部分,在罪体部分有疑问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只有在罪责部分有疑问时才可以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同时,应为死刑案件设置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并区分为加重情节的量刑审理程序和量刑情节综合评价的量刑审理程序,严格区分定罪疑点和量刑疑点的不同解决方案,以防止用从轻量刑的方式来解决定罪证据不足的问题。
- 陈虎
- 关键词:留有余地死刑案件罪责
- 律师与当事人决策权的分配以英美法为中心的分析被引量:10
- 2016年
-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决策权的分配分为两种模式:律师控制模式和当事人控制模式。英美实行的当事人控制模式理论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一种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在诉讼目标上,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诉讼策略上,律师也应当在充分告知服务方案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协助当事人进行选择。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只能选择听从被告人的意见或者退出委托代理关系。我国的律师控制模式过于僵化和绝对,由于诉讼环境的改变,应当建立起最低限度的当事人控制模式。
- 陈虎
- 关键词:决策权对抗制
- 独立辩护论的限度被引量:18
- 2013年
- 我国传统辩护理论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但是,绝对的独立辩护论会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形成分歧,导致辩护效果自相抵消,破坏控辩平衡,同时强化被告人证据来源的诉讼角色,使其沦为诉讼程序的客体,破坏现代诉讼构造。独立辩护论必须设置一定的边界,应更多强调辩护人独立于外部干扰,而非独立于当事人,在辩护目标上应当尊重被告人意志,但在辩护策略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在事实问题上应尊重被告人意见,在法律问题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
- 陈虎
- 关键词:有效辩护